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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新竹县制度考-清-佚名-第18页

额应领津贴五千两。常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三两八钱八分八厘八亳八丝八微八纤,闰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二两八钱二分零五毫一丝二忽八微。
●官民捐榖项下
一、年额应捐款,官捐榖一石二斗。
一、年额应捐榖,民捐榖三石。
此项租榖,每年由官捐解皇上。
●充公田租其它官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年纳租榖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人古阿恩(疆域:东至徐家毗连为界,西至陈家毗连为界,南至范家毗连为界,北至溪为界)。
备考:德盛庄充公之业,乃作本地方公费。所有充公田业尚有数处,或归义塾、或归地方民间自收公用,不归官;故未尽列于此。
一、托盘山下河坝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下,小租榖二十石。但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控田业充入衙内案牍祠作为每年祭祀之费。
一、新埔堡枋寮庄官田一处,佃人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婴堂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从前无租银)。但在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竹壆为界,因子十年前将行台移造中坜后,此行台废作菜园,系清时办公事人耕种。
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存。
●抚垦局
垦户前由官给垦领银在内山开垦,由官收租。但因地近在深山,生番出没无常,常扰耕民,故设隘寮,雇有隘丁把守,以御生番。其隘丁口粮,由官给发。自光绪十四年清丈以后,皆由垦户自己雇勇丁、设隘寮,所有新开之田业,报官升科,完纳钱粮。故官遂无隘租可收,亦无给发隘丁口粮;即从来有设铳柜,亦由垦户自己雇人把守。后来有要开垦,即由抚垦局委员给照往开,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业,即向官报丈,由官委员往丈,给领印照,管业完粮。
抚垦局在五指山,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五十余社五十余土目,诸人费用一个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欲开垦,必往局给垦单,方可向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
●文昌宫香灯租榖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并开销各款录于左:
一、开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年节油香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雇人收内湾榖工资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献(?)小租四十石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项,应每年开销以外,所捐之项亦一切开销。(武庙和尚妙慧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榖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
以上所收之银,作为每年庙内油香并和尚费用之资。(看庙和尚妙慧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