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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新竹县制度考-清-佚名-第17页

年税银三十四元。
以上店八座,年税银共计二百四十八元。
●抄封租榖
一、中港堡田心仔庄上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租榖……。
备考:抄封田租系因林、戴两姓作乱,将田充公,归于台北府,设立佃首征收,作为闲款。惟新竹从前此抄封田颇多,后因分治,该田均在淡水及苗栗管辖,新竹管辖仅有此一段而已。榖仅有几石,归台北派人往收,故曰府抄封田。新竹县中向无经手,是以无案可查,不知年收租若干。其应完钱粮,由台北府送赴新竹县投完。
●屯租
前此款屯租系在中港、杨梅坜、九芎林各处皆有,全年约有三千石有奇,每年给发屯丁口粮。自光绪十四年清丈改归,钱粮无收;此项租榖,即将前收开存银项拨给孤贫月米。
查屯丁每名全年给口粮银八元,如有事要叫来使用者,每月给口粮银四两二钱。
●隘租
查此款系因田园与内山生番相近,常被生番出山杀人,民不敢耕种,后即在险要之处雇丁设隘防守生番;即就近山田园抽收租榖,给为口粮,故名隘租。
隘租一款为数颇多。缘卑邑山溪丛杂,生番出没无常,沿山业佃不堪其扰,多有设隘防守而归隘首垦户承办防隘之事,由业佃鸠资,名曰隘租,均系隘首支销。现今奉文提归公用,其隘租悉数由县征收,每年约征二万余石,每石折收时市番银一元。卑县照垦收租,亦不知每甲纳租若干石,又无案卷可稽;唯前于查丈往乡,曾经询诸乡民,佥称竹北各堡每甲有抽纳隘租八石至十八石者,乃北南各垦仅纳隘租二、三石至十石为限,是各垦之情形不一。理合登明。
隘租上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四石,续垦配租榖三石六斗。中则田每甲原垦配租二石四斗,续垦配租榖二石。下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一石五斗,续垦配租榖一石。园例减半。隘租园多田少,租榖旧由隘首自收,分给丁壮口粮。理合登明。
●官庄田租
查看此款,惟有淡水有此租。新竹向无此官庄田,莫知详细。市川彻弥、张寿图、黄鼎元。
●炉税
一、铸户苏景昌(招牌「永金」),炉税银五两。
●当租
一、当租协丰号,当租银五两。
●各廍户出息年额
一、年收银四十元。
一、廍户在豆仔埔、贡狗坑、中港、头份、三叉洞、大眉、崁仔脚、苦苓脚、山寮埔、顶双溪,每年约有二、三十廍,余外尚未全知。
一、息银乃系台北府委员所收。
一、息银乃系制糖户所纳。
●税契银两数目
一、年无定额,年收约有一万二千元。此款税契凡民人置买田园,欲卖者须入契字付与买者收执为证据。买者即将契赴官投税,每契面银一百元收税银七元八角。内分三元解布政司、四元五角归地方官、一角五瓣归收契之税差、一角五瓣归书记办公之资。
如契未税者名曰白契,已税者名曰红契。另司单银每张九角,乃布政司领应给业户为凭,名曰契尾。此款契尾系民间有典卖田业,典卖者须立契与买主收执,买主即将契赴官投税,官即将此契尾粘在契内,盖用官印。另此款每张由官备银一钱五分,赴布政司衙门买来,每张司单收民间九角;内官收五角,余四角经办公事之人作分作工资。
●口费
口费分为二,一曰文口,一曰武口。文口系文衙门新竹县所收,每年约有二千两。武口系武衙门北路右营参将所收,每年约有几百两而已。
收口费充津贴(地方官自己收口费、自己充津贴,与布政司无干。年收约二千两)
收项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月底止,三十日,计收口费银七十一两四钱二分八厘五毫七丝一忽四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常年淡月九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一十四两二钱八分五厘七毫一丝四忽二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常年旺月一百五十日,计收口费银五百两。
又自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常年淡月一百二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八十五两七钱一分四厘二毫八丝五忽六微。
又自二十年一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常年淡月五十三日,计收口费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九分零四毫七丝六忽一微四纤。
共收银一千一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九厘零四丝七忽三微四纤。
管收除流抵外,共银一千二百零三两一钱一分三厘五毫五丝四忽八微四纤。
开除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计三十日,应支津贴银七十六两九钱二分三厘零七丝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计三百六十日,应支津贴银一千两。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计五十三日,应支津贴钱一百四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一忽八微。
共除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五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
实在
一、口费不敷抵津贴,垫支光绪二十年分津贴银二十一两零三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七微六纤。地方官厅应领津贴银两每年赴布政司领五千两,又口费约二千两,共七千两。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