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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新竹县制度考-清-佚名-第19页

额即林智记收)。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百间,计四十千按实收银三十元(此条有无纳者、有纳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元(此条一月起、至三月领清,四月至今未领。渡船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开项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恳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庙主持僧录呈。
●竹莲寺租榖
蜈蚣窝坑
一、郑清(即合生)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王乌番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江珠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景东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林来锦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陈水成(即陈乞)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贯农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林春(即荣华)小租五石、大租七斗八升。
一、林连水小租一十七石、大租二石五斗。
一、刘尾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高九(即郑要)小租四石五斗、大租六斗七升五合。
一、麦饭(即吞)小租四石、大租三斗。
一、蔡文渊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土地公坑
一、林兴小租二石五斗、大租四斗。
一、黄海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吴永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庄钦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洪加和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黄望小租六石、大租七斗。
一、郑使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李大目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林贮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蔡英也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南势庄
一、庄金水小租二百、大租二斗。
一、郑日嫂小租六石、大租九斗。
一、郑番江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施天水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林贮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出栗湖
一、陈乞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郭衮记小租一十石、大租七斗。
以上陈列姓名,乃是佃人。其租业皆王义记所献与佛祖点油香者,以作福食。
每年共现收六石六斗半,其余皆欠不纳。又现收董事和兴号油四矺、大众庙租一车,现收以作福食。
●北门外长和宫、水仙王宫香油银
收项
一、槺榔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佃人彭况。
一、番仔碑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黄仔木。
一、番仔湖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吴华。
一、泉州厝庄年贌小租榖五十五石。同郑青山。
一、凤鼻尾庄年贌小租榖六十七石。三斗同林立。
一、浸水庄年贌小租榖九十三石。同杨富。
共计年收小租榖四百八十五石三斗。
一、北门外米市街瓦店三座,年税银六十元。
开销
一、水仙王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长和宫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宫内和尚全年伙食去榖三十石。
一、完隆恩地基去银四角。
一、完纳隆恩去银一十八元七角。
一、雇人出庄辛金银三十二元。
一、上元火烛鼓吹并杂费去银五元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