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前年严县主捐各殷户之榖计七百石零零二斗,以防饥年平粜。每年至三、四月新旧交接,预将旧榖发粜,其银项缴官收掌;至籴入新榖,其银项亦由官领出。历年总存榖七百石零零二斗。至本年四月间,王县主在仓有发谷兑米约有四百余石之数,及日军到处,仓内尚存榖二百余石,实属昭昭可考。至明善堂亦有埔园税租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款给发以外,尚剩之榖,将榖变价,其银项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理合粘连条款清折及各佃花名呈明,伏乞大人爱民如子,电夺施行,沾感切叩。
●修城经费
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二十年二月修城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
收项
一、光绪十九年分钱粮带捐修城经费银一千六百十八两一钱七分零七厘七丝六忽。
一、善后局宪垫发修城经费银二千二百八十三两九钱零八厘八亳四丝。
以上二项,共收银三千九百零二两零七分九厘六毫一丝六忽。
开销
一、城工料银三千八百二十两三钱六分七厘八毫四丝。
实在
一、应交征收钱粮捐存光绪十九年分修城经费银七十七两七钱一分一厘七毫七丝六忽。
宪定:自光绪十九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征正项钱粮银一两,随时带捐银五分(无平、无水)以为专款修城经费,敝县已将城垣一律修竣造报,所有支用各款,除钱粮带征成数解还归垫并经奉文遵照办理在案。理合登明。
城工店税(无案件可凭,录谕示以代案件)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据实禀复事。卷查本邑城垣自道光九年间城工完竣,清出新旧北门内及旧西门内等处旧堆房基址起盖瓦屋十一间,每年租银二百四十八元,经同治十年间前淡水厅陈谕饬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等六户轮年管收店租生息,以备岁修城工之费。现在城垣因岁久失修,以致坍塌甚多。此项屋租及历年生息,自必积成巨款。刻下正值兴修之际,亟应清查存款。除分谕查覆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董事某某立即遵照赶将轮管城工店屋历年收租生息银两,现存何处?共有若干?逐细按年按款明白据实开单,限即日内迅速禀复赴县,以凭察夺,毋稍迟延。切切特谕。
一、分谕城工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
光绪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承工总吕祥。
特用同知直隶州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遵照事。案查本邑城垣原有建造店屋七座收租生息,留为岁修经费,系由该绅董等轮年经理。兹查该绅董等所呈城工簿开:城差两名,年支辛工银四十八元。本县到任以来,未见有城差,应将城差名目裁除,以归核实。合行谕知。为此,谕仰该城工绅董等立即遵照,所有城差名目,自光绪十九年以后,毋得开销。毋违,切切特谕。
一、谕仰城工绅董郑恒升、林恒茂、郑恒利、吴万吉、李陵茂、翁贞记。
光绪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承土总。
禀为遵查禀复事。缘蒙谕仰查视西门城何处损坏。禀复等因,役遵仰立即查视西门之城门,系北畔之门扇轮枋下 蛀坏、轮底之石盘亦无,现所坏处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楼上之顶盖,亦甚碎坏。理合将情禀复,伏乞大老爷电夺施行。
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十日,一皂头役洪泉禀。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谕饬赶紧修复事。照得本县访闻西门城门有损坏情事,即经饬查去后。兹据该差洪泉以奉谕前往,西门城门系依北畔之门扇轮枋下 蛀坏,轮底之石亦无,现所坏处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楼上之顶盖,亦甚碎坏等情,禀复前来。查城门有关启闭,自应赶紧修复,未便耽延。况现正有事之秋,更宜谨慎。除批示外,合行谕饬赶紧召匠修复。为此,谕仰城工绅董即便遵照,迅速往西门勘明城门、城楼究竟破坏何处?应如何修补?立即召匠赶紧修理,以固保障。应费若干,在于前历年所收店屋租税项下开支,限五日内告竣,仍将如何修复及收竣日期并用过木料各款开单禀报赶紧县,以备考查。该绅董毋稍迟延,切速。特谕。
一、谕仰城工绅董林恒茂、郑恒利、李陵茂、郑恒升。
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承工总吕祥。
城工店税事由
配在城门之店,乃造城余伸之项,即买此店,以税人家。其税银每年收存,以俟修造城墙之用。
其城工之店一间,在北门街,现税义兴号(即蔡式),作木匠为活。四间在北 楼内,旧税永美号,现已回泉州,无人承税。一间现税顺发号(即吕俊),宰猪为活。一间现税复发号(即黄临),兑杂货为活。一间现税兴隆号(即吕折),兑杂货为活。五间其税银归林公馆存。
城工店(城工公簿在案)
一、西门内店一小进,年税银二十元。
一、旧北门店一小进,年税银六元。
一、同店二进,年税银五十元。
一、同店一进,年税银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进,年税银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小进,年税银二十四元。
一、新北门店二进,年税银四十二元。
一、同店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