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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16页

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或有增革减罢者、则直书之。若常行而无所考据者、则指事分款、以凡字别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则连书之。繁琐不能悉载者、则略之
一、
本朝设官、大抵用周制。虽文武并置、而政事皆归文职、故诸司职掌所载衙门、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其文武官制、则分见於吏兵二部。今会典义当从备。故文武衙门各有职掌者、遂另开具、 【文职如宗人府之类武职如五军都督府之类】 叙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职事、而事必归之六部
一、衙门官职品级、有定於诸司职掌之后者、今仍书职掌旧文、而各注其下曰、后改為某衙门。 【如太常司后改為太常寺之类】 某官 【如仪礼司正后改為鸿臚寺卿之类】 其另开衙门、则直书后所定名、而注其下曰、旧為某衙门。 【如鸿臚寺旧為仪礼司之类】 官职有增添改革者皆备见。品级资格、并存其旧、而增书后所定於本品之下 【如都给事中增於正七品之类】
一、六部分职、而体统本同。故於吏部、总书建置沿革。各衙门有沿革同者、则书曰诸衙门悉同。其各部诸司建置同者、止书於吏部文选司之下、更不复出
一、五军都督府、及六科、体统皆同、而分掌有异。故於中府、吏科、总书建置沿革。其职掌之异者、分书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则总书於后
一、官制衙门、诸司职掌所载、具有次第、今另开衙门、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职掌未载、后因左右春坊司经局无所统属而设。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礼仪司已改鸿臚寺、陞四品衙门、添设官属、故於礼部存其旧、而另开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监职掌亦未载、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诸司职掌所开衙门、皆今之南京。后两京并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载於是。而南京衙门各开於后。其见行事例有不同者、则另书之
一、衙门官职各有统属者、皆互见。 【如都司卫所互见兵部五府之类】 其文移有互相管摄者、各分书其带管衙门。 【如户部十三司带管衙门之类】 后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后 【如见今带管衙门之类】
一、各衙门事有相关者、皆互见。惟举其重者详书。其餘则略。不必互见者、止书曰见某衙门。 【如致仕条下事例见考功司之类】 其目同而事异者、则各书之 【如户部兵部皆有赏赐之类】
一、事有各司掌行与旧不同者、今仍据诸司职掌书、而注曰今归某司。 【如文选司吏条下旧隶本司掌行今归验封司之类】 於本司、则增立条目、而注曰今归本司 【如验封司吏条下旧隶文选司掌行今归本司之类】
一、户口赋税等项数目则例、诸司职掌所载、后有增减不同者、各书於原数之后
一、仪注依诸司职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备书。间有损益、止书所损益者於后。 【如朝贺条下洪武三年奏更之类】 其同少而异多者、则别书之
一、
郊社等项图式、诸司职掌所载、皆存其旧。有未备者、则补之。 【如在京大祀殿之类】 若冠服花样等项、散见於律例榜册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 【如文武品官冠服之类】
一、在外衙门、布政使司及府州县、列於户部图志条下。按察司统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条下。寺监及仓场驛递巡检河泊等衙门名目、各以类附列。 【如行太僕寺苑马寺附兵部马政条下仓场见户部仓科条下之类】 其名目皆同者。不復备列 【如儒学阴阳医学之类】
一、土官衙门属吏部者、列於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於卫所之次
一、
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载、止书其事。惟
制辞冠辞致词乐章等项、常行而旧所未载者、依诸司职掌例书之
一、凡各衙门职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纲目之下、略叙大意、以见始末
一、会典文字、王於行事、务从质实。凡有司行移字样、悉因其旧。其籍册纪述曾经润饰者、亦用本色字样易之、以便遵行
一、会典成於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数目等项、皆以本年為止。今奉
旨重校、并不增入
续纂凡例
嘉靖间续纂凡例
一、会典续纂、钦奉
敕諭、体例一遵旧典。但正其差讹。补其脱漏。及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一、旧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 【如审决恤刑之类】 有宜合而分者、 【如河渠闸坝之类】 有类次未当者、 【如以殿试次有司科举之类】 有增立未尽者、 【如庆成仪文臣总督之类】 所载之事有未详者、 【如漕运盐法之类】 有详而失实者、 【如东官朝仪之类】 俱查补改正。其旧有目、而今无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见於别目之下。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类】 若文义讹漏、而载籍案卷无可考者、姑从旧文
一、旧分类总注、有前后互异者、 【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 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体例
一、

庙等项礼仪、凡奉
今上增定者、以新仪立目。更定者、各载於旧仪之次
一、

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
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