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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明会典-明-李东阳-第15页

纲眾目、本末备书。因时修改、损益具载。大要以
祖宗旧制為主。节年事例、附书於后。我
皇兄武宗皇帝、又命儒臣再加参校重进、然后刊印颁行。朕万机之暇、时取展阅。或因裁决政务、检寻事始。每见其间、纪载失真、文辞牴牾者、比比有之。朕惟此
一代通典、百司之所遵行、后世以之為据、岂宜有此错误。彼时纂修者、既失於精详、总裁者、又不能订正、均难辞责。然亦因举行稍迟、
先朝之事、故老凋丧、案卷磨灭、典籍无考、致有前失。及今修改、犹或可及。不然、岁復一岁、愈远愈忘、终难考订。且自弘治十五年纂修之后、至今二十。有八年、典礼之因革、事例之增损、又復烦多。恐数十年之后、卷册浩穰、条贯繁琐、失真之弊、又或如前。已纳卿等之言、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列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今闻纂集将完、特命卿等择日开馆。仍催促各该衙门责限完进。卿等分俵各馆、命官纂修。其体例一遵旧典、不必立异更张。但要正其差讹。补其脱漏。其修书后、二十八年之事、务要悉心考究。凡损益同异、具事繫年、条分类列、通前(禾卒)為一书、以成一代完典。使天下臣民、知所趋向、同归皇极。卿等其督率各官、各供乃职。勤乃事。所贵文质得中、事理兼备。失之前者、得正之於后。行诸后者、可质之於今。斯副朕法祖图治之意。毋或承讹就简、以蹈前愆。又或玩时愒日、以招后议。皆非朕所望焉。其总裁、副总裁、纂修等官职名、并合行事宜、陆续开具来闻。(猖去昌改才)等钦哉、钦哉。故諭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日
皇帝敕諭内阁
朕仰承
祖宗列圣之鸿庥、获纘丕绪。夙夜祗惧、图惟治理。则亦惟我
祖宗之旧章成宪、是守是遵。仰惟
皇曾伯祖孝宗皇帝、命儒臣所纂
大明会典一书。其於我
祖宗列圣创业垂统、典章法度之详、通变宜民、因革损益之跡、固已纲目具存、足垂彝宪。第简编浩穰、精覈实难。我
皇祖世宗皇帝、尝见其一二舛误、申命儒臣、重加校辑。比及进览、讫未颁行、似於
圣心犹有未当。仰成
先志、有待后人。且自嘉请已酉而来、又歷二十餘载。中间事体、亦復繁多。好事者喜於纷更。建议者鲜諳国体。法令数易。条例纷紜。甲乙互乖。援附靡準。我
祖宗之良法美意几於沦失矣。今特命卿等查照弘治年间创修、及我
皇祖敕諭重修事理、择日开馆、分局纂修。校订差讹补辑缺漏。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卿等督率各官、悉心考究。务令诸司一体、前后相贯、用不失我
祖宗立法初意、以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昭示无极。庶副朕法
祖图治至意。其总裁副总裁及纂修等官职名、并合行事宜、陆续开具来闻。钦哉。故諭
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纂辑诸书
诸司职掌
皇明祖训
大誥
大明令
大明集礼
洪武礼制
礼仪定式
稽古定制
孝慈录
教民榜文
大明律
军法定律
宪纲
会典文册衙门
武职衙门
中军都督府
南京中军都督府
左军都督府
南京左军都督府
右军都督府
南京右军都督府
前军都督府
南京前军都督府
后军都督府
南京后军都督府
锦衣等二十二卫
会典凡例
弘治间凡例
一、会典之作、一遵
敕旨。以
本朝官职制度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為目。凡有籍册可据者、先后具载。其因革损益、间与见行不同者、亦存其旧 【如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之类】
一、
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凡旧文皆全录、而诸书所载、事有相关者、亦并录之。若
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当遵奉。故於刑部、照职掌律令条下、分类备载。而限制图、则附於礼部一、凡事有纲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类。多不能悉举、则各以类书、而总注其后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给之类】 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 【如铁券附之类】 其类注有不尽者、依诸司职掌例、各注於本条之下
一、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其后所增益、职掌所未载者、则增立之。随事比类、各附於本条之次 【如改调之类】
一、凡纂辑诸书、各以书名冠於本文之上。采辑各衙门造报文册、及杂考故实、则总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 【如洪武初之类】 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曰后。洪武初、草创未定、及吴元年以前者、则总书曰
国初。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寧闕而不备
一、事例出
朝廷所降、则书曰
詔、曰
敕。臣下所奏、则书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