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多隐匿,反拷告者,或不敢言。若被人决水入家,放火烧宅之类,家人及亲属言告者,亦不反拷告人。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违,谓若应反拷而不反拷及不应反拷而反拷者。若故,依故出入法;失者,依失出入论。其本法不合拷而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亦以故失论。其应取保放而不放者,从“不应禁而禁”;不取保放者,於律有违,当“不应得为”,流以上从重,徒罪以下从轻。
问曰:律云:“拷满不首,反拷告人。”其告人是应议、请、减人,既不合反拷,其事若为与夺?
答曰:律称“反拷告人”,明须准前人杖数反拷。若前人被拷罪不首,告者亦反拷;若前人止拷一百不首,告者亦反拷一百。是名“反拷告人”。其应议、请、减人,不合反拷,须准前人拷杖数徵铜。
479.停囚待对牒至不遣
诸鞫狱官,停囚待对问者,虽职不相管,皆听直牒追摄。(虽下司亦听。)牒至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疏】议曰:“鞫狱官”,谓推鞫主司。“停囚待对问”,谓囚徒侣见在他所,须追对问者。虽职不相管,皆听直牒。称“直牒”者,谓不缘所管上司,直牒所管追摄。注云“虽下司,亦听”,假如大理及州、县官,须追省、台之人,皆得直牒追摄。牒至,皆须即遣。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480.依告状鞫狱
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於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疏】议曰:“鞫狱者”,谓推鞫之官,皆须依所告本状推之,若於本状之外,傍更推问,别求得笞、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入人罪之类。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搜检,因而检得别罪者,亦得推之。其监临主司,於所部告状之外,知有别罪者,即须举牒,别更纠论,不得因前告状而辄推鞫。若非监临之官,亦不得状外别举推勘。
481.违法移囚
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论之。(谓轻从重。若轻重等,少从多。多少等,後从先。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假有诸县相去各百里内,东县先有系囚,西县囚复事发,其事相连,应须对鞫,听移後发之囚,送先系之处并论之。注云“谓轻从重”,谓轻罪发虽在先,仍移轻以就重。“若轻重等,少从多”,谓两县之囚,罪名轻重等者,少处发虽在先,仍移就多处。若多少等,即移後系囚,从先系处。若禁囚之所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既恐失脱囚徒,又虑漏泄情状,故令当处断之。违者,各杖一百。
若违法移囚,即令当处受而推之,申所管属推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申者,亦与移囚罪同。
【疏】议曰:“违法移囚”,谓移重就轻,或移多就少之类。“即令当处受而推之”,谓囚至之处,即合受推。“仍申所管之州推劾”,谓两县囚申州,两州囚申省,并依状推劾。囚至不肯为受,或受囚不申管属,与擅移囚罪同,亦杖一百。即擅移囚县各隶别州者,即受囚之县申所管之州,转牒送囚之州,依法推劾。此等移囚,并谓两处事发。若是一处事发者,不限远近,皆须直牒追摄,如有违者,自从上法。
482.决罚不如法
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狱官令》:“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决罚不依此条,是“不如法”,合笞三十。以此决罚不如法,而致死者,徒一年。依令:“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小头二分二。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小头一分七。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谓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故云“亦如之”。
●卷三十 断狱(20条)
483.监临自以杖捶人
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减斗杀伤罪二等。
【疏】议曰:谓临统案验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谓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胁,前人怕惧而自致死者:各依过失杀人法,各徵铜一百二十斤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贱,罪不至死者,各依本杀法徵铜。若以大杖及手足殴击,折伤以上者,自击、使人击等,“减斗杀伤罪二等”,谓其应偿死者,合徒三年之类。
虽是监临主司,於法不合行罚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用刃者,各从斗杀伤法。
【疏】议曰:“虽是监临主司,於法不合行罚”,谓非判事之官及非专当督领者,不得辄行捶罚。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当曹即自行决罚之类;“及前人不合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