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謂非讐非讐想。讐非讐想。而行瞋打。即第九重戒攝也。三。有報復心。四。行瞋報事。五。前人領納。謂受其打罵。結輕。若害命。結歸第一殺戒。在家菩薩。以直報怨。憑官依律決判。不犯。或私行報復。或賄賂求託。過分治罰。一一刑辱結輕。害命結重。又戒本經云。若於他起慊恨心。執持不捨。是染污犯。亦可此戒兼制。又菩薩怨不宜報。恩則宜報。故戒本經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是染污犯。若嬾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作方便而無力。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欲報恩而彼不受 惟遮不開 果報者報則相讐相害。更無休息。不報則解怨釋結。永無讐對。
按解孝道處發隱與合注不同。亦各明一義也。
○第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
疏。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傳化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
合注。小乘於應請者而憍慢不請。則犯。餘惟不得憍慢。不制悉請。大乘求法為務。一切應請。一切不得憍慢。
發隱。疏云此戒與前第六戒同制。前懈怠不聽。此憍慢不請。若慢心不往聽。應同此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持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憍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罪。
合注。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無佛法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開正解。則更不宜憍慢也 此是性遮二業。四緣成罪。一。法師。二。法師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憍慢心。正是業主。與前第六瞋患為異。四。不諮受。隨所應諮不諮結罪。又戒本經云。輕說法者。不生恭敬。嗤笑毀呰。但著。文字。不依實義。是染污犯。亦此戒兼制 惟遮不開 果報者。憍慢則失正法種。頑愚陋劣。重法則智慧開明。菩提增長。
○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
疏。乖教訓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初新學菩薩。已受戒竟。遠來聽法。法主言非己師。恃解恃勢。生輕慢心。不好答問。使義理隱沒。顛倒法相。故犯。
發隱。非己師。言不於己師。明是他人弟子也。
若佛子。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以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發隱。無師佛像前受。得戒如此之難。有師面面相承。得戒如此之易。則師之所係誠大。而求師者。當敬之如佛可也。為師者。宜體此意。慈悲指示。而待之如子可也。乃內倚所學。外挾所交。起大憍慢。不好答問耶。不好答。正前所謂隱沒顛倒也。菩薩善戒經云。不犯者。若知前人是惡邪見。求覓罪過。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知前人不能敬順。若知鈍根。聞深義已。生於邪見。若知聞已。向惡人宣說。破壞正法等。
合注。師師相授。不須好相者。以其展轉傳來。即是如來嫡胤。亦是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補佛處也。生至重心者。謂視師如佛也。不得好相。不名得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難。生至重心。便乃得戒。明從師受戒。亦復不易。既受得已。請問先達。先達豈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輕心者。忽彼來人。惡心者。慳吝嫉妬。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遮二業。乖接引教訓之道。四緣成罪。一。求法人。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說出口。語語結罪。
惟遮不開 果報者。悋法則愚癡。憍慢則陋劣。不悋不憍。則功德智慧以自莊嚴。
按發隱分難易。合注言皆難。各明一義。而發隱為順。
○第二十四不習學佛戒
疏。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
發隱。菩薩常學大乘。故制他學。聲聞則五歲未滿。五法未明者。制。已滿已明者。不制。繇聲聞不學大乘。惟以自修者自滿也。五歲者。經云。五夏以前專修戒律。五夏以後。方乃聽教參禪況復他學也。
若佛子。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一切書記。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合注。經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薩藏也。正見者。萬行之解。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邪見者。通指下文諸法。二乘墮於偏空。外道執其謬計。俗典僅談世務。阿毗曇即二乘論。雜論即外道論一切書記。即俗典世論也。斷佛性者。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覺之種。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