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隱。無惡不造者。謗彼賢人為造惡也 此戒不但鬥遘比邱 推之則讒亂人君臣。離。間人骨肉者皆是類也。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疏。見危不濟。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聲聞止在眷屬。此制自度。
發隱。菩薩兼利。故制自度。言自度不顧他人。則犯制也。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疏。前明想念如親。即制令憶慈觀。如大經明習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於上親。大士應與資身之益。及資神之利。
發隱。憶慈心觀。習慈之品。或七或九。九則親冤各分三品。第一上冤與上親平等者。正慈觀之力也。解難資身之益。法乃資神也 言講演之福。得見諸佛者。以此戒是三世諸佛之本源。戒之所在。即佛在故。講之則重宣諸佛之光。開闢人天之路。未亡而歷彼耳根。已死而導其冥識 問。墨子兼愛。號為異端。云何眾生。皆我父母。答。儒道止談今世。佛法乃論前身。受生既歷多生。託胎必徧諸趣。六道眾生。皆我父母。豈不然乎。惟拘近跡。不審遠緣。等之異端。過矣 生生受生等者。以生生無不由此四大受生。則生生當行放救。此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也。
合注。以慈心故。總修三種慈心也。一。生緣慈。即觀六道皆我父母。二。法緣慈。即觀地水火風是我身體。三。無緣慈。即於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滅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開示於人。救護。則解其現在苦難。教化講說。則拔其未來苦因。令不受未來苦難。又救是拔苦。度是與樂也。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者。見佛聞法。恒於天人類中修道。永離畜生難處。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苦眾生。二。苦眾生想。三。無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為稱佛名。或為說法。以作救慧命之緣因。不犯。四。坐視不救。隨事結罪。不救身命。是一過。不救慧命。又一過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救則失三慈法利。救則成就三慈法門。
按四大是我之身體。亦是眾生身體。是我與眾生同一身體也。故當放救。我生生由四大受生。眾生亦生生由四大受生。故生生當行放救。亦當教人放救。所以為常住之法。此雲棲解常住二字之義。與蕅師異。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
疏。指滅罪品中廣明。
合注。此總結第二段十戒。懸指廣文也。
○第二十一瞋打報讐戒
疏。既傷慈忍。方復結冤。故制也。外書有二途。一是禮之所許。二是法之所禁。漸教故也。今內經悉禁。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發隱。禮許者。記曰。君父之讐。不與共戴天。兄弟之讐。不反兵。交遊之讐。不同國。禮應報也。法禁者。約始三章。殺人者死。律垂諸代斷命必償。法應報也。然此乃權漸之教。未是真實。故世道行之。內經悉禁。
若佛子。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讐。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
疏。謂以瞋打報瞋打。非謂應以德報怨也。
發隱。言佛意止謂不當以瞋打還報瞋打。非欲人更以恩德報瞋打也。大般若經云。菩薩當鬥爭瞋恚罵詈。便自改悔。我當忍受一切眾生履踐如橋梁。如聾如啞。云何以惡語報人。我不應壞是甚深無上菩提。是也。殺生報生不順孝道者。良由天地以生物為心。彼傷吾親之生。吾復傷彼親之生。殺一生。報一生。於我之生無益。於彼之生有損。生彌寡而殺彌眾。乖天地之和。傷化育之原。是焉得為孝乎。又按疏概標七眾。而經文明言出家菩薩。是經意止制出家。不禁臣民。此或大師權巧。故補經文。然金口炳然。理合依憑。
合注。不順孝道者。被他殺害。必有夙因。快意報讐。重增未來怨結。非所以愛死者也。七逆罪者。如孟氏云。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去自殺惟是一間。今我為父報讐。彼復結讐於我父。又種將來害父之因。故報讐即可名七逆也。結云出家菩薩者。意顯在家菩薩。猶得兼用王法。以直報怨。出家斷不可矣。尚不畜奴婢者。舉輕況重。然出家人。總不得畜。在家得畜。但不應非理打罵。
發隱。曰三業而止標口罪者。罵辱已罪無量。況打拍乎。奴婢且然。況作七逆乎。皆舉輕況重也。
合注。此是性遮二業。既傷慈忍。復結來怨故也。五緣成罪。一。是讐。二。讐想。有六句。初二句輕。謂讐作讐想讐疑。而行瞋報。二句稍重。謂非讐而作讐想讐疑。二句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