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因緣者。內惑正解之因。外亂正修之緣也 一向習小。惟是遮業。非染污犯。二向習外。性遮二業。是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聰明。能速受學。若久學不忘。若思惟知義。若於佛法。具足觀察。得不動智。若於日日。常以二分受學佛經。一分外典。又菩薩。比邱比邱尼。不學聲聞毗尼。亦犯輕垢 七眾同制者。比邱先習此經。及二部律。尼先學此經。及尼具戒。式叉先習此經。及二六法。沙彌男女先習此經。及十戒威儀。在家先習此經。及優婆塞戒。餘力方許徧習 大小不全共者。同以本法為急。亦同不得習外。而大不學毗尼犯。小不學此經非犯 開遮者。示同邪小。以誘接之 果報者。一向習小。障菩提。習外。墮愛見。
發隱。七寶二義。一者殊勝。超出一切諸教偏駁下劣故。二者利濟。能與一切眾生功德法財故。
○第二十五不善知眾戒
疏。自損損他。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既未持眾。不制。
發隱。三眾。謂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
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鬥諍。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已有。而反亂眾鬥諍。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
合注。說法主。即今法師。行法主。主清規者。亦可律師。僧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值院。教化主。勸人作福業者。坐禪主。知習禪事。如僧堂首座之類。行來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賓。慈心者。和諍守物。能與一切人樂。也 此是遮業。不善滅諍。隨事結過。不善守物。隨用結過。若三寶互用。自屬盜戒。若發起諍事。別得性罪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善滅諍。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貧窮困苦報。善和善守。則統理大眾。一切無礙。
發隱。諍有四謂平論諍。非言諍。犯罪諍。作事諍。三寶物。必應所當為之事而施用之。固不可濫用。亦不可差互用差互者。如佛物不可僧用。古人尚有以飯僧物作僧堂。而墮火枷地獄者。又如佛殿餘。作佛像得。佛像餘。作佛供器得。但不可以佛殿餘。作菩薩殿。佛像餘。作菩薩像。降下可知矣。
初津。如自己有。謂當如自己物之愛惜。不得錯用。一說。不得當自己物隨意而用。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疏。僧次請僧。不問客舊皆有分。而舊人獨受。不以分客。乖施主心。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邱。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牀木牀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合注。菩薩。謂大士眾。比邱。謂聲聞眾。皆應有利養分也國王宅舍。謂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應賣自身等者。舉重況輕。謂賣身割肉。尚應供給。況本皆有分之利養耶 此俱性遮二業。以僧次請僧時。凡在界內者。皆應有利養分。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貪利獨受。是盜戒之等流也。四緣成罪。一。有客。謂應得利養分者。來在界內。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獨受心。正是業主。四。差竟。據義疏云。若知僧次的至彼人。而不差者。且犯輕垢。以臨差時。界外或更有來者。尚未專有分故。若差竟。而別與餘人。餘人自知未應受請。而受得施主家食嚫。五錢入手。與差者同結重罪。畜生無異。又客來不與僧中物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輕垢 餘五眾雖不犯。或有時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無。皆犯輕垢。善生經云。僧中付食。若偏為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不開 果報如慈悲道場懺法廣明。
初津。大會者。或月初一日。或初八日。十五日。此三日。是西竺每月大會。設食供僧。又或無遮會。或僧自恣會等 但知我飽。不顧他饑。故曰畜生無異。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
疏。各受別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無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
發隱。菩薩僧可受別請。或請我為宏揚戒法。或見此人機宜。必得我。乃能成就所作功德。俱不犯。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疏。施主修福。法應廣普。當知利施本通十方。繇汝別受。故十方不得。遠有奪十方之義。是故不應。八福田並有應得僧次義。如佛應迹為僧等。
發隱。及字承上。此利養不但取十方僧物。亦取八福田物也。言此八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亦可應化為僧。餘應例知也。
合注。小乘遮別眾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不犯。不遮別受請 此是遮業。三緣成罪。一。是別請。若有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