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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第139页

节论非礼尝巧不从之事。
  ○季康子母死,公输若为匠师之官,年方幼小,主掌窆事,欲下棺敛於壙中。其若之族人公输般性有技巧,请为以转动机关窆而下棺。时人服般之巧。
  ○将从之时,有公肩假止而不许,曰:不可为机窆之事,夫鲁有初始旧礼,公室之丧,视丰碑。丰,大也,谓用大木为碑。三家之葬,视桓楹也。桓,大也;楹,柱也。其用之碑如大楹柱。言之旧事,其法如此。遂呼般之名,般,女得以人之母而尝巧乎?尝,试也,欲以人母试己巧事。谁有强逼於女而为此乎?岂不得休已者哉!又语之云,其无以人母尝试己巧,则於女病者乎?言不得尝巧,岂於女有病?公肩假既告般为此言,乃更噫而伤叹。於是众人遂止,不果从般之事。
  ○注“公输若匠师”。
  ○正义曰:以匠师主窆,故《乡师》云“及窆,执斧以莅匠师”是也。
  ○注“言视”至“卢也”。
  ○正义曰:凡言“视”者,不正相当比拟之辞也。故《王制》云“天子之三公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是也。故云“言视,僣天子也”。云“斫大木为之,形如石碑”者,以礼,庙庭有碑,故《祭义》云:“牲入丽于碑。”《仪礼》每云“当碑揖“,此云“丰碑”,故知斫大木为碑也。云“於椁前后四角树之”者,谓椁前后乃两旁树之,角落相望,故云“四角”。非谓正当椁四角也。云“穿中於间为鹿卢”者,谓穿凿去碑中之木,令使空,於此空间著鹿卢,鹿卢两头各入碑木。云“下棺以繂绕”者,繂即紼也,以紼之一头系棺缄,以一头绕鹿卢。既讫,而人各背碑负紼末头,听鼓声,以渐卻行而下之。云“天子六繂四碑”者,案《周礼》大丧属其六引,故知天子六繂也。《丧大记》云“君四繂二碑”,诸侯既二碑,故知天子四也。云“前后各重鹿卢也”者,以六繂四碑,明有一碑两紼者,故知一碑上下重著鹿卢。知唯前后碑重鹿卢者,以棺之入椁,南北竖长,前后用力深也。案《春秋》天子有隧,以羡道下棺。所以用碑者,凡天子之葬,掘地以为方壙,《汉书》谓之“方中”。又方中之内,先累椁於其方中,南畔为羡道。以蜃车载柩至壙,说而载以龙輴,从羡道而入。至方中,乃属紼於棺之缄,从上而下,棺入於椁之中。於此之时用碑繂也。
  ○注“诸侯下天子也,斫之形如大楹耳”。
  ○正义曰:以言视桓楹,不云碑,知不似碑形,故云“如大楹耳”。通而言之,亦谓之碑也。故《丧大记》云“诸侯大夫二碑”是也。云“四植谓之桓”者,案《说文》:“桓,亭邮表也。”谓亭邮之所,而立表木谓之桓,即今之桥旁表柱也。今诸侯二碑,两柱为一碑而施鹿卢,故云“四植谓之桓”也。《周礼》桓圭而为双植者,以一圭之上不应四柱,但瑑为二柱,象道旁二木,又宫室两楹,故双植谓之桓也。大夫亦二碑,但柱形不得粗大,所以异於诸侯也。
  ○注“以已”至“本同”。正义曰:言经中“以用”之“以”,义是“休已”之字。所以用之“以”得为“休已”之字者,以其本同,谓古昔之本,用字本同,乃得通用。谓用,谓其两字本昔是同,故得假借而用,后世始“以”、“已”义异也。云“僣於礼,有似,作机巧,非也”者,皇氏解云:“僣滥之事,於礼犹有所似,作机巧之事,全非也。”
  ○注“毋无”至“止之”。
  ○正义曰:依《说文》止毋是禁辞,故《说文》毋字从女,有人从中欲干犯,故禁约之,故郑注《论语》云:“毋止,其辞让也。”故《曲礼》上篇多言“毋”,“毋”犹勿也,谓勿得如此。下“无”是无有之无,此经中之义是有无之无,故转“毋”作“无”也。
  ○注“不寤之声”。
  ○正义曰:公肩假唱噫,是叹公输般不能寤於礼,故伤之而为此声也。
  战于郎。郎,鲁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帅师伐我”是也。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息,遇,见也。见走辟齐师,将入保,罢倦,加其杖颈上,两手掖之休息者。保,县邑小城。禺人,昭公之子。《春秋》传曰:“公叔务人。”
  ○禺音遇,又音务,注同。辟音避。罢音皮。倦,其卷反。颈,吉领反。掖音亦。曰:“使之虽病也,谓时繇役。
  ○繇,本亦作徭,音遥。任之虽重也,谓时赋税。君子不能为谋也,士弗能死也。不可。君子,谓卿大夫也。鲁政既恶,复无谋臣,士又不能死难,禺人耻之。
  ○弗能,弗亦作不。为,于伪反,下注“国为”、下“为懿”同。复,扶又反,下“复射”、“谓不复”同。难,乃旦反。我则既言矣。欲敌齐师,践其言。与其邻重汪踦往,皆死焉。奔敌死齐寇。邻,邻里也。重皆当为童,童,未冠者之称。姓汪名踦。邻或为谈。《春秋传》曰:“童汪踦。”
  ○重依注音童,下同。汪,乌黄反。踦,鱼绮反。冠,古乱反。鲁人欲勿殇重汪踦,见其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言鲁人者,死君事,国为敛葬。
  ○行,下孟反。问於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也,不亦可乎?”善之。
  [疏]“战于”至“可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