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曰:此节论童子死难之事。
○“战于郎”,哀十一年齐伐鲁,鲁与齐师战于郎。郎者,鲁之近邑也。案哀十一年鲁人公叔禺人逢遇国人走辟齐师,两手负杖於颈,走入城保,困而止息。禺人见而言曰:“国以徭役使此人,虽复病困,国以赋税责任人民,虽复烦重,若上能竭心尽力,忧恤在下,则无以负愧。今君子卿大夫不能为谋士,又不能致死,是自全其身,不爱民庶,於理不可。”既嫌他不死,欲自为致死之事,故云“我则既言矣”。既,已也。云我则已言之矣,乃践其言,於是与邻之童子姓汪名踦往赴齐师而死焉。依礼,童子为殇。鲁人见其死寇,欲勿殇童汪踦,意以为疑,问於仲尼。仲尼报之云:汪踦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勿犹不也。虽欲不以为殇,不亦可乎?言其可为不殇也。
○注“郎鲁”至“是也”。
○正义曰:案桓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公羊传》云:“郎者何?吾近邑也。”哀十一年齐国书师师伐我,战于郊。是郊头郎邑,故知近也。案《春秋》直云“战于郊”,知与此战于郎为一事者,以其俱有童汪踦之事,故为一也。
○注“禺人”至“务人”。
○正义曰:案哀十一年传云:“公叔务人僮汪锜死。”昭公传云:“昭公子公为逐季氏,公曰:‘务人为此祸?’”“务人”即“公为”也,故云“昭公子”。此作“禺人”者,禺、务声相近,声转字异也。
○注“重皆当为童”。
○正义曰:此云“重汪踦”,下云“重汪踦”,以重字有二,故云皆当为童,以言鲁人欲勿殇,故从《春秋》为童也。注“见其”至“敛葬”。
○正义曰:案《丧服》“小功”章“大夫为昆弟之长殇”,注云“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言之,虽见为士,犹以殇服服之,何以此云“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丧治之”者,《丧服》所论,据寻常死者,虽见为士,犹以殇服服之。汪踦能致死於敌,故以成人之丧治之。云“国为敛葬”者,以其经称“鲁人”,但指众辞,汪踦非是家无亲属,但国家哀其死难,为敛葬之。
子路去鲁,谓颜渊曰:“何以赠我?”赠,送。曰:“吾闻之也,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无君事,主於孝。哭,哀去也。展,省视之。谓子路曰:“何以处我?”处犹安也。子路曰:“吾闻之也,过墓则式,过祀则下。”居者主於敬。
[疏]“子路”至“则下”。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敬祀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无事君,主於孝”。
○正义曰:若有君事去国,则不得哭墓,故上《曲礼》云“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不哭於墓。
○“过墓则式,过祀则下”。“墓”谓他家坟垄,“祀”谓神位有屋树者,居无事,主於恭敬,故或“式”、或“下”也。他坟尚式则已,先祖坟墓当下也。
工尹商阳与陈弃疾追吴师,及之。工尹,楚官名。弃疾,楚公子弃疾也。以鲁昭八年帅师灭陈,县之,楚人善之,因号焉。至十二年,楚子狩於州来,使荡侯、潘子、司马督、嚣尹午、陵尹喜围徐以惧吴,於时有吴师。陈或作陵,楚人声。
○马裻音笃,本亦作督。陈弃疾谓工尹商阳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诸。”商阳仁,不忍伤人,以王事劝之。
○射,食亦反,下同。射之,毙一人,韔弓。不忍复射。毙,仆也。韔,韬也。
○毙,本亦作獘,婢世反,下同。韔,敕亮反。仆,蒲北反,又音赴。韬,吐刀反。又及,谓之,又毙二人。每毙一人,揜其目。揜其目,不忍视之。
○又及,本或作“又及一人”、“又一人”,后人妄加耳。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与,杀三人,亦足以反命矣。”朝燕於寝,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然则商阳与御者皆士也。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
○朝,直遥反。与音预。乘,绳证反。盾,食允反,又音允。孔子曰:“杀人之中,又有礼焉。”善之。
[疏]“工尹”至“礼焉”。
○正义曰:此一节论杀人有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工尹”至“人声”。
○正义曰:案《春秋传》楚皆以尹为官名也,故知工尹,楚官名也。云“弃疾,楚公子弃疾也”者,《左传》文。是楚恭王之子,后立为平王。云“楚人善之,因号焉”者,案昭十三年《左传》晋叔向云:“弃疾君陈蔡,苛慝不作。”今此云陈弃疾,故楚人善之,因号为陈弃疾也。云“十二年楚子狩于州来”者,是昭十二年《左传》文。楚子谓灵王,名虔,弃疾之兄也。使荡侯一,潘子二,司马督三,嚣尹午四,陵尹喜五也。五大夫围徐,以逼惧於吴也。案《左传》直有围徐,不见有吴师之事也。又弃疾不与围徐,郑必知有吴师,及弃疾追之者,以弃疾昭八年县陈,十三年自立为王,於此之间,无与吴师相涉,今弃疾追吴师,复有围徐惧吴之事,故郑引以明之。云“陈或作陵,楚人声”者,谓陈弃疾,馀本有作“陵弃疾”者,故云“陈或作陵”。楚人呼“陈”及“陵”声相似,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