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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素问识-第103页

人筋应时
高云。人筋十二。足筋起于足指。手筋起于手指。手足为四肢。一如十二月分四时。故人 筋应时。
合气
简按新校正。引别本。气。作度。近是。
应野
志云。阴阳应象大论云。地有九野。人有九窍。九野者。九州之分野也。人之三百六十五络。
犹地之百川。流注通会于九州之间。
三百六十五节气
小针解云。节之交。三百六十五会者。络脉之渗灌诸节者也。子华子云。一身之为 骨。凡三百有六十。精液之所朝夕也。由此观之。与三百六十五络。所指自异。
心意应八风
此以下。至应之九。必有脱误。
应五音六律
张云。发之多。齿之列。耳之聪。目之明。五声之抑扬清浊。皆纷纭不乱。各有条理。
故应五音六律。志云。发齿耳目共六。齿又为六六之数。而发之数。不可数矣。律吕之数。推而广之。可千可 万。而万之外。不可数矣。
应地
吴云。人之十二脉。外合十二水。血以象阴。水之类也。气以 之。血以濡之。脉行而不已。
水流而不息。
是其应地者也。
人肝目应之九
吴张以此六字。与下文二百二十三字。共为蠹简残缺。必有遗误。是也。志。至九 窍三百六十五。为注释。高。以九之一字。连下为烂文。而注人肝目应之五字。并不可从。
<目录>卷六<篇名>长刺节论篇第五十五属性:高云。灵枢官针篇云。刺有十二节。刺节真邪论云。刺有五节。长。犹广也。所以广五节十二节之刺。
故曰长刺节。高本。删论字。简按长者。触类而长之之长。(易系辞)高注为是。马吴以为长于刺法之义。误。
刺家不诊
张云。善刺者。不必待诊。但听病者之言。则发无不中。此以得针之神者为言。非谓 刺家概不必诊也。十二原篇又曰。凡将用针。必先诊脉。视气之剧易。乃可以治。其义为可知矣。
听病者言
吴云。听病者其所苦。而刺之。
头疾痛
高云。因病在头。卒然而痛也。
为藏针之
马云。言头痛者。其病在脑。脑。即骨也。乃深入其针。如藏物然。张云。藏。言里 也。即深入其针之谓。志云。藏。隐也。谓隐针而藏刺之也。盖头之皮肉最薄。易至于骨。故至骨而无伤骨。
简按藏字未详。吴根据全本删之。似是。
上无伤骨肉及皮
吴。上。作止。连上句。是。
皮者道也
马云。皮乃经脉往来之路。不可伤也。简按王注是。
阴刺
马云。按官针篇云。五曰阳刺。(灵枢。作扬。)阳刺者。正纳一。旁纳四。而浮之。以治寒 气之博大者也。十曰阴刺。
阴刺者。左右率刺之。以治寒厥。足踝后。少阴也。今本篇阴刺之法。乃是阳刺。则阳误作阴。张高同。
大脏
吴作本脏。注云。寒热之气深。而专于一脏者。求其本脏而刺之。简按马张并根据王为五脏。是。
脏会
吴云。刺俞之迫脏者。以其为脏气所会集也。
与刺之要
高本。寒热去下句。刺之下句。注云。止与刺者。中病即止之意。下凡言止者。皆止与刺 也。无论阳刺阴刺。大要发针之时。贵浅出其血。以通络脉也。简按与字未妥。高注稍通。
血小者
甲乙。作而一字。今从之。
深之
马云。深。当作浅。吴云。腐肿。外肿也。大为阳毒。其患浅。小为阴毒。其患深。刺者亦视 其小大深浅。而刺之也。张同。高云。多血。多脓血也。大痈多血。当浅刺之。小者。小痈也。痈小未溃。毒 气在内。当深刺之。简按血小者三字。据甲乙。改作而一字。义自分明。不须费解。
皮HT
马云。内经中。有应用肉旁者。每以骨旁代之。有应用骨旁者。每以肉旁代之。则HT 可作 。左传桓公六年。随季梁谏追楚师。而公言牲 肥 。 亦肥意。皮 原非穴名。愚意自少腹之皮肥浓以下。
尽其少腹内。取穴而止。张云。当作皮 。 。骨端也。盖谓足厥阴之章门期门二穴。皆在横皮肋骨之端也。
及下至小腹而止者。如足阳明之天枢归来。足太阴之府舍冲门。足少阴之气穴四满。皆主奔豚积聚等病。吴亦 作。注云。当是肋骨之端。大包穴之分。简按HT 。字书无所考。熊音。徒骨切。盖以为 字。( 。音突。)
马说本此。志高并同。新校正。引释者。作皮 苦末反。今考卷末释音。光抹切。张注从之。 。集韵。骨端 也。今仍张注。
两旁四椎间
马云。乃手厥阴心包络之俞也。张高同。吴云。当是膏肓之穴处。志同。简按千金方。
厥阴俞。在第四椎下。两旁各一寸半。甲乙不载。故王云。据经无俞。知古经无此穴。

熊音。上口亚反。腰骨也。下力条反。诸注并根据王义云。居 穴也。简按髂。又作KT 。玉 篇。腰骨也。王履小易赋云。腰当监骨之上兮。监骨下则尻椎可度。腰骨曰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