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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医心方-第224页

杀人。
《食经》云∶诸菜和合食。
诸兽禁第十四
《食经》云∶凡诸兽,有歧尾奇纹异骨者,不可食,皆成病,杀人。
又云∶兽赤足食之,杀人。
又云∶凡臭兽无创者,勿食,杀人。
又云∶兽自病疮死,食之伤人。
又云∶肉中有腥如朱,不可食之。
又云∶凡避饥空肠,勿食肉,伤人。
又云∶生肉若熟肉有血者,皆杀人。
《膳夫经》云∶凡肉久置,合器中食之,杀人。
又云∶肉脯鱼腊,至夏入秋。不可食,令人得病。
《养生要集》云∶臭(自死)畜口不闭,食之伤人。
又云∶凡臭(自死)兽伏地,食之杀人。
又云∶癸肉自动,不可食之。
又云∶凡禽兽肝脏有光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凡脯置于米盆中不可食,杀人。
又云∶脯勿置黍瓮中,食之闭气伤人。
又云∶凡猪羊牛鹿诸肉,皆不可以木、枣木为划炙食之,入肠里生虫,伤人。
又云∶铜器盖热害汁入食中食之,发恶疮肉疽。
又云∶凡生肉五脏等,着草中自摇动及得酢咸不及(反)色。随(堕)地不污,与犬,犬不食者,皆有毒,食之杀人。
又云∶凡腻羹肉汁在釜中掩覆,若经宿,又在盆器中热,盖气不泄者皆杀人。
又云∶脯炙之不动,得水复动,食之杀人。
又云∶凡肉作脯,不肯燥食之,杀人。
又云∶秽饭肉,食之不利人,成病。
又云∶茅屋脯名漏脯,藏脯蜜器中名郁脯,并不可食之。
又云∶凡夫阴积日及连两虫宿生鱼生肉脍等,不食,不利人。
《千金方》云∶勿食一切脑,大不佳。
诸鸟禁第十五
《七卷食经》云∶凡众鸟臭(自死),口不闭、翼不合者,食之杀人。
又云∶众鸟死,足不伸者,食之伤人。
又云∶凡鸟兽燔死,食之杀人。
又云∶凡鸟有毛,不可食。(毛食不泽曰也。)又云∶凡鸟兽身毛羽有成文本者,食之杀。
又云∶飞鸟投人者,不可食。必者口中喜有物,若无,拔毛放之。
又云∶鸟有三足,鸡两足有四距,食杀人。
《膳夫经》云∶鸟死目不可合,食杀人。
又云∶诸卵有文如八字,食杀人。
又云∶凡鸟卵有文食之杀人。
虫鱼禁第十六
《食经》云∶凡鱼不问大小,其身体有赤黑点者,皆不当啖,伤人。
又云∶凡勿食诸生鱼,目赤者生瘕。
又云∶鱼身白首黄,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有角不可食,伤人。
又云∶凡鱼头中鳃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鱼有目KT,食之伤人。
又云∶鱼二目不同色,食之伤人。
又云∶鱼死二目不合,食之伤人。
又云∶鱼腹下有丹字,食伤人。
又云∶鱼鳞逆生,食之杀人。
又云∶鱼肠无胆,食之杀人。
又云∶鱼腹中有白如膏状者,食之令人发疽。
又云∶凡鱼头有正白色如连珠至脊上者,食之破煞人心。
又云∶鱼子未成者,食伤人。(正月鱼怀子未成粒者是也。)又云∶生鱼肉投地,(鹿)尘芥不着,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肉脍、诸生冷,多食损人。断之为佳。而不能食,务食简少为节食之。若多食不消成瘕。
又云∶食鱼不得并厌骨,食之不利人。(厌骨在鲤后,大如榆荚。)又云∶虾无鬓亦腹下通黑,食之杀人。
又云∶蜚虫赤足者,食之杀人。
又云∶诸飞虫有三足者,食之杀人。
《膳夫经》云∶凡食鱼头,不得并乙骨,食之不利人。(今按∶《礼记》云∶鱼去乙。
郑玄云∶鱼体中害人者也,今东海KT鱼有骨在目旁,状如篆乙,食哽人不可出也。)又云∶鱼腹中正白,连珠在脐上,食之破心杀人。
治饮食过度方第十七
《病源论》云∶夫食,食过饱则脾不能磨消,令气急烦闷,眠卧不安。
《医门方》云∶治贪食多不消,心腹中坚痛方∶盐一升,水三升,煮令盐消。分三服。当吐食出,便瘥。
《经心方》凡所食不消方∶取其余类,烧作末,服方寸匕;便吐出。
《养生要集》云∶凡人饮食过度方∶可生嚼菜菔根,咽之即消。又研汁服之。
《葛氏方》治食过饱,烦闷,但欲卧而腹胀方∶熬面令微香,捣服方寸匕,得大麦、生面益佳。无面者孽可用之。
《新录方》治食伤饱为病,胃胀心满者方∶十沸汤,生水共三升饮之,当吐食出。
又云∶灸胃管七壮。
治饮酒大醉方第十八
《病源论》云∶饮酒过多,酒毒渍于肠胃。流溢经络,便(使)血脉充满,令人烦毒、昏乱、呕吐无度乃至累日不醒,往往有腹背穿穴者,是酒热毒瓦斯所为,故须摇动其身以消散之。
《千金方》云∶饮酒则速吐为佳。
《葛氏方》云∶饮酒大醉,不可卧而上,当令数摇动转侧。
又云∶勿鼓扇当风,席地及水洗、饮水也,又最忌交接。
又云∶张华饮九酎,辄令人摇动取醒;不尔,肠即烂背穿达席。
《养生要集》治大醉烦毒不可堪方∶芜菁菜并小米,以水煮令熟,去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