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全给四年始依法收租。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3
成宗十一年判: 公田租四分取一水田上等一结租三石十一斗二升五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二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租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旱田上等一结租一石十二斗一升二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一石十斗六升二合五勺; 下等一结缺。[又水田上等一结租四石七斗五升; 中等一结三石七斗五升; 下等一结二石七斗五升; 旱田上等一结租二石三斗七升五合; 中等一结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一石三斗七升五合。]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4
显宗四年十一月判: 文武两班诸宫院田受三十结以上一结例收税五升。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5
靖宗七年正月三司奏: "诸道外官员僚所管州府税贡一岁米三百硕租四百斛黄金一十两白银二斤布五十匹白赤铜五十斤铁三百斤 三百硕丝 四十斤油蜜一硕未纳者请罢见任。" 从之。 四月门下省奏: "北路宁州等三十三州东路高和等州邻于狄境防御事殷未尝征税己卯年*闲有司奏定税额前项两路州鎭一年贡布五万二百九匹折纳* 粮一万四千四十九斛由此边民不乐请除放税籍。" 从之。 九年七月判: 州县税粮纳官时令输人自量。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6
文宗二年十二月判: 诸道馆驿公须田租大路一百石中路五十石小路三十石储峙以支 给余租各输州仓。 七年六月三司奏: "旧制税米一硕收耗米一升今十二仓米输纳京仓累经水陆欠耗实多输者苦被征偿请一斛增收耗米七升。" 制可。 二十三年定田税以十负出米七合五勺积至一结米七升五合二十结米一硕。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7
睿宗三年二月制: 诸州县公私田川河漂损树木丛生不得耕种如有官吏当其佃户及诸族类邻保人征* {敛}税粮侵害作弊者内外所司察访禁除。 六年八月判: 三年以上陈田垦耕所收两年全给佃户第三年则与田主分半; 二年陈田四分为率一分田主三分佃户; 一年陈田三分为率一分田主二分佃户。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8
仁宗五年三月诏曰: "取民有制常租调外毋得横* {敛}。"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9
明宗六年七月初左右仓斗 不法纳米一石 至二斗外吏因缘重* {敛}久为民弊近欲厘正下制: 一石幷耗米不过十七斗。 群小汹汹至是下制仍旧。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0
忠宣王二年十一月宰枢议遣采访使于诸道更定税法。 或曰: "今郡县田野尽辟宜量田增赋以赡国用。" 宰枢恐其所占田园入官事遂寝。 后元年三月传旨曰: "典农司所收诸寺社及有*券功臣田租皆还给其余田租移入龙门仓以米三百石分赐大藏都监禅源社。"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1
忠肃王五年五月下敎: 一*大尉王{太尉王}轸念州县税额日 民生日残遣使巡访均定贡赋今于荒田征银及布以充贡额不惟贡赋无实士民怨咨自今勿收荒田租; 一巡访使所定田税每岁州郡据额收租权势之家拒而不纳乡吏百姓称贷充数无有纪极失业流亡其不纳税者勿避权贵* {纠}察以闻。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2
恭愍王五年六月下旨: 一西北面土田未尝收租委之防戍其来尙矣近来权势多所兼幷自今可官为检括每一结赋一石以支军* {须};一古者租税之纳许民自量自 今之官吏大斗剩量民甚苦之其令州郡官躬亲监视中外公私同其斗斛。 十一年密直提学白文宝上箚子: 国田之制取法于汉之限田十分税一耳庆尙之田则税与他道虽一而漕挽之费亦倍其税故田夫之所食十入其一元定足丁则七结半丁则三结加给以充税价。 十二年五月下敎: 一禄转自量之令已尝颁示州县之吏视为文具弊复如前宜令本管官司务要亲临毋得纵吏为奸京仓交纳亦许外吏自量; 一诸宫司仓库之奴收租之弊主典者屡以为言今后各道存抚按廉照依各项田土元籍及时收纳州县之吏如有容私作弊随数倍偿痛行理罪。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3
辛禑元年二月宥旨: 甲寅年量田以后三税之田屡因诛流员将没入仓库不入三税拘该官司一据元案征纳州郡病之仰都评议使司移牒各道按廉使其有税之田先许纳税方收其余以革前弊。 二年九月宪司以兵革旱荒连岁相仍军食 竭请于功臣田租三分取一寺社田收其半两殿所属宫司田科* {敛}外羡余 充军需从之。 九年二月左司议权近等上书曰: "传曰: '民者邦之本也财者民之心也故失其心则民散失其本则邦危。' 比年以来征战不息水旱相仍民有饥色野有饿 加之一田三两其主各征其租以割民心所在官司按廉察访不能呵禁哀此 独谁因谁极 邦本之危莫此为甚臣等每念至此深为痛心愿自今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