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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68页

不得异言;倘至期若无银交清,仍照字内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耕带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当日渊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讫,完照。
再批明:银主每年纳山租银二钱,交付业主完纳,收照。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税人起店者,其税银对半均分,照。
光绪十年十月日。
代笔人钱光辉
为中人李大魁
在场母蔡氏
知见堂兄德水
立招耕带借银字人陈仁渊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宁南坊居住吴禄,有私置得枰仔脚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头十二街,东、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吴家店边,四至明白为界。自乾隆十九年,收过陈修番剑圆银十三个,牌下换钱柜将银利抵纳税银三钱六分。今因乏银别创,又对伊胞兄陈才良再收过番剑圆银七个,凑共番银二十个。其银、契即日同中交过位所,付修生理开张。限至三年终,被契内银完足送还,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难。此地并无与兄弟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禄自抵挡,不干修之事。如恐后来别有纂端,先除陈修等不在此开张外,而后付他人,或修欲回内地,将契同中交还,即日取出契内银额,亦不敢刁难。该议两便,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典字一纸,付执存照。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银一两,后若取出坐还,再照。
立批契人吴门李氏,恳出前原契入过番银十三个,言约每年议的税银四大元,系至年终清收,不敢冒取;如后备契面银完,依旧前税收讨。此系两愿,各无异端,再照。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书儿伯珪
前在压地圆银二元。
另借用圆银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见人丁荣祖
立给典契人吴禄
代书人吴纯玉
第八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布屿堡崩沟寮庄锺启战,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园二项,坵数不计,又并带厝地、竹木一应在内,土名坐落在仑背庄北势,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上节廖泰山田下节至圳沟为界,又至观音会竹头鱼地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观音会田为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厘二丝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纳张业主硬租粟六石七斗五升正。今因欲银别创使用,兄弟商议,愿将此田园出典,先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仑背庄廖天筲、天桁同前来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出得时值典价银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两正。即日立契,其银同中亲收足讫;其田园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利纳课租,不敢阻挡。保此田园厝地明系启战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亦无拖欠大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启战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满,准得启备齐足银取赎,两不得刁难。此是两比甘愿,各无反悔,人心难信,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根契、典契、阄书、水契一十四纸,共十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亲收典面内银六十大元完足,照,行。
批明:此园言约得银主插竹围起厝安居,若是赎回,照税银列行,照,行。
光绪四年正月日。
代笔人际春、锺意
为中人廖重醉
在见人锺孟意
立转典契字人锺启战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内四嫂巷口沟仔底陈戆,有承父明买陈家番芝寮太平街旗尾巷南第五间店地基一座,前后二落,中带深井庭,前带亭基,直透坐东向西,东至柳家厝后水沟,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基业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郭春永官、潘注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价纹银一百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其店地基并深井亭基,随即踏明四至,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开市收税。限至十年为满,听戆备足契面银元取赎。至于重新起盖店屋,一应费用银元,三面公议,取赎之日,按作六折照数坐还,该银主亦不得刁难藉端滋事。保此基业果系戆承父之额,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戆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纹银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九年八月日。
为中人白光星
知见人母亲丁氏
立典契字人陈戆
代书人金永昌
再批明:陈戆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银四元,日后取赎之日,依契备银,不得异言,理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原中收过佛银四元。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贴契面字人陈西昆
代书人白灼龙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郑宏三、郑子云,同侄海老、坚生,有承父明买过尹和生店一座三进。因遭乱,店屋门窗、户扇尽被焚毁,仅存地基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