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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167页

,沾恩切叩。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何批:查民间典业,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归典主管业承粮,岂有数十年未赎之典产耶!此案本应断令尤家凭契管业,本县姑念赵随贫民无知,从宽着令总理调处。该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预涉讼,特斥。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六日。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黄昭,因先年自己遗下屋宇一横四间,座落土名弥浓下庄仔,东至宋家亲屋檐为界,西至浏家亲屋墙为界,南至栅门为界,北至宋家园为界,四处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托中引就说以刘仁柏兄承典,当日凭中言定价银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赁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赁满之日,价到屋还。当日凭中三面银、契两交明白。自典之后,任徒承典人长管,出典人不得异言阻挡;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挡。恐口无凭,立出典屋契字一纸,又带有邱家老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价银二十五元,又带邱君仕老契银二元;倘有邱家并黄家亲来赎之日,此二元银俱要备还,所批是实,批明。
又批明:一赁五年,限满之日,价到屋还。又中金花押共银一元,赎屋之日,要备还交于刘仁柏收领,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说合中人黄添桂
代笔黄应宝
在场宋水生、刘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黄昭因
第四起耕典田园字
立起耕典田园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遗下阄分应得水田连园三段,址在三部庄中州界内。其水头第一段,东至大港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园为界,北至王贵田园。又第二段田园,东至大港为界,西至王连生田,南至王日炉田园,北至王连生田园。第三段水田,东至王朝枝田,西至王连生田,南至小沟,北至大港各为界。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阄书内详明,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三段田园尽行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游、王盛章官前来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番收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纳银无利,田无租,逐年任从典主贌佃耕作,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其田园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赎回田园之日,当于八月中旬先送定银为准,至冬节备足银元,如数送还典主,赎回原田,各不得刁难。保此田园系番承父遗下之业,与别房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即立起耕典田园字一纸,并带火盛收执丈单二纸,王章收执丈单一纸,垦单一纸,阄书字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番字内佛银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番愿甲水车一张,付典主应用,照行。
光绪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蔡和
为中人陈翰元
知见胞叔王贵
在场母亲王陈氏
立起耕典田园字人王老番
第五贌耕带借银字
立贌耕带借银字人刘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坐落土名搭寮坑庄军工岭脚山田一段,应纳番租银七分半正,果仔、杂物、竹木、茅厝一座,东至陈家仑头分水为界,西至坑沟为界,北至陈家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又带过坑山田一段,应纳番租银一钱正,东至坑沟为界,西至赵家仑头分水为界,南至石家小坑为界,北至游家仑头分水为界。两段界址明白。攀桂向与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与简隆德,三面言定,手内借出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无租,银项无利。如有上手来历不明,与银主无干,系山主一力抵挡。现耕银主备出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亲收足讫;其山田二段,并果子、杂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现耕银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为满,到期银交还现耕银主,阄书字纸交还攀桂兄弟。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借字一纸,阄书二纸,书单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阄书书单破纸三张,为照。
再批明:字内添「界」一字,批照。
再批明:加「四」一字,为照。
光绪十四年(岁次戊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简以能
为中人简进心
在场人刘清琪
知见人刘新兴
立贌耕借银字人刘攀桂
第六招耕带借银字
立招耕带借银字人陈仁渊,有承祖父遗下山埔园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顶,土名树林口庄,四至界址在大契内载明。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埔园面踏一段,东至王家园为界,西至渊自己园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坑墘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凭中引向苏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将园税抵利;其园遂即踏明交付银主前来栽种。又另店税银五元,面对每年付银主收入抵利。其园限二十年为满,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满之日,渊须备足字内佛银赎回埔园,银主遂将埔园及茶头连茶欉交还山主,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