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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福建省例---第81页

卸事,领咨赴京引见,自卸事起至引见止,及自引见奉旨准升后至回新任任事前一日止,均准在于新任内照支旧任俸薪,新任马干、半廉。
一、守备升游击,已经引见,奉旨准升,未接扎付,未到新任,委署有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旧任俸薪养廉、升衔马干、署任心蔬。
一、守备升游击,已经引见,奉旨准升,未接扎付,未到新任,委署无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旧任俸薪、升衔马干、署任心蔬、养廉。委署有员之缺,在于署任建旷项下照支升衔俸薪、马干、署任心蔬、养廉。
一、例载新拔外委,并无部扎,如由马兵拔补者,其未经奉文拔补以前,仍令支食本食粮饷,统于奉文之日再行起支新任养廉。
一、例载候补降调人员拔补外委者,其咨补后,未经奉文以前,准其照缺酌给养廉十分之五,俟奉文日全支外委养廉。
一、例载降补外委,未补缺以前,毋庸支给得项。咨补得缺,到任之后,未奉部覆之先,除酌给养廉十分之五外,并准支食原粮一份。
一、例载经制外委拔补把总,未接扎以前,除支本身粮饷外,仍支食外委养廉,统于接扎之日再行起支新任把总养廉,俸薪、马干。
一、例载把总拔补千总,未经授扎以前,仍支旧任俸薪、干廉,其新任千总俸薪、干廉,于接扎之日起支。
一、例载外委拔补把总,未经授扎。复拔千总者,仍支本身粮饷。于奉文拔补把总之日起,准其在千总任内支食把总俸廉等项。仍俟接领千总扎付之日,再行全支现任养廉并俸薪、马干。
一、例载额外外委及目兵署理经制外委,并递署征屯办差等项暂行离任之缺,仍支本身粮饷,不支养廉。如升迁事故员缺,准其照现任递署事故员缺不兼本任之例,全支署任养廉。
一、例载验看记名之经制外委坐补把总员缺,自任事日起支新任养廉、马干,仍于接扎之日起支新任俸薪。
一、例载额外外委拔补经制外委、以及马步兵递署额外外委,已经到营,未奉部覆之弁,其应得粮饷等项,均于新拔营内按缺支食,仍支食额外马步兵粮饷等项。
一、例载经制外委递拔把总,已经任事,尚未奉准部覆,例应仍支马饷之弁,准予原估把总钱粮内照外委分别支给,其余钱粮留与递拔之经制外委支食。
一、例载分发世职人员到标学习委署各项员缺,准照试用人员之例,于署任内分别支给俸薪、干廉。
一、例载绿营武职奉旨降调后,如仍在差所未经回营卸事者,其奉旨以后,卸事以前应得俸薪等项,准其照委署人员之例,按所降职衔分别支食。
一、例载武职奉旨降调后,仍在差所、未经回营卸事者,奉旨以后、卸事以前,于奉旨降调之日,俸薪、马干、养廉,按所降职衔分别支给。其并无出差之员,照所降职衔支给俸薪,毋庸给予马干、养廉、心蔬等银。如引见后改为革职留任,即于回任之日,仍支本任得项,将应扣降级俸银,于应得银内扣除造报。
一、例载绿营武职,如有奉旨升任、赴京陛见、复奉谕旨命往军营办事者,未经接扎以前,应照原无本任之例支给军营得项,毋庸给予俸薪、干廉,统俟接扎之日起支新任得项。
一、例载武职员弁,随同督、抚、提、镇进京祝嘏,全支俸薪、马干,半支养廉。
一、例载候补试用人员,委代各营征剿员缺,系不接印代理。如世职人员,自有应得俸银。分发人员有职衔者,给予一半俸薪;无职衔者酌给把总一半俸薪。随标学习武举,给予马粮一份。保举送部考验,以千、把总分发候补者,给予把总全俸。分发之武进士,给予千总全俸。均有得项可支,未便支给署缺半薪,全支马干,半支养廉。
外省出师军营升补本省人员支食俸廉章程
一、外省出师军营升补本省提镇,闽省奉准上谕、部文及军营来咨以前、奉旨补授以后,新任得项在于新任建扣项下造支。闽省奉准上谕、部文或军营来咨以后,在于新任正项内造支。知照原任省分,毋庸支给。倘闽省未奉上谕、部文及军营来咨,则以接到本员请支文领之日,将本员奉旨补授日期,移咨该处军营,俟查覆到闽,方将本员新任得项核明给领。奉旨补授以后,接到文领以前,在于新任建扣造支;接到文领以后,在于新任正项动给。
一、外省出师军营升补本省提、镇大员,既奉上谕,或准部文及军营来咨,无论本员愿归原任、愿归新任,均以奉准上谕、部文及军营来咨之日,将署理斯缺之员作为署非悬缺办理。倘闽省未奉上谕、部文及军营咨报,则以接到本员文领之日起,署理斯缺之员作为署非悬缺,分别支食得项。
一、例载外省出师人员升补本省副将以下等官,则以接准军营咨报接扎之日起,支新任得项。闽省接准咨报接扎以前新任得项,在于新任建扣项下造支。闽省接准咨报接扎以后,在于新任正项动支。仍知照原任省分,毋庸支给。倘闽省未接军营咨报接扎,则以接到本员请支文领之日,将本员军营接扎日期,移咨该处军营,俟查覆到闽,方将本员新任得项核明给领。军营接扎以后,闽省接到文领以前,在于新任建扣项下造支。闽省接到文领以后,在于新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