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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福建省例---第301页

两左右。比较周前司原定银数,盈绌匀算,尚无出入。应准由司按季移请税厘局在于税余项下动支,照数解司收入驿站本款造存,以为帮贴上游六县办差经费之需。至钦差往来差务,亦应酌量帮贴。陆路每里贴银三两五钱,水路每里贴银一两五钱。倘由下游北路过境,亦应按照道途远近核算。督、抚奉旨驰驿,仍照办理所有帮贴银两,仍令承办之员备具册领送司复核给领。此外无驿州县,如有承应前项差事,饬令造册送司,查照现章核办。其学台差务,无论有驿无驿,概照前详,仍饬自行捐办。理合将上游各县承办各项差务,现拟帮贴经费章程,另开清折随送,伏候察核,俯准附片奏明立案,并请刊入省例,永远遵循。再十三帮贡差既经由司核给帮贴,闽省境内毋庸给发夫价。前领夫价为数无多,并请免予核扣。惟上年各属承办前项贡差,造报夫数参差,详请核示,尚未核销,应请即照现章核办,合并声明等由。
奉批:仰候抚部院核办录报。缴。折存。又于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五日,奉抚宪李批:所议各县办理差务,按照水陆路途里数酌给帮贴银两,甚属允当。仰即如详分饬遵照,并移税厘总局在税余项下按季动支,解司分别收支。至此项供应差务,系左督部堂奏撤陋规,酌给津贴公费之一端,应将各衙门津贴及科场供给,例外不敷出差员弁盘费等项,逐一酌定,汇案妥叙另详,以凭核奏。此等杂款,毋庸分案办理,琐屑上闻也。仍候督部堂批示。缴。折存各等因。奉此,除将出差员弁川费究竟本年分给过若干,应俟移查覆到,酌量核议,此外各衙门津贴及科场供给等项如何妥议,另行汇案核详办理。
计粘单一纸。
谨将上游各县驿站承办各项差务,现拟酌量道途远近帮贴经费章程,谨开:
琉球贡差(进京均由陆路行走,回差即从浦城坐船下省)。
前件,查古田县前办琉球贡差进京,由司核准应销经费钱合番银二百七十九两八钱六分九厘。计古田从水口接差送至清风驿交替,陆路九十里,按里匀算,每里该银三两一钱九厘零。今陆路每里拟给经费番银三两一钱九厘。
又查闽县、侯官县前办琉球贡差进京,由司核准应销经费钱合番银五十四两零四分。计侯官县由省办船送至水口站交替,共水路一百七十里,按里匀算,每里该银三钱一分七厘,理合登明。
侯官县
由省办船送至水口站交替,计水路一百七十里,应贴给银五十四两。
又至水口站接回省城,计水路一百七十里,该贴给银五十四两。
古田县
由水口送至清风站交替,计陆路九十里,应贴给银二百八十两。
又至黄田站接回水口站交替,计水陆五十一里,应贴给银十六两。
南平县
由清风站送至太平站交替,计陆路一百九十里,应贴给银五百九十两。
又至大横站接回黄田站交替,计水路一百七十里,应贴给银五十四两。
建安县
由太平站送至城西站交替,计陆路四十里,应贴给银一百二十四两。
又至太平站接回大横站交替,计水路五十里,应贴给银十五两。
瓯宁县
由城西站送至建溪站交替,计陆路一百二十里,应贴给银三百七十三两。
又至叶坊站接回太平站交替,计水路八十里,应贴给银二十五两。
建阳县
由建溪站送至人和站交替,计陆路一百四十里,应贴给银四百三十五两。
又至水吉站接回叶坊站交替,计水路八十里,应贴给银二十五两。
浦城县
由人和站送至江山二十八都交替,计陆路二百里,应贴给银六百二十两。
又至二十八都接回浦邑住宿,计陆路一百三十里,应贴给银四百两。
又从浦邑备船送至建阳水吉交替,计水路一百九十里,应贴给银五十四两。
--以上往来共应贴给银三千一百十九两。年例十三帮贡差。
前件,查从前建安县实用旧账,每帮给发夫价饭食等项钱合番银二十余两,约计陆路每里五钱零。今陆路每里拟给经费银五钱。
又水路用船不多,每里拟给经费番银一钱,理合登明。
侯官县
由省办船送至水口站交替,计水路一百七十里,每帮贴给银十七两。
古田县
由水口送至清风站交替,计陆路九十里,每帮贴给银四十五两。
南平县
由清风站送至太平站交替,计陆路一百九十里,每帮贴给银九十五两。
建安县
由太平站送至城西站交替,计陆路四十里,每帮贴给银二十两。
瓯宁县
由城西站送至建溪站交替,计陆路一百二十里,每帮贴给银六十两。
建阳县
由建溪站送至人和站交替,计陆路一百四十里,每帮贴给银七十两。
浦城县
由人和站送至江山二十八都交替,计陆路二百里,每帮贴给银一百两。
--以上每帮贡差共应贴给银四百零七两。以十三帮合计,年应贴给各县办差经费银五千二百九十一两。
主考往返差使
前件,查古田县前办两主考来闽差务,由司核准应销经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