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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庙学典礼-元-佚名-第38页

试卷不考格,犯御名、庙讳,偏犯者非,及文理纰缪,涂注乙五十字以上。
一、誊录所承试卷,并用朱书誊录正文,实 【 针】 【 计】 【 [一七]据《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科举》删。】 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逐旋送考试所;如朱卷有涂注乙字,亦皆照写字数;誊录官书押,俟考校合格、中选人数已定,抄录字号,索上元卷,请监试官、同试官对号开拆。
一、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一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置簿收附,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
一、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卷,受卷官送封弥所,撰字号封弥讫,送誊录所。
一、科举既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部,并今还赴本乡应试。
一、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
一、举人于试场内,毋得諠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一、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一举。
一、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程文及代之者,汉人、南人居父母丧服应举者,殿二举。
一、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
一、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 【 西】 【 两】 【 [一八]据《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科举》删。】 都官 【 私】 【 司】 【 [一九]据《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科举》删。】 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中书省部定到乡试程序 【 【 佑延】 【 延佑】 【 [二○]元无佑延年号,据《元史》卷二五《仁宗纪二》改。】 元年】
(一)家状式:
一、乡 【 贾】 【 贯】 【 [二一]据文义改。】 【 某】 路 【 某】 州县 【 某】 乡 【 某】 里,应乡贡进士举 【 某】 ,人年若干。
一、习经:疑、义、古赋、诏诰、章表策。
一、三代,
曾祖讳 【 某,有官则云某官,在则云见任,不在则云故仕,无官则云未仕,不在则云故不仕。】
祖讳 【 某。】
父讳 【 某。】 并同前。
一合家口若干, 【 有祖父、母、父、母则云合家口五,父母在则云合家口三,偏侍则云合家口二,俱亡则云合家口一。】
祖年 【 若干。】
祖母 【 某】 氏,年 【 若干。】
父年 【 若干。】
母 【 某】 氏,年 【 若干。】
一今举。
一见住 【 某处。】
右具如前。
(一)试程序:
第一场

试经疑二问。
第一问。 【 云云。】
限三百字以上。
对 【 云云。】 谨对。
涂注乙 【 若干】 字。
第二问。 【 仿此。】

试 【 某】 经义一道。
限五百字以上。
对 【 云云。】 谨对。
涂注乙 【 若干】 字。
第二场

试古赋一道。 【 诏诰、章表仿此。】
又 【 云云。】 谨对。
涂注乙 【 若干】 字。
第三场

试策一道。
限一千字以上。
对 【 云云。】 谨对。
涂注乙 【 若干】 字。
(一)草卷一十二幅,用印钤缝。
(一)凈卷一十二幅,用印钤缝,依式凈写科举文字,以上并用朱笔界画。
右家状并草卷黏作一通。
  会试程序 【 延佑二年二月日。】
试院于翰林院东至公堂设席分舍。
正月十五日,于中书礼部印卷。 【 卷面用印钤缝。】
正月二十八日,中书礼部榜示。
二月初一日,黎明,举人入院、搜检怀挟讫,班立堂下,各再拜,知贡举官答跪,试官以下各答拜,毕,受题,各就本席,午后,相次于受卷所投卷而出。
二月初三日,如前。
二月初五日,如前。
  御试程序
三月初一日,于中书礼部印卷。 【 卷背用印钤缝。】
三月初七日,黎明,入试,拜受策题,各就席,至晚进卷而出。
二月十一日,各于国子监关栏帽。
三月十三日,赴阙,听候唱名。
  进士受恩例
延佑二年四月日,中书礼部呈奉中书省札付该:来呈「策试举人,今将各二姓名、年甲、籍贯具呈照详」,得此,延佑二年四月初四日奏过事内一件:前者为这应举的人每,依礼部拟来的典故里赐了际授时分,上表谢恩,参见省官,文庙里烧香行礼,立石题名。的依?礼部拟将来的,省官人每商量了再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有来。俺商量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中书省官押宴,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摘官预宴、预宴官及进士簪花,至所居;进士受官:择日,具公服,侍仪司引赴殿廷,上谢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