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令、抚按官不许互相荐举。如有不公不法、仍照宪纲、互相纠劾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凡巡按御史、弹劾三司不职。按察司官、亦得纠巡按失职。不许科道官挟私报復。巡按清军巡盐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协恭亦要互相纠察、以清宪体
考覈百官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并盐运司、苑马寺、行太僕寺、在内顺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满赴部、俱从本院考覈
凡在京各衙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隶府州等官、各卫所首领官、在外按察司首领官、考满、本院俱发河南道考覈。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候考
凡在外司府州县等衙门官、每三年朝覲、吏部会同本院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会本院、并各该衙门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诸司官、三年朝覲、除考察黜退外。其存留官员、公事未完等项。大班露章
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陈、有遗漏者。科道纠举
急快选用【考授附】
洪武元年
詔、御史臺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肃清百司。今后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副朕意。合行事宜、仰中书省、御史臺、集议举行
○宣德三年令、都察院选进士监生教官、堪任御史者、於各道歷政三箇月。考其贤否、第為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下等、送回吏部
○正统四年令、凡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并首领官。按察司官、并首领官。自今务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练之人、奏请除授。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
○又令、御史缺、从吏部於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
○六年奏准、凡御史员缺、於行人、博士、知县、推官、断事、理问、及各衙门司务、各按察司首领官、进士监生出身、一考两考者、吏部拣选送院。问刑半年、堂上官考试除授
○景泰六年奏准、进士年三十以上、并歷事听选监生、原係举人者。及考满在部教官该陞者。通取赴吏部考选试职。一年满日、仍从本院堂上官考察实授。不堪用者、送回吏部别用
○成化十年令、御史缺。选进士年三十以上者、问刑半年、考试除授。博士、行人、推官、知县、兼选。仍试职
○二十年奏准、试监察御史、一年已满、刑名未熟、再试半年、仍前考试实授
○弘治元年奏准、行人知县等官、送都察院理刑半年满日。听本院考察、各註考语、连人送吏部、查照选用
○六年奏准、御史员缺、不必限定几年一次行取。但缺至八员以上、会同吏部考选、照原职分送理刑。或理刑半年、或试职一年、本院仍考其堪任者除授
○嘉靖三年题准、试御史丁忧復任、不预会考者、虽未及半年、题请实授
○六年奏准、御史有缺、兼取主事、评事、资望相应者考补
○二十五年题准、兼取南京国子监、太常寺、博士等官考补
○隆庆四年题准、取歷俸将及三年中书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员外郎主事选改
○万历二年令、各部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三年令、试御史务照旧例、一年满日、方考实授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
奏请点差【各差附】
凡差三等。两京畿道、提学道、巡按顺天、真定、应天、苏松、淮扬、浙江、湖广、江西、福建、河南、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广西、广东、贵州等处御史、及巡视京营、俱大差。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巡仓、巡关、儹运、巡茶御史、俱中差。印马、屯田、併作一差。三年满后、准一大差。巡视光禄、旧係小差。今改中差。巡视
皇城四门、马房、巡青、十库、芦沟桥、五城等处御史、俱小差
凡差御史分巡、并追问审理等事。正统四年定、都察院具事目、请
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须经由本院、径赴
御前復奏
凡御史、除宪纲、并
詔敕内该载应合御史理办、及军机等项重务、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结、或完报未明者、明白具奏、取自
上裁。其餘常事、各衙门自行分管理办者、不许輒拟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满。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员、
御前点差一员
凡两直隶提调学校御史、本院会吏礼二部、推举学行政事俱优者奏差
凡刷卷、清军、巡盐、巡河、巡关、巡茶、印马、盘粮、勘事、旧俱奏差一员。弘治十一年定、各具二员点差。其清军刷卷等项、如各道御史员少、奏差南京御史
凡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嘉靖二十四年奏准、於中差回道御史、议取二员、具名上请凡巡城、巡视光禄寺、巡库等项、俱本院给札差委
凡在京刷卷、属京畿道。以御史资深者差用、為大差之首
凡掌道管事、旧俱用年深御史。隆庆二年奏准、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於内选委掌管。以一年為满、俱准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凡御史出差期限。万历二年令、题差本内、明开各地方原定限期、责令依期交代、不许枉道回家、迁延误事。满日仍查有无违限、一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