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謚
○隆庆四年题准、凡冒袭王爵奉
旨改正者、不许一概请謚
凡文武大臣
赐謚、亦用二字、与否取自
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从有劳、或以死勤事、
特恩赐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
恩赐謚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概比例滥请
○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謚者、礼部照例上请得
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跡、礼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為上、行实颇可者為中、行实无取者為下、开送翰林院拟謚请
旨
○万历元年题准、大臣应得謚者、礼部仍广加咨询、稽覈名实。间有应謚而未经题请、及曾题请而未蒙
赐謚者、不论远近、许各该抚按、及科道官从公举奏。礼部酌议题覆补给。若不係公举、子孙自陈乞补謚者、不行
○十二年题准、凡遇文武大臣应得謚号者、备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节概為朝野具瞻、勋猷係
国家休戚、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
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与 【以上 赐謚】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
丧礼七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殤礼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图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斩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继母
子為慈母 【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
子為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父故、嫡孙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為曾高祖后者同】
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
為人后者為所后祖父母承重
為人后则妻从服
妇為舅姑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齐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谓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 【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长子及眾子
父母為女在室者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為长子及眾子
慈母為长子及眾子
孙為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為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為夫之长子、及眾子。為所生子
為兄弟
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姪男及姪女】
為姑及姊妹在室者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為嫡妻
嫁母出母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姊妹及姪女在室者同】
继母改嫁為前夫之子从巳者
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谓继父无子孙伯叔兄弟、巳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妇人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父母
妾為其父母
為人后者為其父母 【即本生父母】
女适人為兄弟之為父后者
祖為嫡孙
父母為长子妇
齐衰五月
為曾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為高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
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為眾子妇
為女之出嫁者
祖為眾孙 【女在室同】
為兄弟之子之妇 【即姪妇】
妇人為夫之祖父母 【即夫之公婆】
妇人為夫之伯叔父母 【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妇人為夫之兄弟之子妇 【即姪妇】
妇人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為人后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為人后者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兄弟之子為人后者
小功
為伯叔祖父母 【谓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同堂伯叔父母 【谓父之伯叔兄弟】
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谓同□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為同堂兄弟之子 【即堂姪】
為从祖祖姑在室者 【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
為从祖姑在室者 【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堂姪女】
為兄弟之妻
為人后者為其姑姊妹适人者
為嫡孙妇
為同堂姊妹之嫁者
為孙女适人者
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即姪孙】
為外祖父母 【即外公外婆】
為母之兄弟姊妹 【即舅舅姨姨】
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為姊妹之子 【即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