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妃。其
亲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将军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从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该府知会、俱不给
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准追封。其养母庶母、不许一概滥请。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愿请出府就养者、许其陈乞。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听递相迎养 【万历七年例】
凡遣使册封。嘉靖三十二年题准、每年册封、□月题请。四月初旬传
制遣官出京
○四十四年奏准、册封
亲王、及
亲王妃、勋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宝、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册封
世子、
郡王、及
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宝、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属官、中书行人等官副之
凡册宝冠服。洪武间定、凡
亲王
王世子、俱授金册金宝。宝行印綬监铸给。册行银作局造办。册文行翰林院撰作、中书科书写。冠服仪仗行内官监造。如係旧府先年曾请封
世子者、金宝仪仗传用、俱不另给。
世子承袭、止授金册、传用金宝。
郡王镀金银印、镀金银册。仪仗冠服册文、俱照
世子例行。
亲王妃、用金册九翟冠服、册文照
亲王例行。餘俱传用。
世子妃、用金册七翟冠服、餘照
亲王妃行、
郡王妃、用镀金银册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仪仗、袭封者不用。
世子并妃、
郡王并妃、係初封、该给银造大器一分、於银作局关领。袭封者传用、不领
○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初封
郡王及妃、银大器俱令自备、不许请给。世孙、长子、长孙、及世孙夫人、长子夫人、长孙夫人、俱止给冠服、不给
誥命。镇国将军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给
誥命
凡酌议工价。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初封者、爵秩虽同。然有
帝孙王孙之异。係
帝孙者、仪仗房屋冠服及身后坟价、俱照例全给。其餘
郡王、仪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备、不必奏请关给。身后坟价量给一半。如妃先故、给与造坟。以后
王故之日、止开壙合葬。若
王故在万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补给。
世子坟价、与
郡王同。至於将军、中尉、郡县主君等、房屋冠服坟价、俱一概停免
凡管理府事。正德四年议准、
郡王患病及薨逝、其子幼小、有以亲支暂管府事者、礼部请
敕、著令用心抚养、毋致失所。候其长成、仍回本府不许干预一应事务
○嘉靖二十二年议准、
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请
敕其餘不许瀆请
○四十三年议准、凡
亲王有罪削封。本府各
郡王、听自行管束宗仪、及奏请一应事件。若迎接
詔敕、
大宗庙祀、则轮递从尊者
○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王薨、子幼、许抚按官推举
郡王一位、请
敕暂管府事。凡一应奏请名封、鈐束宗仪事件、悉令管理。惟钱粮止许稽查、不许收掌。待嗣子年长、稍知事体、即便具奏迴避。其另城
郡王薨、子幼、亦听抚按官於将军中尉内、推举一位、请
敕摄理府事。俱要伦次相应贤能素著者、方行推选。不得徇情滥举、致啟争端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鈐束宗仪弘治十七年议准、各
王府仪宾戚属、如自恃尊属、以
王幼冲、不服鈐束、肆情纵欲、任意非為、败伦伤化、听
王指实具奏。巡抚等官、照例会本奏闻区处。其教授等官、不行劝正、及军民旗校无籍之徒、并乐工人等、哄诱拨置生事者、重治
○正德四年议准、
亲郡王患病、或年虽尚幼、其合府
郡王将军以下、悉该听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违者、许该府指实参奏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各府仪宾、务要照将军等例、五日一赴府画押。或不到、即时差人查究下落。其有无故推託者、听
亲王量加罚治。若累次抗违不到、备由参奏前来、以凭题请处治。搆讼缘事者、将俸粮按月扣留在官、作正支销
凡查革冒封。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无继统之例。其进封
亲王、或薨故绝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孙弟姪、及旁支疏族、俱不准承袭王爵。先年有冒封过者、许各自首、姑准本爵终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长子次子、俱止授世次本等爵级。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隐匿不首、查出之日、即行削夺、不俟终身
凡进缴册印。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初封、给有册印。其缘事降革者、例当缴夺若薨故而本支尽绝、无人收藏者、亦当追缴。 【正德二年及嘉靖四十三年例】 今后遇有此项、通送
亲王奏缴。不许稽迟留外、以滋弊端。其有进封
亲王、或改封
世子、及虽故绝、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缴印、不必缴册 【万历七年例】
凡宗支奏报。弘治十年令、凡
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报本支
郡王、啟
亲王审实、年终类奏。长史造册二本、齎送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