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与郡王女同。世孙及郡王长子女、与镇国将军女同。长孙女、与辅国将军女同。其
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递减一等、女封县君。将军以下、照例递减
○弘治十年定。
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镇国辅国将军、各止封一夫人。奉国将军、封一淑人。镇国中尉。封一恭人。辅国中尉、封一宜人。奉国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
亲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薨逝、其子应袭封、及世孙承重者、先请
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满、方许请封、不得服内陈乞。 【正德四年例】 若薨而绝嗣、许亲弟亲姪进封為
亲王。如无亲弟亲姪、以次推及伦序相应者、进封。该有期功服制。亦先请
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满日请封。日后子孙、除承袭
亲王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进封者所支禄米、如原係
郡王、仍支
郡王禄。原係将军中尉、仍支将军中尉禄。日后子孙袭王、亦照始进封之禄支给 【万历七年例】 凡追封
亲王。嘉靖八年、令凡孙袭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孙袭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袭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 【郡王同】
○万历七年议准、
世子早逝、其子承袭而追封者。子孙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听继
亲王人数、特以子进封而得追封者、虽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职。已封者、姑俟身终、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后者、虽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议、授以本等官职
○十年议准、
亲王薨逝、
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
世子為
亲王。或
亲王故绝、旁支进封而追封其父為
亲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
郡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凡
郡王薨逝、原与
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请封。若另城者、应袭子孙、先请
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满日请封。故绝者、俱不得袭封。与
亲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
亲王约束。止许推举伦序相应之人、以本等爵职、请
敕奉祀。另城者、许推举一人、以本等爵职、请
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陈乞继封。 【正德四年例】 若以
郡王进封
亲王者、其郡爵亦不许补袭、请
敕奉祀如前例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
郡王。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薨逝。长子先故。其孙承袭之后、例得追封长子為
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得比
世子例前追封
亲王例、冒请加封。 【弘治七年例】 其追封
亲王
郡王之嫡配已故、一体追封為
亲郡王妃。若係见存、亦准加封。但止请
敕知会、不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等件 【弘治十年例】
凡请改封典。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嫡长子封為
世子。次嫡庶子封為
郡王。
郡王嫡长子封為长子。次嫡庶子封為镇国将军。如
世子长子有故、
亲王次嫡子改封
世子。
郡王次嫡子改封长子。或妃年五十以上无出、及妃已故。
亲王庶长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长子、亦改封长子。若未封者、径得请封。
亲王嫡长孙、封為世孙。
郡王嫡长孙、封為长孙。
亲王嫡长曾孙、封為曾世孙。
郡王嫡长曾孙、封為曾长孙。如世孙长孙有故、次
嫡庶孙应继王爵者、亦许改封為世孙长孙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袭封。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娶有内助妾媵、不论入府先后、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袭封父爵、定以庶长承袭。若有越次争袭、朦朧奏扰者、将本宗参究罚治辅导官、并同谋拨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问治罪
凡请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议准、
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称夫人
○弘治四年定、
亲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十三年奏准、
亲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请封夫人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
亲王之妾、其子已袭封
亲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继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袭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请
敕知会、不给
誥命冠服。身后减半祭葬
○万历七年议准、将军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许其陈请。各从子爵秩、准与封号
○十年议准、
亲王庶子袭封
亲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许封次妃。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滥请继妃封号。
郡王庶子袭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许封次妃。俱止请
敕知会、不给
誥命冠服。身后与祭一坛、无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