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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第23页

【疏】议曰:“公事失错”,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未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觉举”之义,与“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觉举”既无此文,但未发自言,皆免其罪。
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原之。
【疏】议曰:应连坐者,长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检、勾官在案同判署者,一人觉举,馀并得原。其检、勾之官举稽及事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无私曲,检、勾之官虽举,彼此并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断罪失错已行决者,谓死及笞、杖已行决讫,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讫,此等并为“已行”。官司虽自觉举,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假有人枉被断徒二年,已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觉举者,一年未役者,自从举免;已役一年者,从失入减三等,科杖八十之类。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
【疏】议曰:“文书”,谓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辩定後三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觉举者,并得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者,以官司不举,故长官以下并减二等;如官人、主典连署举者,官人并得免罪,主典仍减二等科之。其制敕,案成以後颁下,各给抄写程:“二百纸以下限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纸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注云:“其赦书,计纸虽多,不得过三日。”此等抄写程,既云案成以後,据令:“成制敕案,不别给程。”即是当日成了。违令限日,皆是有稽。稽而自举者,同官文书法,仍为公坐,亦作四等科断,各以所由为首;若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
问曰:公坐相连,节级得罪,一人觉举,馀亦原之。稽案既是公罪,勾官亦合连坐,勾、检之官举讫,馀官何故得罪?
答曰:公坐失错,事可追改,一人举觉,馀亦原之。至於行事稽留,不同失错之例,勾官纠出,故不免科。
42.共犯罪造意为首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於法不坐者,归罪於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
【疏】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馀并为从。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侄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
【疏】议曰:“於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归罪於其次者,假有尊长与卑幼共犯,尊长老、疾,依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长者当罪,是名“归罪於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者,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
侵损於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疏】议曰: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假令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於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疏】议曰:“监临主守”,具如後解。假有外人发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盗库绢五疋,虽是外人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处徒二年;外人依常盗从,合杖一百。
43.共犯罪本罪别
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
【疏】议曰:谓五服内亲,共他人殴、告所亲及侵盗财物,虽是共犯,而本罪各别。假有甲勾他外人乙共殴兄,甲为首,合徒二年半;乙为凡斗从,不下手,又减一等,合笞二十。又有卑幼勾人盗己家财物十疋,卑幼为首,合笞三十;他人为从,合徒一年,又减常盗一等,犹杖一百。此是“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此例既多,不可具载,但是相因为首从,本罪别者,皆准此。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疏】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皆斩。”如此之类,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科之。又,《贼盗律》云:“谋杀人者,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谋杀人,未行事发,造意者为首,徒三年;从者徒二年半。”如此之类,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疏】议曰: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奸者,身并自犯,不为首从。略人为奴婢者,理与强盗义同。阑入者,谓阑入宫殿及应禁之所,各自身犯,亦无首从。逃亡者,假使十人皆征,身各阙事。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过。越度者,谓不由门为越。关谓检判之处,栈谓堑栅之所,垣谓宫殿及府廨垣墙,篱谓不筑墙垣、唯以蕃篱为固之类。从“强盗”以下,皆以正犯科之,故云“亦无首从”。
44.共犯罪有逃亡
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证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