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之式,有大瑞,有上、中、下瑞。今云“诈为瑞应”,即明不限大小,但诈为者,即徒二年。若诈言麟凤龟龙,无可案验者,从“上书诈不以实”,亦徒二年。“若灾祥之类”,灾谓,祥谓休徵。“史官不以实对者”,谓应凶言吉,应吉言凶,加二等,徒三年。称“之类”者,此外有善恶之事,敕问而史官不以实对者,亦加二等。
378.诈教诱人犯法
诸诈教诱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嫌,欲令入罪:皆与犯法者同坐。
【疏】议曰:鄙俚之人,不闲法式,奸诈之辈,故相教诱,或教盗人财物,或教越度关津之类。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坠陷,故注云“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和教人奴婢逃走,或将禁物度关,外示和同,内为私计,故注云“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谓即自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恶前人,教诱令其人入罪者:皆与身自犯法者同罪。
379.诈乘驿马
诸诈乘驿马,加役流;驿关等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二等,(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
【疏】议曰:邮驿本备军速,其马所拟尤重。但是诈乘,无问马数及已行远近,即合加役流。给马之驿及所由之关,知其诈乘之情者,亦加役流。“不知情减二等”,谓驿与关司全不勘检,又不知情,合减二等,犹徒二年半。故注云“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注云“谓盗得真符券及伪作,不可觉知者”,谓伪作符券及盗得真纸券等,检验不可觉知者,驿及关司并不坐。
其未应乘驿马而辄乘者,徒一年。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
【疏】议曰:“其未应乘驿马”,谓差为驿使,而未得符券,辄即乘者,徒一年。注云“辄乘,谓有当乘之理,未得符券者”,谓衔命有实,未得符券而乘者。驿、关等知情听之,准上文,亦合同罪。不知情者,徒一年上减二等。
380.诈自复除
诸诈自复除,若诈死及诈去工、乐、杂户名者,徒二年。
【疏】议曰:“诈自复除”,复除之条,备在格、令,谓诈云落番新还,或诈云放贱之类,以得复除;若诈作死状;及诈去工、乐及杂户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声人,州县有贯,诈去音声人名者,亦同工、乐之罪。
即所诈得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而诈自脱及脱之者,杖六十。计所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疏】议曰:谓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其见供作使”,谓权充杂役,而诈自脱及知情脱之者,各杖六十。计其诈庸重者,各坐赃论。
381.诈疾病及故伤残
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
【疏】议曰:诈疾病,以避使役、求假之类,杖一百。若故自伤残,徒一年半。但伤残者,有避、无避,得罪皆同。即无所避而故自伤,不成残疾以上者,从“不应为重”。故注云“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
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疏】议曰:谓有受雇,或被倩,为人伤残者,与自伤残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以此伤残之故,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贵贱,皆减斗杀一等。若为祖父母、父母遣之伤残,因致死者,同过失之法。
382.医远方诈疗病
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
【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增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凡人,各依本法。
383.父母死诈言馀丧
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馀丧不解者,徒二年半。若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馀亲,减一等。若先死,诈称始死及患者,各减三等。
【疏】议曰: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馀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为其已经发哀,故轻於“闻丧不举”之罪。若祖父母、父母及夫见存,或称死求假,及有所避而诈妄称死者,各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馀亲,减一等”,谓缌麻以上,从徒一年上减一等,杖一百。若先死,诈称始死及妄云疾病,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各减三等”,谓诈称祖父母、父母及夫始死及患,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上减三等,杖八十;馀亲,杖一百上减三等,合杖七十。
问曰:有人嫌恶前人,妄告父母身死,其妄告之人,合科何罪?
答曰:父母云亡,在身罔极。忽有妄告,欲令举哀,若论告者之情,为过不浅,律、令虽无正法,宜从“不应为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