寃录所见元代有关法律文书
说明:《无冤录》,元王与撰。据王与自序,书成于「至大改元」,即公元一三○八年。但所载官牒中有延佑二年(一三一五年)的一件,或系后来刻本添入。书分卷上卷下。卷上多含官吏章程,所引通制、通例、断例,均系元代有关法律文书。卷下为尸伤辨别,虽抒有己见,但大多引用南宋《洗冤集录》及《平冤录》的文字而已。此书沈家本《枕碧楼丛书》本卷上原以崇祯刻本为主,而以朝鲜钞本校正之,是较好的刻本,兹据以整理标点,并增列题名,收入本书。个别条文又存于《元典章》、《大元检尸记》与《圣朝颁降新例》,凡比勘有异文并损文义者则出校。
无冤录目录
无冤录卷上
○无冤录目录
卷上 【(收入本书)】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验尸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据正文补。】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尸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十七、被复检验关文式
卷下 【(本书未收)】
一、检覆总说 二、验法
三、妇人 四、小儿尸首胞胎
五、勒死 六、自缢死
七、落水投河死 【附落渠死】 八、相殴后落水死
九、棒殴死 【附拳等】 十、刃伤死
十一、刺死 十二、尸首异处
十三、拳手足踢死 十四、辜内病死
十五、自割死 【剁手指并齩手指死】 十六、毒药死
十七、火烧死 十八、汤泼死
十九、病患死 二十、冻死
二十一、饿死 二十二、杖疮死
二十三、罪囚被勘死 二十四、惊諕死
二十五、攧死又跌死 二十六、压死
二十七、马踏死 【附牛角触】 二十八、车碾死
二十九、针灸死 三十、雷震死
三十一、虎齩死 三十二、酒食醉饱死
三十三、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四、硬物瘾■〈坫上瓦下〉死
三十五、蛇虫伤死 三十六、男子作过死
三十七、白僵干瘁死 三十八、虫鼠犬齩伤
三十九、死后仰卧停泊 四十、坏烂尸
四十一、无凭检验 四十二、坟内及屋下■〈歹赞〉殡尸
四十三、发冢
○无冤录卷上
王 与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今古验法不同
法有宜于古者,未必皆便于今,贵乎随时之宜而损益之。且人命至重,检尸最难。今检验尸伤,往往取则于《洗寃》、《平寃》二录,至若上司降下结案程序,则失于参考,此《无寃录》之所以编也。谓如啮人者,省部断例同手足伤人保辜;《洗寃录》则云啮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杀伤。结案式云皮肉齐截,认是刃伤致命;《洗寃录》则云,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又如他物伤人,结案式行凶器仗必须量验大小,堪否害人,收监听候;《洗寃录》则云,以靴鞋踢伤,若不坚硬,难作它物,又云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它物痕伤。按《刑统》,非手足者,其余皆为它物。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称它物,额肘膝拶头撞正系手足头击之类,难称它物。倘以古人验法用之于今,则致命者必得结案,伤人者亦碍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众。夫《洗寃》、《平寃》录,皆古书也,有益于后学者多矣,然未便于今者亦有之,岂可一一按之哉。二书互有得失,虽已集而为一,不敢妄意改易,必也临事详酌随时之宜,择其善者而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