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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21页

义利,崇廉耻,固去诈去伪之本。然刑者,圣人有不能废也。作《诈伪篇》第十二。
○诉讼篇
《易》着讼卦,《书》称嚚讼,则虽五帝三王之世,不能无讼。人有不平,形之于讼,情也。然至于诬人以讼,谓之情,可乎?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圣人所难也。然郡县得一贤守宰,苟能行之以道,虽无讼可也。作《诉讼篇》第十三。
○鬬殴篇
古者,父母之雠不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居。父母兄弟朋友之雠止如是。后世一言睚眦,輙起而鬬,鬬而至于伤,至于杀。其有司之政不举,风俗之日偷且薄,可见已。甚而食禄共位,比肩事主,争豪发利即攘臂相向,飞文相抵。所以令于下者,皆自上犯之,欲以化民,得乎?惩将来,监已往。作《鬬殴篇》第十四。
○杀伤篇
祸而至于杀人,极矣!然情有谋故误戏之异,而罚亦有死杖流赎之殊。研之,穷之,审之,覆之,古人所以深致慎焉者,哀民死之易而生之难也。敬之敬之,毋淫于刑哉!作《杀伤篇》第十五。
○禁令篇
戒之使避曰禁,示之使从曰令。一禁一令,各专一事,无所统该。故上自朝廷,下逮倡优走贱,莫不备列,使人知所避向而远于罪。作《禁令篇》第十六。
○杂犯篇
人之犯名义,触刑辟,不可以一途尽,不可以一类求。因其已然,制于未然。作《杂犯篇》第十七。
○捕亡篇
凡囚之在狱而亡,在流而亡,军士之临阵而亡,举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从之,上也。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后从,次也。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强之从,下也。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迫之而犹有弗从者焉,乃从而刑之。刑之而当罪,民固无憾,又从而虐之,苦之,诬之,抑之,饥而不为之食,寒而不为之衣,疾而不为之药。有罪无罪,同归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书》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穷,其惟寃狱乎?干天和,伤王化,莫此为甚。故或三年而致旱,或六月而飞霜。此于定国、隽不疑之徒,日以平反为务,而子孙世食其报也。夫平反,有司之职也,宜不待赏劝而为之者。而国家慎之,重之,着于赏令。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权事之宜,可也。列圣以来,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礼行庆,或以救灾■〈血阝〉眚,或以怀远招携。事既不同,赦亦有异。至于释京几系囚,则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轻而疑者应之。然所释有数,故又有幸不幸存焉。本忠厚,示钦恤。作《赦宥篇》第二十一。
○狱空篇
《传》曰:「刑期于无刑。」又曰:「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斯无刑矣。」虽圣人为政,不能不为之刑,所贵刑措而不用耳。是故狱空者,化行俗美,无讼而狱空者,上也;有司廉明,随事裁决而狱空者,次也。苟不得其上,得其次,斯亦可矣。今所纪狱空,内自京畿,外止山东、河北诸郡。天下狱空,未必止此,有司载之,弗能详也。呜呼!彼狱空者,其无刑乎?其无讼乎?使天下皆得贤,有司至此非难也。作《狱空篇》第二十二。
○附录序
《宪典》之有附录何?议法者有沿革之不伦,建言者有作辍之不一,载之则非今日之循行,削之则没一代之典故。于是,事可入例者录于前,事难徧举者附于后。至于用罚之重轻,有上下之比附;论人之淑慝,有始终之异同;善恶之彰瘅,枉直之举错,具存于是,而公论自着焉。此附录之所由作也。嗟夫!治具百端,性初一致。齐其末唯见其略,揣其本不胜其烦。有志德礼之君子,尚监于兹哉。
●大元检尸记
说明:此件录自《永乐大典》卷九一四验尸项下所载《经世大典》文字,见于一九八六年中华书局影印出版的《永乐大典》续印本。标题系辑录者依《广仓学宭丛书》所刊《经世大典》辑文的给题先例所加。考其内容,当隶于《经世大典宪典》的《杀伤篇》。全文除检尸式、尸帐式和检尸法诸则外,均不见于《元典章》、《无寃录》与《圣朝颁降新例》(参见以下有关说明)。兹整理标点,凡又见于上述诸文献者,比勘得有异文并损文义者出校。检尸法原附图两幅不清,代以《圣朝颁降新例》同则附图。
诸检尸,有司故迁延及覆检牒到不受以致死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十七。其不亲临,使人代之,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以枉法论。官吏但犯者,虽会赦罢降,记过本路,仍别置籍,合推官掌之,遇所部申报人命公事,随时附籍检举驳问。但因循不即举问,罪及推官。无推官者,令长司首领官掌之。廉访司行部所至严加审察。
  元贞元年九月,御史台呈:衡山县王庚二打死陈大十七,县丞王立不亲临检验,转令司吏蔡朝用代之。本吏受财,以重伤为轻伤,妄作风中而死。据王立所犯,拟笞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