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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记-清-书玉-第33页

滿二十。應受具戒。或根性暗鈍。或出家年晚。不能頓持諸戒。如是因緣未至。位是沙彌。故云名字沙彌。品類雖三而俱稟十戒。總名為法同沙彌也二十以上。七十以下。有所堪能。是丈夫位。得與出家受具。若過若減。縱有所堪。及是應法。而無堪者並不得與出家受具。若果能畏生死苦。愛涅槃樂願為佛子。坐臥不須人者聽。若能誦經坐禪。進修善業。堪任勞役並聽出家。故僧祇律云。若年七歲解知好惡。得與出家。若過七十。臥起須人。不得度也。若先與出家。不應驅出)。
  一曰。不殺生。
  【記】斷命曰殺。有情曰生。謂既受戒已。常念有情。皆惜身命。如己無異。應當憐愍。慎弗傷害故。
  二曰。不盜。
  【記】對面強刼曰盜。謂物各有主。主所守護。受戒之人。雖一針一艸。苟非我之所有。不與不取故。
  三曰。不婬。
  【記】婬者。不淨行也。謂受戒之人。觀一切男女。如父如母。清淨自守。無染汙心。修不淨觀。對治三業故。
  四曰。不妄語。
  【記】妄語者。違心故說也。謂受戒之人。出言誠實。無虗妄心。修戒定慧。對治口過。遠離惡口。利益眾生。出世法中。忍辱第一。慈悲一切。不惱他人。常行正語。順聖言故。
  五曰。不飲酒。
  【記】酒者。禍泉也。謂能昏神亂性。增長愚痴。開惡道門。閉涅槃路。故名曰酒。此屬半性半遮。能犯前之四戒。故屬於性。王法之所不禁。又屬於遮。乃是障道因緣。造業根本。過重五逆。毒逾酖砒。受戒之人。畏如烊銅。不以一滴霑唇故。
  六曰。不著香華鬘。不香塗身。
  【記】不著不塗者。遠離香觸二塵也。草木之葩。名之為花。以此貫串嚴首。名之曰鬘。艸木之氣。芬芳一切。故名曰香。能換人之心目。生長嬌恣。著則視為女子。塗則還仝俗人。持戒離染。向清淨道。發智慧花。生戒定香普薰法界。莊嚴無相之身。令愛見斷除。永無貪染。依正莊嚴。自然具足故。
  七曰。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觀聽。
  【記】不歌舞者。離身口二過也。不觀聽者。無色聲二塵也。口詠詩詞曲令。長引其聲曰歌。手足變弄曰舞。歌有不足。則舞以盡。舞有不足。則歌以盡。歌之舞之。盡善盡美矣。倡伎者。音樂之總名也。觀是色塵。聽是聲塵。不往者。眼耳無過。無心而遇。佛不結罪。但不得住。住便成犯。有心故往。步步招愆。學道之人。大事未明。如喪考妣。觀戲笑如哭。歌舞如狂。有眼若盲。有耳若聾。以定慧成於中。禮誦行於外形同枯木。心若死灰。如是行持。則三業自淨矣。
  八曰。不坐高廣大床。
  【記】不坐者。身離觸塵也。高廣者。量違聖制故。可坐可臥。名之曰床。既高且廣。故稱云大。受戒之人。不應坐臥。宜當捨去飾好。遠離貪著。以法空為座。忍辱為衣。秪在道高。不在床高故。
  九曰。不非時食。
  【記】不非時食者。舌根離過中之味塵也。補氣益飢名之為食。日中已過。明相未出。故曰非時。受戒之人。食噉不得故。
  十曰。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
  【記】不捉生像者。身離利欲也。金是通稱。銀從色別寶物通稱。隨式名異。皆為養命之源。眾生見便貪著。出家修解脫道。清淨身心。一經觸犯。便非梵行。故佛禁之。不得捉也。作持云。此沙彌十支禁戒。前四。是性罪。根本若犯。則應滅擯。不得與清淨沙彌同法事。及共止宿。亦不得如餘沙彌得與大比丘過二宿。後六。是遮罪。有犯容懺。心度故悞。罪結重輕。唯一突吉羅治。要知文義。當閱雲棲要略。欲明開遮。應學隨律威儀。
  沙彌應具五德
  【記】應者。當也。既受戒已。應當植種德本。為世福田。五者。數之序也。一從發心出家。乃至志求大乘。無有乏少。故名曰具。為修道之本。故名曰德。德本既立。其道自生。方不虗消信施。故曰沙彌應具五德也。此下懷佩道等五句。乃是承上文而言也。
  應知十數
  【記】明了曰知。法目曰數。由眾生迷真逐妄。故如來施法隨機。對數即顯。令受戒者。覺察修持。攝歸正業。故曰應知。十數。餘可知矣。
  諸德福田經云。沙彌應知五德。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
  【記】生長善法曰田。種之得益曰福。貫串攝持名經。分剖其義曰云。此經乃是帝釋當機請說。一者發心出家。心者。中也。謂在善惡之中。故曰中也。向善則超凡入聖。向惡。則報感三塗。惟心本具故。起念曰發。有能所之別。謂起能發之心值所發之緣。志求淨戒。習佛菩提。懷者。思念。佩者。帶而不忘。謂既受戒已。要時時刻刻思念。涅槃妙道。帶而不忘。而為人世福田。是為第一種淨德。
  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
  【記】毀者。改也。剃除鬚髮。改其俗形。衣染壞色。毀其飾好。故梵網經云。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不爾增貪。於道有違矣。然僧相既成。應當違俗慕道。心懷戒寶珍重守持。身搭袈裟必須壞色。為世福田。是為第二種淨德。
  三者。割愛辭親。無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