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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在家律要广集-明-智旭-第48页

聖人為下品。以不受惑故也。又欺誑心。強弱分三品。又悔不悔分三品。以此牽墮三塗。小妄語及綺語。則對上境為上品。罪在欺侮故。對中境為中品。對下境為下品。又亦約心約悔論三品。牽三塗也。十善業道經云。若離妄語。即得八種天所讚法。一。口常清淨。優鉢羅香。二。為諸世間之所信伏。三。發言誠證。人天敬重。四。常以愛語安慰眾生。五。得勝意樂。三業清淨。六。言無誤失。心常歡喜。七。發言尊重。人天奉行。八。智慧殊勝。無能制伏。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即得如來真實語。若離綺語。即得成就三種決定。一。定為智人所愛。二。定能以智如實答問。三。定於人天威德最勝。無有虗妄。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如來諸所授記。皆不唐捐○淨戒品云。斷妄語者。不復造作惡業。何以故。以他問時。如實答故。若在閒靜不起妄念。何以故。若人問我。汝閒居時。生妄念否。若言無者。是虗妄語。若言有者。羞愧他人。以是因緣。能令妄心漸漸微薄○若究極理解違如實理。有所言說。皆名妄語。凡夫說有。違於本空。外道說無。違於緣起。二乘說真違俗。菩薩說俗違中。別教說中。雙違二諦。惟圓人了達法界。如理而說。名不妄語。亦名非無義語。
○第五酤酒戒
疏。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小同異者。同不應酤。菩薩以利物故重。聲聞止不應作。犯七聚。貨賣但犯第三篇。酤即貨貿之名。酒是無明之藥。令人惛迷。大士之體。與人智慧。以無明藥飲人。非菩薩行。大論明酒有三十五失。所以制此為菩薩十重中攝也。
  發隱。智論三十五失。始於現生虗乏。終於來世愚癡。又四分明三十六失。始於不孝父母。不敬三寶。終於落水失火。凍死熱亡。故知酒者。大則喪失慧命。小復傷殘色身。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疏。酤者求利。教人者。令人為我賣酒。亦同重。教人自酤。罪輕。
  發隱。教人自賣。則利歸人。
  因緣者。備五也。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希利貨貿。四真酒。五授與前人。
  合注。眾生三品如上說。上品者。賣與無醉亂人則輕。賣與有醉亂人則重。中品人天。正是所制。犯重。下品。舊云結輕。以亂道義弱故。今云酤與受戒鬼畜等。亦重。
  發隱。問。人天因醉而亂。則誠然。云何上品亦有亂者。答。此有二義。一則師僧父母。未必是聖。二則小聖亦有亂者。如降龍羅漢之類。
  合注。眾生想者。有醉亂。醉亂煩。疑。犯重。餘四句輕。又中品。中品想。疑。二句則重。中品下品想。及下品三句。皆輕。又下品。有戒。有戒想。疑二句則重。餘四句輕。希利貨賣。正是業主。出家菩薩。一切販賣求利都制。在家菩薩。止許如法求財。不許作此惡律儀也。真酒者。飲之醉人。犯重。飲不醉人。無罪。
  發隱。一切酒者。謂酒有多種。俱不得酤。大莊嚴論云。佛說身口意。三業之惡行。惟酒為根本惡行。根本正起罪因緣也。明達者。簡是別非。無所昏蔽。曰明。趣是背非。無所滯礙。曰達。問。飲酒犯輕。酤酒未必飲。云何犯重。答。繇酤乃有飲。飲之害有限。酤之禍無窮。故重也。
  合注。此惟遮業。以王法所不禁故。然是惡律儀。雖不受戒人。作此業者。亦招苦報。故特為大士設此厲禁○徧觀律論。唯遮不開○果報者。過酒器與人。飲酒。尚云五百世無手。況復酤酒。
○第六說四眾過戒
疏。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士掩惡揚善。為心故。罪重。
  發隱。大士慈物為心。但有所說。皆傷慈。
  上者。第二篇。中者。第三篇。下者。第七聚。聲聞法如此。
  發隱。聲聞分罪輕重。
  眾。謂同法四。眾。
  合注。說者。向未受菩薩戒人。說大乘七眾罪過。向未受具戒人。說比邱比邱尼罪過也。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邱比邱尼罪過。教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合注。出家在家菩薩。即通指大乘七眾。比邱比邱尼。即別指小乘二眾。以住持僧寶。關係法門。故亦同重。罪過因等。應云說因說緣說法說業。因者。說罪之心。緣者。欲說時莊嚴方便。法者。輕重罪相。業者。了了出口。前人領解。二乘名惡人者。執一定之規繩。疑大人之作略。不知大乘妙用。故斥之為惡人。佛法中罪過者。揀非外道罪過。亦持非犯邊罪已失戒人罪過也。
  發隱。既云同法。若遇有過。應當三諫殷勤。密令悔改。內全僧體。外護俗聞。而乃恣口發揚。豈大士之心耶。
  合注。此亦性遮二業。六緣成重。一眾生。二眾生想。三說罪心。四所說過。五所向人。六前人領解。眾生者。上中二境。有菩薩戒。有比邱比邱尼戒者重。無戒者輕。下境。舊云有戒無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