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十心。即住位。中十心。即行位。後十心。即向位十地。平等地至入佛界地。即歡喜至法雲十地是也。此三十心十地。與華嚴諸經。名小不同。其實則一。亦誦者。舉況之辭。菩薩尚誦。何況凡小。問。此言共地。與善戒中分十二住為七地。六菩薩地。一菩薩如來共地。同異何如。答。彼要其終。以果言也。謂菩薩修行至此。同如來故。此原其始。以因言也。謂初發心即同如來故。又此經以心地為宗。此三十心。正心地種種法門。十重四十八輕。皆三十心中戒心中出。如制戒中所明。問。十地何不言心。答。三十心是十地之因。至十地。則所發心。成就圓滿。上荷佛法。下載眾生。有地之象。故易心言地。實心外無地也。
是故戒光從口出。有緣非無因。故光。光非青黃赤白黑。非色非心。非有非無。非因果法。是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
疏。口能出光名緣。必有繇致名因。
發隱。意謂有緣必有因故光。光是所得之果。必有因以致之也。非青黃色心。不墮妄境妄情。凡小之果也。非有無。不墮執斷執常。偏見之果也。非因果。不墮有修有證。權乘之果也。此心地戒。本自超情境。離斷常。絕修證。故其得果如是。問。既曰有因。曰得果。又曰非因果法。何也。答。有二義。一者。非世間因果。二者。非因非果。乃所以為正因正果也。是諸佛等者。諸佛正徧知海汪洋無盡。此心地戒為之本源也。菩薩萬行開敷。成就妙果。此心地戒為之根本也。一切眾生。生生不窮。乃至後當作佛者。亦此心地戒為之根本也。徹聖通凡。咸因此戒。戒因清淨。淨極光通。有自來矣。
合注。此光即表無作戒體。此無作戒。全以性德為其本因。故非無因既是全性所起。即復全體是性。是故非青黃。乃至非因果法。非青黃等色。非分別識心。不墮凡愚妄情妄境果也。非有非無。不墮邪見斷常果也。非因果法。不墮權小有修有證果也。不墮此等諸果。乃是法身妙果。既是法身妙果。亦即成佛真因。故諸佛菩薩大眾佛子。皆以此為本源。
是故大眾諸佛子。應受持。應讀誦。應善學。
發隱。受者。領納不拒。持者。操執不忘。讀誦者。口演其文。善學者。力行其事。舊本善學上無應字。連下文佛子為句。似為穩當。後十重結文中。有善學諸仁者句。與此正合。
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邱。比邱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婬男。婬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發隱。黃門。內宦之通稱。金剛神者。有大威力。能捍外魔。護佛法。喻如金剛也。變化人。非如來所作化人。應是天龍鬼畜變化而成者也。以要言之。一切種類。皆可作戒器。但須能解法師語耳。受戒者便得清淨。如百川入海。同一鹹味也。
聲聞秉佛剃染。若不揀擇。恐損正法。故重難輕遮。稽防特甚。菩薩專主利生。若不兼容。化度有限。故淫賤鬼畜。容納無餘。
合注。金剛神。亦名執金剛神。亦名金剛力士。持杵隨侍諸佛者。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已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已略說菩薩波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發隱。非菩薩者。失現在大乘之名。非佛種者。失當來極位之果。相貌者。戒雖無形。而有可持守。亦云相貌。
○第一殺戒
合注。此等皆是後人科文。
發隱。婬者。生死之原。聲聞怖生死。故婬先。殺者。慈悲之敵。大士大悲。普度。故殺先。
疏。婬欲非性罪。殺是性罪。言殺。斷他命故。五陰相續有眾生。而今斷此相續。故云殺也。七眾同犯。聲聞五眾。大同小異。
合注。七眾者。一比邱。二比邱尼。三式叉摩那。四沙彌。五沙彌尼。六優婆塞。七優婆夷。前五是出家。後二是在家。大同小異者。大謂大乘七眾。小謂聲聞七眾。
發隱。五眾者。揀在家二眾。純舉出家也。
同者。同不許殺。異者。略三事。一開遮異。大士見機得殺。聲聞雖見不許。
發隱。如殺一人而救多人。斷色身而全慧命。乃大士之宏規。非聲聞力量所及。故菩薩開聲聞遮。
二色心異。大士制心。聲聞制色。
發隱。制心。則併絕殺心。制色。則僅除殺事。
三輕重異。大士害師犯逆。聲聞非逆。
發隱。師能長養法身。是佛種。子故大士害之犯逆。聲聞無望成佛。故輕。若恃此而故害師。則出於有心。必墮無間。
又大士重。重於聲聞重也。
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呪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受佛大戒即佛所生。行當紹隆佛種。有子之義。毋自輕也。
疏。自殺。謂自害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