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雖無揀擇。善信設供。理應精虔。若以殘食。施於四眾。則輕慢良田。自招不如意報也。
十五。畜猫狸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畜猫狸。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傷害鼠類。違於慈悲。雖不失戒。性罪不輕。
十六。畜牛羊等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畜養象。馬。牛。羊。駝。驢。一切畜獸。不作淨施。求受戒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問。比邱乞食四方。故不可畜奴婢畜生。今優婆塞未離家業。如何不許畜象馬等。又淨施之法。當如何作。答。此菩薩優婆塞。雖尚居家。已作人天標榜。故一切畜生。皆須淨施。淨施之法。經未申明。然以理揆之。應同比邱淨施財寶。雖不畜持。仍得作法受用(謂以象馬等物。皆作委寄親友之心。代彼看養騎用)。
十七。不儲畜三衣鉢杖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不儲畜僧伽梨衣鉢錫杖。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僧伽梨。此翻重複衣。亦翻大衣 問。既許儲畜。亦許著用否。若許著用。與比邱何別。或衣制不同。當云何造。或著時有別。復在何時。答。三衣鉢杖。本是出家器具。此經但說儲畜。不說著用。惟方等陀羅尼經。制在家二眾。入壇行道。應著無縫三衣。無縫。即是縵條。不同割截。入壇時著。則非一切時矣。
十八。田須淨水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為身命。須田作者。不求淨水。及陸種處。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或求無蟲淨水。或求陸種。不須用水。皆不損生也。
十九。物價令平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為於身命。若作市易。斗稱賣物。一說價已。不得前却。捨賤趣貴。斗稱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應語令平。若不如是。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二十。非時處欲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於非處非時行欲。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雖是自己妻妾。不得非處非時也。除臥室中。名為非處。或於日中。或產前產後。皆名非時。
二十一。偷官稅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商估販賣。不輸官稅。盜棄去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據五戒相經。違稅五錢。犯不可悔。此云爾者。或是尋常市中賣物。不同偷度關津。或雖為菩薩優婆塞。未受此一分戒。故稍輕耳。
二十二。犯國制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犯國制。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入國問禁。世法尚然。況佛弟子。何得不自慎耶。
二十三。新食不供養三寶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得新穀果蓏菜茹(音如。茅根也。又乾菜也)。不先奉獻供養三寶。先自受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二十四。不聽僧止作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僧若不聽說法讚歎。輒自作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給孤長者。每為新學比邱。教讀說法。然必先禮比邱足已。然後授法。不以師禮自居。又是僧聽教授。方敢為之。不敢輒自作也。
二十五。不路讓僧前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道路若在比邱。沙彌前行。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二十六。僧食不公分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為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師與眾僧。本應平等。偏好偏多。是陷師於不義也。
二十七。養蠶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養蠶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養蠶。是殺方便。故結輕。若煑繭害命。則結重矣。
二十八。路遇病不能視囑(上分輕戒竟)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行路之時。遇見病者。不往瞻視。為作方便。付囑所在。而捨去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有暇。則應往瞻視。無暇。則應作方便。或付囑已。然後可去。若置之度外。則失慈悲。故得罪也。不犯者。或自有病。或無力。或彼自有力。有瞻病人。
二十四。勸讚善持
善男子。若優婆塞。至心能受持如是戒。是人名為優婆塞中分陀利華。優婆塞中微妙上香。優婆塞中清淨蓮華。優婆塞中真實珍寶。優婆塞中丈夫之人。
分陀利。此翻白蓮華。出汙泥而不染。故以為喻也。戒德遠熏。故為微妙上香。能契實相因果。故為清淨蓮華。自利利他。故為真實珍寶。雄猛威力。能勝煩惱。故名丈夫之人。
二十五。結讚甚難
善男子。如佛所說。菩薩二種。一者在家。二者出家。出家菩薩。名為比邱(二百五十戒。皆是摩訶衍)。在家菩薩。名優婆塞。(始從但三歸。乃至滿分戒。各當持此六重二十八輕)出家菩薩。持出家戒。是不為難。在家菩薩。持在家戒。是乃為難。何以故。在家之人。多惡因緣所纏繞故。
今時欲求如法比邱僧二十人。殆不易得。則此優婆塞戒。殆未可受。姑略釋之。以顯正法。或肯如說行持。亦即分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