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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在家律要广集-明-智旭-第31页

是心。尚得如是無量利益。況復一心受持不毀。
  此結歎受持功德也。瓔珞莊嚴。對破戒而言之。破戒則無慚愧。如裸露故。妙香徧熏。對臭言之。遮不善法。乃至上族種姓。對旃陀羅言之。旃陀羅名惡律儀。罪業之藏。下賤種姓。今受戒。則任運止惡行善。出生無上菩提妙寶。堪紹諸佛種姓也。大寂靜處。對垢言之。是甘露味。對結言之。生善法地。總歎戒為平地也。又瓔珞莊嚴。是樂德。香遮不善。是淨德。上族寂靜。是我德。甘露不死。是常德。初發菩提受戒之時。便得如是四德無作戒體。念念受持。則念念具足四德利益△(上說六重戒竟下說二十八輕)。
二十三。分列輕戒
  第一不能供養父母師長
善男子。如佛說言。若優婆塞。受持戒已。不能供養父母師長。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此下二十八種失意之罪。亦名違無作罪。亦名不淨有作。倘一犯之。即應懺悔。若不懺悔。皆能墮落三塗。不論但三歸菩薩優婆塞。一分乃至滿分。無不爾也。世人雖不歸依三寶為優婆塞。亦須供養父母師長。若不供養。亦必有罪。況為菩薩優婆塞耶。言失意者。謂失菩提正意念。亦失世間善意念也。言不起者。改過自新。名之為起。起則不致墮落。不起則當墮落也。言不淨有作者。善惡皆論無作有作。今是有作惡。故名不淨有作也。未受戒前。未得無作戒體。則善名有作。已受戒後。已得無作戒體。雖犯失意之罪。僅名有作不淨。以例未受惡戒。未發無作惡律儀時。則惡名有作。已受惡戒。已發無作。雖或有時遇生不殺。遇物不盜等。僅名有作善也。夫初受戒時。即發無作妙戒。所有功德。念念無量。故於二十八種失意之罪。雖或偶犯。但違無作。名為有作。如人偶病。服藥則痊。惟不服藥。則能致重。或復致死。倘不受戒。縱發菩提。如中陰未曾受身。依何行菩提道。紹佛種姓也哉。
第二。耽樂飲酒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耽樂飲酒。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隨落。不淨有作。
  滿分菩薩。一滴入口。亦失意罪。四分以下。耽樂方成失意罪也。以酒為藥。以酒塗瘡。並名非犯。
第三。惡心不能瞻視病苦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惡心不能瞻視病苦。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惡心。故得罪。有慈心而力不逮者。非犯。
第四。有乞者不與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見有乞者。不能多少隨宜丐(音蓋乞取也行請也)分與。空遣還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所乞非宜。或自實缺乏此物。無以應之。非犯。
第五。見四眾不能迎拜問訊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見比邱。比邱尼。長老先宿。優婆塞。優婆夷等。不起承迎禮拜問訊。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或有重病。或在說法眾中。或坐禪入定。非犯。
第六。見四眾毀戒。心生憍慢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有比邱。比邱尼。優婆塞。優婆夷。毀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勝彼。彼不如我。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見他毀戒。應生大悲。又應自省。何可生憍慢耶。
第七。月六齋不加受八戒。供三寶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養三寶。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不敬好時。則善法衰損。故有罪也。重病非犯。
第八。不往聽法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四十里中。有講法處。不能往聽。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或自修勝業。或有重病。或彼顛倒說法。不往非犯。
第九。受僧用物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受招提僧(此云四方僧物。亦翻別房施)臥具。牀坐。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落墮。不淨有作。
  未入僧數。故不應受也。或於寺中暫用。非犯。
第十。飲有蟲水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疑水有蟲。故便飲之。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疑則應諦視。應用漉囊。或諦視無蟲。方可飲用。
十一。險難獨行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險難之處。無伴獨行。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冒難遊行。非明哲保身之道也。或先無險難。至中道時。忽有險難。非犯。或有伴同行。伴忽命過。非犯。或為佛法。或為父母師長。不避險阻。非犯。
十二。獨宿尼寺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獨宿尼寺。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防過遠嫌也。設有不得已事。須得好伴同宿。非犯。
十三。為財打人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為於財命。打罵奴婢僮僕外人。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奴婢僮僕。以德化之。恩而有威。何須打罵。縱彼無道。亦應依法折伏。不宜輒自動身發口也。
十四。殘食施僧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以殘食。施於比邱。比邱尼。優婆塞。優婆夷。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乞士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