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欲深防穿凿之徒。杜绝好新乐异之容。而况三达制戒。岂敢妄有通塞。范檀越欲令此众改偏从方。求不异之和。虽贪和之为美。然和不以道。则是求同非求和也。祇洹自有众已来至于法集。未尝不有方偏二众。既无经律为证。而忽欲改易佛法。此非小事。实未敢高同。此寺受持僧只律为日已久。且律有明文。说偏食法凡八议。若元无偏食之制。则无二百五十矣。云食不得置于床上。所弃之食置于右足边。又云。不得悬足累胫。此岂非偏食之明证哉。
戒律是沙门之秘法。自非国主不得预闻。今者檀越疑惑方偏。欲生兴废。贫道不得不权其轻重。略举数条示其有本。甘受宣戒之罪。佛法通塞继诸檀越。通则共获护法之功。塞必相与有灭法之罪。幸愿三思令幽显无恨。
答义公。
答曰。前论已包。此通上人意强气猛弗之寻耳。戒以防非。无非何戒。故愚惑之夫其戒随俗变律。华夏本不偏企。则聚骨交胫之律。故可得而略。手食之戒。无用匙筋之文。何重偏坐而轻乎手食。律不得手近女人。寻复许亲溺可援。是为凡夫之疑。果足以改圣人之律。益知二百五十非自然定法。如此则固守不为全得师心。未足多怪。夏五阙文固守不为疑。明慎所见茍了。何得顾众而动。企之为义意在宜进。欲速则事不得行。端坐则不安其居。
时有倨傲之夫。故非礼法所许一堂两制。上人之同泯焉莫逆。弟子之和了然单独。何敢当五十大阵。是用畏敌而默。庶乎上善之救。
范伯伦与生观二法师书。
外国风俗还自不同。提婆始来。义观之徒莫不沐浴钻仰。此盖小乘法耳。便谓理之所极。谓无生方等之经皆是魔书。提婆末后说经。乃不登高座。法显后至泥洹始唱。便谓常住之言众理之最。般若宗极皆出其下。以此推之。便是无主于内。有闻辄变。譬之于射后破夺先。则知外国之律非定法也。
偏坐之家无时而正。高座说法亦复企据。外国之食多用于手。诫无匙筋。慧义之徒知而不改。至于偏坐永为不惭同。自为矛盾。其谁能解弟子意常谓与人同失贤于自伐。其是推心乐同。非敢许以求直。今之奉法白衣决不可作外国被服沙门何必苦守偏法。
论据食表。范伯伦。
臣言。陛下体达佛理将究其致。远心遐期研精入微。但恨起予非昔对扬未易。臣少信大法。积习善性。颇闻余论仿□玄宗。往者侍座过蒙眷诱。意猥辞讷不能有所运通。此之为恨毕世无已。臣近难慧义据食。盖区区乐同之意。不敢求长于人。侧餐下风已达天听。臣请此事自一国偏法。非经通永制。外国风俗不同言语亦异。圣人不变其言。何独苦改其用。言以宣意意达言忘。仪以存敬敬立形废。是以圣人因事制戒随俗变法。达道乃可无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