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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吏学指南-元-徐元瑞-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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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 总而计之,三千条也。《尚书》注:“周穆王命吕侯所制,后为甫侯,故称甫刑也。”
  四 罪(帝舜举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于幽州,谓流于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放 放欢兠于崇山,谓放于南裔之山也。窜 窜三苗于三危,谓窜于西裔三危之地也。殛 殛鲧于羽山,谓诛于东裔海中之山也。
  五 刑(赎铜附)
  黄帝刑
  鞭朴 杖刑也。钻凿 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鲸刑,墨面也刀锯 刀,割劓也;锯,刖刑,断足也。斧钺 斩刑,军戮也。甲兵 以六师诛暴乱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书》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谓画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赎刑 人有过误,使入金赎罪也。朴作教刑 不勤道业则挞之。即夏楚收其威也。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流宥五刑 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怙终贼刑 怙恃其恶,终不悛改,既害于人则杀。
  周刑
  墨 鲸也。割其面以墨湼之,使其守门,无妨禁卫也。
  劓 截其鼻使守关,谓其貌丑远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谓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也。
  宫 淫刑也。男子则割势,女人则幽闭,使守内,谓其绝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从尸辛,所以制节其罪也;从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斩,诛之以斧钺;二曰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罄,缢之于隐处。
  汉刑
  笞 棰也。汉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
  耏 音而,谓罪不至髡,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役刑。
  完 谓不加以肉刑,而髡剃为城旦舂。四岁刑也。
  髡 孝文定律:“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死 高帝约法“杀人者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赎 有十一等。罚金 有六等。杂抵罪 有七等。作 居役也。有四等。完 有三等。髡 有四等。死 有三等。
  晋刑
  输赎 用金绢赎罪也髡作 详见“汉刑”。弃市 详见“肉刑”。斩 详见“周刑”。枭首 详见“肉刑”。
  梁刑
  赎罪 用金绢赎罪也。笞 详见“汉刑”。耏 详见“汉刑”。髡钳 五岁刑。死 谓弃市、斩、枭首也。
  北齐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鞭 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耏 五等,自一岁至五岁。流 鞭之百,役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等之刑。死 重者革□□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鞭 自六十至一百。徒 自一年至五年。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死 五等,谓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金宋刑
  赎铜 即输赎也。自唐宋以来,定数不等。今国家定例,每一下罚钞一两,其赎例有四。
  听赎 谓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罚赎 谓犯公罪而赎免者。收赎 谓老幼疾病之人应收赎者。荫赎 藉亲荫而收赎罪者,所谓藉荫亲属也。
  笞 捶击也,耻薄也。言人有小过,法须惩戒,微加捶挞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用楚,即荆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执持,可以击人者。古者用鞭,今时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
  流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绞,谓身首不殊,缠缚而缢者。二曰斩,谓以刀刃杀诛其身首者。
  肉 刑(余死罪附)
  杀 戮也。神农氏杀诸侯夙沙氏。
  戮 杀也。黄帝擒戮蚩尤。
  剐 古瓦切。谓剔人置其骨也。唐安禄山反,执常山太守颜杲卿剐之。
  凌迟 即剐也。谓碎脔肢体,身首异处。
  支解 《汉纪》注:谓截其四肢也。
  醢 葅其骨肉也。商纣醢九侯。
  烹 鼎镬之刑也。齐哀公烹于周。
  诛 《释名》曰:“罪及余人曰诛。”帝尧诛三苗君。
  族诛 平除其族也。商纣有诛及九族之条。
  赤族 《汉书》注曰:“流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