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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吏学指南-元-徐元瑞-第10页

罪,其赃并合没官。
  取与不和 谓恐吓、诈取、乞索、率歛之类,本非有意他求,其财并合给主。
行求 谓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请求,情涉规避,其赃并合没官。
  盗赃 不以强窃,但系官物者还官,私物还主,若无主仍没官。
  倍赃 谓盗一而取二也。
  犯禁 谓如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名犯禁,并合没官。
  生产蕃息 谓婢生子,马生驹之类。
  转易他物 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
  兴生出举 谓以财出举而得利润者。
  馈遗 以食饷人曰馈,以物赠人曰遗。
  阑遗 阑,遮也。路有遗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给与,否则举没于官。
  贿赂 送财曰贿,受遗曰赂。又曰苞苴并行。晋琅邪王道子交通请托,贿赂公行。
货贿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关节 《漫录》曰:“下之所以通款曲于上者,曰关节。”又《唐摭言》云:“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汉曰关说。
  受赇 谓曲法致赂也。
  过度 与人过财也。方言谓之涉济,犹船舟涉济,其事得遂也。
  赃滥 纳贿曰赃,猥杂曰滥。
  泛滥 非理生事也。犹水之延漫浮遍沟渎也。
  踰滥 谓非理污淫也。
  私滥 谓不公而错杂也。
  侵渔 谓妄取民财也。《汉?宣纪》:“小吏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
  渔夺 譬渔猎设网而夺民财也。《汉?景纪》:“渔夺百姓。”
蚕食 《汉?宣纪》:“豪强大姓,蚕食无餍。”师古曰:“犹蚕食叶也。”
  赃污 谓赃染也。
  狼藉 多受赃贿者,谓之奸赃狼藉。《演义》曰:“物杂乱貌。”言狼起卧游戏,多藉其草而皆纵横秽乱也。
  请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规荐曲法,谓之请求。
  请托 谓以事干求也。
  奏裁 谓犯赃之人,必须闻奏取旨,以奏决者。
  当免 谓以官当罪也。
  除名 谓官除其品职吏名,其所役与民一体也。
  勒停 谓住其职役,不许勾当也。
  罢役 谓吏有所任役使者。
  罢职 谓官有所职掌者。
  不叙 谓既犯赃私,职役已罢,虽有前资,再不叙用也。
  革罢 革,变也;罢,休也。谓本非官设人员,革除不用也。
  滥设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员数,而或署置过限,是名滥设。
  首 过
  四首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有咎自陈,名之曰首。
  自首 谓事未发而先陈者。汉曰首服,谓自陈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谓服其过也。
  出首 谓事将彰露,未经取问而出者。
  代首 谓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谓如奸盗伤人越关之类,及于物不可备偿并先已事发者。
  过
悔过 谓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于诸桐,悔过自责反善。
  改过 即悔过也。
  悛改 去恶从善也。又悛者,正过也。《左传》曰:“内外以悛。”
  改正 过而能改,错而能正,名曰改正。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以奴为子,以良为贱,违律为婚,私入僧道,诈免徭役。及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公事失错,私罪枉被愆犯者,虽会恩并合改正。
  叙复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职曰复。
法 例
  刑法 刑者,罚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罚之刑,例是例体之例,言刑罚之法加之例体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者也。司马公曰:“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
  典刑 国法也。商太甲颠覆典刑。
  刑罚 太公受封于齐曰:“王者使臣,非爵禄则刑法也。”
  三尺法 《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于上,所谓竹刑也。”
  条例 《字宝》云:“一律相比也。”以此类攀引决事也。
  断例 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令甲 颜师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谓依条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谓前后相并也。汉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举例 《漫录》曰:“行事举例起于晋。”
  舞文弄法 舞犹弄也。汉张汤好兴事,舞文弄法。
  刑统 刑者,正万邦之令甲,革万姓之非心也。统者,合古今大小之隶于法者也。
  金科玉条 即刑法书也。
  条 贯(谓三千之条贯也。教法曰条,规绳曰贯。《汉书》云:“奚必同条而共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