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藏經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
清 弘贊註
具戒便蒙目次
大比丘具足二百五十戒
四波羅夷法 十三僧伽婆尸沙法 二不定法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 九十波逸提 四波羅提提舍尼法 一百應當學法 七滅諍法
具戒便蒙目次(終)
卍云。具足戒名數。散見處處。故今省之。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卷上
菩薩戒弟子雲棲寺沙門 袾宏 輯
菩提心比丘鼎湖山沙門 弘贊 註
今此要略一書。乃雲棲大師。於沙彌十戒經等輯出。其義切要。而文簡略。以便初機沙彌習學。猶觀掌果。按沙彌有三品。一。從七歲至十三歲。名驅烏沙彌。謂其年幼未堪別務。唯令為僧守護穀麥。及於食厨坐禪等處。驅遣烏鳥。以代片勞。兼生福善。無致坐消信施。虗度光陰也。二。從十四歲至十九歲。名應法沙彌。謂其年正與二法相應。一。能事師執勞服役。二。能修習禪誦故也。三。從二十歲至七十歲。名名字沙彌。謂其年滿二十。應受具戒。或根性暗鈍。或出家年晚。不能頓持諸戒。雖年登比丘。位是沙彌。故名名字沙彌。品數雖三。而俱稟十戒。總名為一法同沙彌。若剃鬚髮。不受十戒。名形同沙彌。其形相雖同。由無戒攝。非五眾數。今揀形同。而取法同也。
梵語沙彌。此云息慈。謂息惡行慈。息世染而慈濟眾生也。亦云勤策。亦云求寂。
梵語者。謂天竺人音。與梵天語同。故名梵語。由昔世界初成。未有人居。地光上徹。色界梵天之眾。尋光下觀新地。食其地味。失天光明神足。不復上昇。遂為人祖。世居天竺。自後人隨地轉。音各成異。唯天竺存焉。故其語是梵語。書是梵書。餘國所無也。此云者。謂以此方東華息慈之言。翻彼天竺沙彌之號。義出耶舍傳。言息惡行慈者。是釋明息慈二字。猶恐初學未知息何惡行何慈。故復以息世染而慈濟眾生詳之。葢由凡夫從無始來。為無明所覆真性。起諸妄想。攀緣塵境。情染世間五欲。以身口意。造諸過失。墮落三途。輪迴六趣。無有出期。如來愍此。制以十戒。令止息身口意之過惡。而證寂滅涅槃之聖果。然惡雖止息。而無慈愍之心。不能修行六度。周濟四生。遂墮偏小。未得稱善。況能悟大菩提。成等正覺。是故使行慈濟以圓萬行。直趨寶所。不滯化城。故止觀云。當知生死涅槃。俱復是惡。六度菩薩。慈悲兼濟。此乃稱善。息慈之義。斯之謂歟。亦云勤策。亦云求寂者。梵語涅槃。此云圓寂。以智德俱備稱圓。惑習障盡名寂。謂沙彌始心出家。稟受十戒。勤修策勵。斷除煩惱惑習。而求證涅槃之妙果故也。
律儀者。十戒律諸威儀也。
始從不殺。至第十不捉金銀寶物。名為十戒律。後列二十四事。名諸威儀。
○上篇戒律門
原輯此要略。文分上上兩篇。今初釋上篇戒律門。篇即簡篇。又篇徧也。謂顯理鋪事。明而徧之也。戒是禁戒。律即法律。戒律名同。義有少別。防非止惡曰戒。處斷輕重。開遮持犯曰律。門以能通為義。謂不殺等十法。同出一戒律門。是三乘聖眾所履。而通至涅槃城。故知此十戒。實為出世之階梯。涅槃之由戶也。
佛制出家者。五夏以前專精戒律。五夏以後方乃聽教參禪。
此明戒定慧三無漏學之次第。苟越其次。則定慧無所從生矣。佛者。是釋迦如來大覺之稱也。如來降誕中天迦毗羅衛國。淨飯王家。當此周昭王二十四年甲寅之歲。四月八日平旦時生。至年十九。越城出家。三十成道。滅度當此周穆王五十三年壬申之歲。於其中間說法四十九年。教化三乘聖眾。制諸禁戒。令諸比丘。五夏依師學律。乃至一夜不得離師而住。既其律藏通已。方習禪誦。若是沙彌。則終身依止。非論夏數。詳如大律。雖云比丘之事。而沙彌不可不知。言制者。謂如來法王。於法自在。窮盡眾生業性。故制諸戒律。令眾弟子依之奉行。則生死解脫。非餘聖所堪。如世禮樂。非天子不制。出世洪規。非佛莫立。是知律乃如來親制。自餘聲聞菩薩。但述而不作。故文殊已降。不許私措一詞。波離結集。不敢輕衍一字。人間天上。無邊聖眾。唯同一律。咸共遵持。是故特宜尊重。言出家者。有二種。一辭親割愛。棄俗入道。剃髮染衣。名出世俗家。二斷除妄惑。證無生果。名出三界家。是為真出家。故淨名云。夫出家者。為無為法。是也。言夏者。謂出家越俗。不以世歲為年。故於夏三月。策勵加功勉進。或階聖果。或增三學。以功賞德。故受夏名。即以七月十五日為臘除也。言專精者。專謂純一不雜餘學。精謂矚文了義。闡盡幽微。故令於五夏中。研究毗尼。善閒開遮持犯。名種性相。大律云。縱得三明六通。五夏未滿。猶須依止師住。五夏雖滿。不知開遮性制之禁。還須盡壽依他。是以宣律師。十席就聽毗尼。慧休法師。終身聞律。我輩何人。輙擬休學離師。既窮律藏。五夏復周。方許聽教習禪。聽謂從他受業。教謂如來一代所說之法。分為十二部經。良由眾生病既不一。而法藥施有多方。故教部類開為十二分。一契經。即諸經中長行直說者也。二重頌。凡諸經重宣長行中義也。三授記。謂如來為諸弟子等授作佛記也。四伽陀。即諸經中偈頌也。互自說。謂無人問佛。如來觀眾生機。而自宣說也。六因緣。即諸經律中。因人緣起事。佛為說法也。七本生。謂佛說諸菩薩本所修行。曾為之事也。八本事。謂佛說諸聲聞弟子。前世等事也。九方等。亦名方廣。謂諸大乘經典。其義廣大。量等虗空也。十希有。謂諸經中。佛說甚希有功德之法也。十一譬喻。佛謂鈍根眾生說法。假譬喻言辭而曉示之也。十二論義。謂答諸問者。廣解其義也。言禪者。門有無量。要而言之唯二。一修觀。二直指。今言參者。是直指禪。即直指人心見性成佛也。資持云。十誦律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持犯。辦比丘事。然後乃學習經論。今越次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爾。今時纔霑戒品。便乃聽教參禪。為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檢。毀呰毗尼。貶學律為小乘。忽持戒為執相。未窮聖旨。錯解真乘。且戒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情易習。至道難聞。拔俗超羣。萬中無一。請詳聖訓。能無從乎。
是故沙彌剃落。先受十戒。次則登壇受具。今名為沙彌。而本所受戒。愚者茫乎不知。狂者忽而不學。便擬躐等。罔意高遠。亦可慨矣。
是故者。承上起下之辭。謂三無漏學。以律儀為首。出家五眾。十戒為先。故其始落鬚髮。即令稟受。由梵行無虧。次乃方許登壇受具。壇即戒場。此場僧共秉法羯磨而成。若非此場。戒無由得。具是具足。謂受比丘二百五十大戒。即便具足涅槃妙因。亦名近圓。圓即圓寂。謂此大戒。與涅槃相去不遠矣。今名為沙彌而本所受戒者。此謂推本得名。由本受十戒。今得沙彌名。名既因本。故當習學謹持。而不學不持。由二種人。一愚。二狂。愚無慧目。不鑒是非。故於諸戒相。茫乎不知。狂妄邪見。不循位次。故於如來聖制。忽而不學。便擬躐等者。躐跨越也。等級也。學記云。幼者聽而弗問。學不躐等也。若不循位次。便欲跨越前進。正所謂朝得圓顱。暮躐大僧之上是也。斯由狂見。不識法相戒品之次序。故其妄擬跨越。欲齊先哲。如百喻經云。昔有愚人。見他富家三重樓閣高廣嚴麗。即喚木匠。令造最上第三層屋。匠言。何有不作最下。能造第二。不造第二。能造第三。愚人固言。我不用下二。必為我作上屋。時人聞知。便生怪笑。譬如四輩弟子。不勤修敬三尊。懶惰懈怠。欲求道果。不欲下三果。唯欲得第四無生果。亦為時人之所嗤笑。如彼愚人。等無有異。若不依三乘次第。先學大乘。亦復如是。佛藏經云。不先學小乘。後學大乘者。非佛弟子。今不學沙彌。欲得具戒。不持淨戒。欲得頓悟。如彼愚人。何有異哉。罔意高遠亦可慨者。昏昧無知曰罔意。妄齊先哲曰高遠。原高是指比丘。遠即指菩薩。慨是傷歎之辭。又高遠亦佛祖所證之地。由狂忽學。故失慧明。由失慧明。故無所知。由無所知。故不識教行理果。三學之次第。妄跨高遠。擬齊佛祖。誠可傷愍。故云亦可慨矣。
因取十戒。略解數語。
略而非廣。故曰數語。
使蒙學知所向方。
初入道者。故曰蒙學。由慨狂愚罔諳戒法。故於沙彌律儀經中錄取十戒。略為解釋。誨彼未聞。離無知苦。俾初入道者。有所措心。故曰向方。論云。三惡燒燃。駝驢重楚。餓鬼饑渴。不名為苦。癡暗無聞。不識方向。乃名為苦是也。
好心出家者。切意遵行。慎勿違犯。
不為王力所逼。不為邪求活命。不為避懶偷安。不為負債逃難。本為希求正法。以信故而入法門。是曰好心出家。若為脫離生死。受持禁戒。故能切意遵守奉行。戒是越苦海之浮囊。莊嚴法身之瓔珞。故須謹慎。勿使毫釐有所虧犯也。
然後近為比丘戒之階梯。遠為菩薩戒之根本。
然後。由下之上也。謂十戒為比丘階梯。菩薩根本。猶三級重樓。故曰階梯。如多羅樹頭。故曰根本。沙彌鄰次比丘。名之曰近。尚隔具足。名之曰遠。初階若毀。次步難登。根本一虧。枝葉華果。悉皆墮落。故經云。若破五戒中重戒。還受五戒。乃至菩薩戒。無有是處。若破十戒中重戒。還受十戒。比丘戒。菩薩戒。亦無有是處。
因戒生定。因定發慧。庶幾成就聖道。不負出家之志矣。
庶幾是近可之辭。由戒淨故。定性現前。則有無漏慧發。以慧惟求。斷諸惑障。復本淨明。故曰成就聖道。斯乃三學相資。如鼎三足。故能成就聖道。聖道者。聲聞緣覺菩薩三乘之菩提。出家本祈菩提。而三學增上。則去道不遠。故出家之志不負矣。曇一律師云。三世佛法。戒為根本。本之不修。道遠乎哉。
若樂廣覽。自當閱律藏全書。
樂。欲也。覽。看也。閱。是檢閱徧觀也。律藏全書。即沙彌十戒法并威儀等經。今此要略。為便初進。庶知持犯麤相。欲悉微細行持。自當廣閱全書。
後十戒。出沙彌十戒經。佛勅舍利弗。為羅睺羅說。
後十戒者。始從不殺生。至十不捉持生像是也。出沙彌十戒經者。顯非臆說。及出餘經也。佛即釋迦如來。敕猶天子制書命令。佛為法王。故制戒律。命舍利弗為羅睺羅說。梵語舍利。此云身。亦云鶖。弗者子也。父是天竺婆羅門。提舍論師。母名舍利。而好形身。眼明如鶖鳥之目。從母受稱。故名舍利子。投佛出家。證無生果。佛十大弟子中。智慧第一也。羅睺羅。此云覆障。亦云執日。是佛之子。生時值阿修羅以手障日。因之為名。昔佛為太子時。啟父出家。父曰。無絕吾國嗣。汝若有子。聽汝出家。太子即以手指耶輸陀羅夫人腹。便覺有妊。在胎六年始生。因此亦名覆障。年既長大。佛即度令出家。敕舍利弗。為說十戒。而佛不為說戒作和尚闍梨者。由三寶位別故。如來是佛寶。故不與人作和尚。和尚是僧寶。十戒是法寶。故敕舍利弗為作和尚。使三寶無相濫也。諸沙彌中出家。羅睺羅最為其首。未曾有經云。羅睺羅年至九歲。出家為沙彌。舍利弗為和尚。大目犍連作阿闍梨。與授十戒。耶輸陀羅未滿三年。亦捨俗出家。
△一曰不殺生
斷命曰殺。有情曰生。
解曰。
按文釋義名解。發語宣辭名曰。
上至諸佛聖人。師僧父母。
諸佛者。是現在十方一切如來。然如來行滿果圓。宿障久寂。非人天魔王之所能害。今言殺者。如提婆達多。推石壓佛。傷佛足指。即名為殺。聖人者。以人得聖法。故謂之聖人。聖人有二。一世間聖人。二出世間聖人。若依字訓。從耳呈聲。謂其心通天地。情暢萬物。猶耳之通聲。故易云。聖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凶。此是世間聖人。由其見纏六合。性窒一生。故不能含吐十虗。妙窮三際也。出世間聖人。則不聞其聲。知九界情。通諦理。暢眾機。與法界合其德。與二智合其明。與四機合其節。與眾聖合其冥顯。斯乃佛大聖人。智周法界。窮理盡性之絕量。尚非聲聞緣覺境界。況其他聖乎。今言聖人。揀非世聖。乃出世三乘聖人。以世聖無果位故也。師者。人之模範。即和尚阿闍梨也。僧者。是受具足戒人。父母。是始生自身者也。律云。當念所生。及師友恩。精進行道。欲度父母。既云念恩。豈當殺害。如上所殺。即犯逆罪。不可悔。墮阿鼻大地獄。受燒煑苦。窮劫莫盡。
下至蜎飛蝡動。微細昆蟲。
蜎音淵。是飛行之蟲。蝡音盾。是小蟲。有識性能動之者。昆同蜫。是蟲之總名。乃至眼可見者。名曰微細。蟲類雖多。此三收盡。然而俱稟色心。同一覺源。所以欣生怖死。痛癢苦樂。與人無異。既同覺源。即是未來諸佛。俱稟色心。彼我無別。害彼還成自害也。此中不言人畜者。以舉其上下。而包括其中矣。殺人犯不可悔罪。畜生雖云可悔。而償命之愆猶存。言可悔者。謂對二師。或有德人。發露懺悔。斷相續心。後不更作。若覆藏不發露。罪垢日夜增。後墮三惡道。言不可悔者。罪不可除滅。擯出眾。永不得出家受戒。下三戒。準此應知。
但有命者。不得故殺。
但者凡也。命謂六根六識相續而生。名之曰命。此相續斷。名之曰死。故謂故心殺害。顯非誤傷等也。
或自殺。
此從身業生罪。謂自身親行殺害。或手足刀杖瓦石等打令死。或遙擲令死。或與毒藥。或推墮坑穽水火中。悉名身業之罪。
或教他殺。
此從口業生罪。謂教他殺。令奪彼命。或呵罵。或勸譽令彼自死。或呪詛令死。悉名口業之罪。
或見殺隨喜。
此從意業生罪。謂見他人行殺。自心隨之而生歡喜。雖非身口親作。然三業之中。心為主宰。故得罪同前。無有輕重。經云。有犯斯戒。非沙彌也。
廣如律中。文繁不錄。
律謂沙彌十戒經。并大律等。備載種種殺法。結罪輕重。心境不同。以文多故。不能俱錄。上述律文竟。下引經意。
經載冬月生虱。取放竹筒中。煖以綿絮。養以膩物。恐其饑凍而死也。
冬月重衣溫服。故多生蟣虱也。膩物。是身中垢膩。恐虱饑凍而死。故饑以膩物養之。凍以綿絮煖之。此文雖出諸經。然大律詳備。佛為老病比丘而設。時有老病比丘。數數起棄虱疲極。佛聽拾著綿帛中。若虱走出。應作筒盛。以葢塞口。繫牀脚裏。若曉若暮。須持出外徐安木孔。或墻隙中。任其自活。不得隨處棄擲。壁虱當安青草上。或涼冷處。餘虱可於隨宜處所而安置之。今時多有不解教法。久貯筒內困死。雖云依教。殊無護命之心。又何逃殺生罪哉。
乃至濾水覆燈。不畜猫狸等。皆慈悲之道也。微類尚然。大者可知矣。
乃至者。是舉前後以括其中也。前明殺害麤相。後明護生細行。其中麤細非一。可以意會。難以枚舉。故曰大可知矣。如經云。無得焚燒山林。傷害眾生。就決湖池。堰塞派瀆。殘害水性。是也。濾水者。是諸賢聖護生行慈之要務。故餘律云。若行五里。無囊不去。若知寺不濾水。不合飲用。寧自渴死長途。足為龜鏡。昔有二比丘。往覲世尊。中途渴乏。見池蟲水。大者護戒不飲而死。小者飲已。往見世尊。佛即呵云。汝愚癡人。彼以護戒故。得生善趣。已先見我。汝雖近吾。去吾千里。凡欲飲用。須先觀察。無蟲方用。有即密絹濾之。囊中之蟲。徐傾淨器。持還取水本處。而輕放之。不可懸棄。令蟲悶死。正法念經云。經宿之水。若不細觀。恐生細蟲。若不漉濾。不飲不用。是名細持不殺戒。又儀則經云。乃至草木上。塗壇牛糞中。如是受用時。救護於含識。或彼牀座內。田地糞土中。一一子細觀。是名出家行。若人以拳捧土石及磚瓦。打擲禽獸等。亦得犯戒罪。覆燈者。謂用紗羅絹紙等覆葢。以護諸蟲蛾也。畜謂畜養。猫與狸。皆是捕鼠之獸。慈悲之道。是菩薩利生之大道。以慈能與樂。故不令饑凍等。悲能拔苦。故濾水覆燈。不畜猫狸等。微類尚然者。謂虱蟲蛾等。猶尚愛護如是。則其飛禽走獸大者。不殺可知矣。
今人不能如是行慈。復加傷害可乎。
謂既不能行濾水覆燈之慈行。而更加傷害彼命可乎。可乎是反徵之辭。
故經云。施恩濟乏。使其得安。若見殺者。當起慈心。
此要略中。凡言經云。律云。多出沙彌十戒法。不復一一繁釋。若注中云大律者。即比丘律也。一切眾生於財法二種。多所饉乏。若見無財眾生。缺於衣食之苦。當隨自力以衣食而利濟之。見無法眾生。起於慳貪。破戒。瞋恚。懈惰。散亂。愚癡之障。為說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而濟度之。以財施能令身安。法施能令心安。故云使其得安。雜寶藏經云。昔有一羅漢。畜一沙彌。知其却後七日命必當終。即使歸家。路中見眾蟻子隨水漂流。命將欲絕。沙彌生慈悲心。即脫衣盛土堰水。而取蟻子置高燥處。七日還歸師所。師甚怪之。即入定以天眼觀知。彼無餘福得活。以救蟻子因緣故。七日不死。得延壽命。丈夫論偈云。悲心施一人。功德如大地。為己施一切。得報如芥子。救一厄難人。勝餘一切施。眾星雖有光。不如一月明。當起慈心者。謂見他人殺生。應以財物救贖其命。若自無財。可為乞化。乞化亦無。可為殺者方便說法勸喻。令生歡喜。而釋放之。若其不信。當生慈心。愍彼行殺者。罪墮三途。其被殺者。苦痛無地。怨業既結於今生。酬報則當來不已。願得菩提。度令解脫。故經云。誓吾得道國無殺者。如度狗經云。昔有沙門。見一屠兒。抱一狗子持歸欲殺。沙門語曰。殺生之罪。甚為不善。願持我鉢中食。貿此狗子。令命得活。獲福無量。乃至殷勤曉喻。屠兒不肯隨言。沙門即以飯飼狗子。以手摩捋呪願。泣而告曰。卿何罪所致。得是狗身。不得自在。為他殺食。願汝世世罪滅福生。離狗子身。得生為人。值遇三寶。狗子得食。善心即生。踊躍歡喜。自知歸依。屠兒將歸殺食。狗子命終。生大長者家。時沙門乞食。到長者門。其子見之。歡喜禮足。供以百味。即隨出家。深解經義。便得三昧。致不退轉。開化一切。發菩提心。畜生尚乃得道。況人寧不獲果。
噫。可不戒歟。
噫。是慨歎之聲。歟。是語末之辭。亦是歎辭。謂殺生之罪。苦報無量。窮劫受殃。誠可愍傷。則不可不為切戒。如輪轉五道經云。為人喜殺者。後生作水上蜉蝣之蟲。朝生暮死。大論云。佛言殺生有十罪。一心常懷毒。世世不絕。二眾生憎惡。眼不喜見。三常懷惡念。思惟惡事。四眾生畏之。如見虵虎。五睡時心怖。寤亦不安。六常有惡夢。七命終之時。狂怖惡死。八種短命業因緣。九身壞命終墮於地獄。十若出為人。常當短命。如經所說。可不深戒哉。
△二曰不盜
物屬於他。他所守護。不與而取。名之曰盜。
解曰。金銀重物。以至一鍼一草。不得不與而取。
舉金銀。已兼七寶。重物即衣食器具等。貴價之物。一鍼一草。是物之最輕小者。以至者。是舉前後之重輕。令達其中者也。
若常住物。
即十方僧物。但贍部州內。所有出家佛弟子眾。皆悉有分。
若信施物。
謂施主持物至寺布施。而未分與僧者是。
若僧眾物。
是現前僧物。方等經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三昧經云。盜僧鬘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大律云。若盜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道罪。若盜他經卷。計紙墨值犯罪。寶梁經云。寧啗身肉。終不用三寶物。得大苦報。罪受一劫。若過一劫。以侵損三寶物故。又佛法僧物。各有所屬。不得互用。用則計直成罪。常住僧物。亦各有所屬。不得互用。如大律廣明。此不繁錄。唐汾州。啟福寺主惠澄。染患作牛吼而死。寺僧長寧。夜見澄來。形色顦顇。曰。為互用三寶物。受苦難言。諸罪葢輕。唯用常住物至重。願賜救濟。寧即為誦經懺罪。月餘復來云。承利益。已得息苦。別居一處。但未知得脫之日。
若官物。
即九品宦職之物。
民物。
即農庶工商百姓之物。
一切物。
屬鬼神禽獸等物。
或奪取。
對面不與而取。名為強奪。亦名為劫。儀則經云。若自衣鉢等。被賊所劫盜。勿得強取之。說法方便化。或復而回買。不允隨他意。
或竊取。
私取曰竊。
或詐取。
詭譎曰詐取。亦名偽取。
乃至偷稅冒渡等。皆為偷盜。
乃至者。是舉前後以明其中。所謂圭合銖兩。種種欺瞞。移標占界。私匿寄物。過分食用常住等。言偷稅者。謂有應輸稅物。而不輸稅。或藏匿而過。或越道而去。亦不得為他藏匿稅物。若是三寶父母之物。應為稅官說法讚歎三寶功德。父母深恩。官不取稅無犯。冒渡者。假稱曰冒。謂謬稱他名而渡關津也。等者。未盡之辭。事既非一。意會可知。如上常住物。乃至冒渡等。凡有所私。悉名偷盜。罪不可悔。故經云。有犯斯戒。非沙彌也。
經載一沙彌盜常住果七枚。一沙彌盜眾僧餅數番。一沙彌盜眾僧石蜜少分。俱墮地獄。
石蜜。即甘蔗糖堅強者。是也。阿含經云。時目連尊者。告勒叉那比丘言。我路中見一大身眾生。有熱鐵丸。從身上出入。乘虗而行。苦痛切迫。啼哭號呼。受如是苦。一何痛哉。復見一眾生。其舌長廣。有熾然利斧。以斫其舌。乘空而行。啼哭號呼如前。復見一眾生。有雙鐵輪。在兩脇燒燃。旋轉還燒其身。如前號呼而行。比丘聞已白佛。佛告諸比丘。我亦見如是眾生。而不說者。恐愚癡人不信如來所說。長夜受苦。彼熱鐵丸。從身上出入者。過去世時。曾於迦葉佛所。出家作沙彌。次守眾僧果園。盜取七枚。持奉其師。緣斯罪故。已墮地獄中受無量苦。地獄餘罪。今得此身。續受斯苦。彼熾燃利斧斫舌者。亦於過去世時。迦葉佛法中。出家作沙彌。以斧斫石蜜供僧。著斧刃蜜。盜取食之。緣斯罪故。入地獄中受無量苦。餘罪續受斯苦。彼雙鐵輪在脇下者。亦從迦葉佛法中。出家作沙彌。遣持蜜餅供僧。盜取二餅著於脇下。緣斯罪故。墮地獄中受無量苦。餘罪續受斯苦。其餘比丘等罪報。此不繁錄。惰文帝十六年。齊州靈巖寺。釋道相。暴亡。至冥府。見勢至菩薩引觀地獄。有榜云。沙彌道弘。為眾僧作餛飩。先盜食一鉢。當墮鐵丸地獄。然弘數年口瘡。聞相說。乃為眾設供。如彼所見。有三十餘人罪報。道相七日內。十三度死。見菩薩指示罪報。相以語諸人。即各賠償。獄榜隨滅。出僧鏡錄。
故經云。寧就斷手。不取非財。
不義之物。名曰非財。護戒不取非財。縱令斷手。只是一生。若取非財破戒。即墮三塗。世世得無手報。古云。人非善不交。物非義不取。非財害己。惡語傷人。世儒尚然。況釋子視金玉如瓦礫者乎。六度集經云。佛夙生作貧人時曰。吾寧守道貧賤而死。不為無道富貴而生也。
噫。可不戒歟。
增一阿含經云。佛告比丘。若人偷盜他物。為主所執。送官治罪。閉著牢獄。或截手足耳鼻。乃至斬首箭射。種種苦切殺之。命終生地獄中。猛火燒身。洋銅灌口。鑊湯爐炭。刀山劍樹。煻火糞尿。磨磨碓舂。受種種酸楚苦痛。不可稱計。百千萬歲脫出無期。地獄罪畢。生畜生中。象馬牛羊。駝驢犬等。經百千歲。以償他力。畜生罪畢。生餓鬼中。饑渴苦惱。不可具言。經百千歲。受如是苦。罪畢為人。得二種報。一者貧窮。衣不葢形。食不充口。二者常為水火王臣惡賊之所劫奪。
△三曰不婬
二身交會曰婬。
解曰。在家五戒。惟制邪婬。出家十戒。全斷婬欲。
除自妻妾。侵犯外色。名曰邪婬。在家五戒。乃人天之徑路。故佛唯制非禮邪淫。出家十戒。是趣涅槃之淨因。渡苦海之浮囊。浮囊一毀。沉溺苦津。故涅槃經云。如一羅剎。隨渡海者。總乞浮囊。渡者答言。寧捨身命。囊不可得。羅剎復言。不肯全施。見惠其半。彼人亦不肯與。如是展轉。乃至乞微塵許。彼人亦不肯與。菩薩持戒。亦復如是。煩惱破戒羅剎。勸化菩薩令犯重戒。護餘輕者。菩薩不隨。乃至勸犯輕戒。菩薩亦不隨。何以故。菩薩持重戒及輕戒。敬重堅固。等無差別。何況聲聞急求度脫生死。而可輕毀者耶。
但干犯世間一切男女。悉名破戒。
干者。即犯也。亦相侵也。是婬欲之別稱也。世間。謂眾生世間。男女。謂四姓之男女。乃至鬼神畜生男女。於彼大小便道及口。三處作不淨行。皆得不可悔罪。故曰悉名破戒。若沙彌被他強犯。自心受樂。即犯不可悔罪。心不受樂。罪猶可悔。云何受樂。如饑得食。如渴得飲。云何不受樂。如熱鐵入身。如刀刺體。經云。有犯斯戒。非沙彌也。
楞嚴經載寶蓮香比丘尼。私行婬欲。自言婬欲非殺非偷。無有罪報。遂感身出猛火。生陷地獄。
生陷。謂不待身死魂墮其中。即此生身地裂陷入阿鼻。此比丘尼。作是言已。先於女根生大猛火。後於身之節節猛火燒燃。墮無間獄。無間。即阿鼻。謂罪人墮此獄中。受燒煑苦。無有間隙樂時。然地獄雖多。總為三攝。一者熱獄有八。在此贍部州下。無間最在其底。八獄各有十六小獄圍繞。二者寒獄。亦有八。在鐵圍山底。罪人於中受寒凍苦。三者邊獄。略有三種。一在山間。二在水邊。三在曠野。此應寒熱雜受。如泰山府君。及僧護億耳所見者是。此諸地獄。名字相狀。及受報差別等事。廣如經論所明。
世人因欲殺身亡家。出俗為僧。豈可更犯。
王臣士庶。皆曰世人。周幽喪國。晉獻亡家。婬女騎頸。天廟焚身。皆由婬欲所致。自古至今。受惑者非一。被害者難言。如八師經云。佛告梵志曰。婬人婦女。或為夫主邊人所知。臨時得殃。刀杖加刑。手足分離。禍及門族。或為王法收捕著獄。酷毒掠治。身自當罪。死入地獄。臥於鐵牀。或抱銅柱。獄卒燃火。以燒其身。地獄罪畢。當受畜生。若得為人。閨門婬亂。遠佛違法。不親聖賢。常懷恐怖。多危少安。復說偈言。婬為不淨行。迷惑失正道。形消魂魄驚。傷命而[癸-天+虫]夭。受罪頑癡荒。死復墮惡道。吾用畏是故。棄家樂山藪。出俗為僧。豈可更犯者。謂知五欲過患。故捨之出家。尤棄涕唾。豈復更食。故大論云。入道慚愧人。持鉢攝眾生。云何縱欲塵。沉沒於五情。已捨五欲樂。棄之而不顧。如何還欲得。如愚自食唾。
生死根本。欲為第一。
一切眾生所以有身者。皆由初念顛倒。見他交會。自以婬心投托母胎。而成身根。故名曰生。所謂一切眾生。皆以婬欲而證性命是也。有生必滅。故名曰死。是知生死根源。皆以婬欲為首。故云第一。欲除生死。須斷婬心。故經云。若諸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婬心不除。塵不可出。必使婬機身心俱斷。斷性亦無。於佛菩提。斯可希冀。
故經云。雖婬泆而生。不如貞潔而死。
泆音逸。婬放也。婬泆雖生。而戒身慧命已喪。由此墮落三塗。不復人身矣。貞潔雖死。而戒身慧命常存。生生往來人天。修證菩提。故大律云。寧著毒虵口中而死。不著女根中而生是也。昔安陀國。有一少欲比丘。使沙彌往一淨信家迎食。時彼淨信合家赴會。唯留一女。年始十六。容貌端正。而為婬欲火燒。五體投地。白沙彌言。我舍珍寶無量。汝可屈意為此舍主。我當供給使令。沙彌心念。我寧捨命。不毀禁戒。即入房閉戶。胡跪合掌發願。不捨三寶正戒。願生寂靜家。盡漏成道。即刎頸而死。國王聞知。歎未曾有。即躬往作禮。以屍乘於寶車。種種供養。積眾香木而茶毗之。故十戒經云。雖婬泆而生。不如貞潔而死。此之謂也。詳如賢愚經。
噫。可不戒歟。
正法念經云。寧食毒虵蟲。及以烊銅等。終不破禁戒。而食僧飲食。智度論云。破戒之人。若著法服。則是熱銅鐵鍱。以纏其身。若持鉢盂。則是盛烊銅器。若所噉食。則是吞熱鐵丸。飲熱烊銅。若受人供養供給。即是地獄牛頭獄卒。若入精舍。則是入大地獄。若坐僧牀。是為坐熱鐵牀上。如經論說。可不懼哉。
△四曰不妄語
心口相違。故曰妄語。
解曰。妄語有四。一者妄言。謂以是為非。以非為是。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虗妄不實等。
以是為非。故見言不見。以非為是。故不見言見。由虗妄故。是以不實。然見屬眼識。等者。謂聞觸知也。聞屬耳識。觸是鼻舌身三識。知是意識。所以妄語總有八種。謂不見言見。不聞言聞。不觸言觸。不知言知。見言不見。聞言不聞。觸言不觸。知言不知。若欲惑彼。隨作其一。即名妄語。若見聞觸知。則言見聞觸知。若不見聞觸知。則言不見聞觸知。是名四聖言。言行雖善。而無實心。終非聖人之徒也。
二者綺語。謂粧飾浮言靡語。艶曲情詞。導欲增悲。蕩人心志等。
綺。錦綺也。靡。美麗也。謂其粧飾虗浮不實言語。如織錦綺。以眩人心目。艶曲情詞。皆能引導人之愛欲。增長人之悲哀。又艶曲。是惑人心聽之歌曲。所謂靡靡陽阿之曲者也。情詞。是誘人情欲之文言。等者。乃至喜怒哀樂感慨之言。皆能改人常性。喪人正念。故曰蕩人心志。昔法雲秀禪師。謂魯直曰。公作艶歌。蕩人婬心。使逾禮越禁。其罪非止墮惡道而已。魯直自此不復作矣。
三者惡口。謂麤惡罵詈人等。
正斥曰罵。傍及曰詈。謂口出麤惡不善之言。罵辱毀謗於他。所以瞋火一起。衝口燒心。傷害前人。痛逾刃割。實乖菩薩之慈念。有違出家之善心。身死魂逝。墜墮三途。如經所說。若墮地獄。割舌令自啗食。若墮餓鬼。口中蛆膿流出。若生禽獸。食啗糞穢。人怪其聲。罪畢為人。面貌醜陋。口臭唇齒皆缺。佛言。寧以利刀割其舌。積劫受苦。不可以一言罵謗持戒比丘。惡報難盡。有二種人。一向入地獄。若非梵行。自稱梵行。若真梵行。而以非梵行謗之。
四者兩舌。謂向此說彼。向彼說此。離間恩義。挑唆鬥爭等。
離。別也。間。隔也。君父惠澤曰恩。兄弟朋友善益曰義。向此說彼者。謂傳彼人之言。向此人說。向彼說此者。謂傳此人之言。向彼人說。令生鬥亂。致使君臣父子兄弟朋友之恩義離間。若不傳彼此之言。但於二邊說令離散者。亦是兩舌。管子云。析交離親。謂之賊。是也。挑唆者。謂挑發唆起彼此之言。令生鬥諍也。成實論云。善心教化。雖為別離。亦不得罪。若以惡心令他鬥亂。即是兩舌。得罪最深。墮三惡道中。世世得敝惡破壞眷屬。以今離間破壞他故也。
乃至前譽後毀。面是背非。
謂在彼前。則稱譽其德。在後則謗毀其過。當彼人面。則言其所說是。背後則言其所為非。報恩經云。佛告阿難。人生世間。禍從口出。當護於口。甚於猛火。猛火熾然。燒世間財。惡口熾然。燒七聖財。
證入人罪。發宣人短。
無問前人有罪無罪。但以惡心證之言有。即自得罪矣。發宣人短者。掩其之善。揚彼之過。孔子曰。匿人之善。所謂蔽賢。揚人之惡。斯為小人。太公曰。欲量他人。先須自量。傷人之語還是自傷。含血噴人。先污自口。漢。新息侯馬援。以書誡其兄子曰。吾欲汝曹聞人之過失。如聞父母之名。耳可得聞。口不得言也。好議人長短。妄是非政法。此吾所大惡也。寧死不願聞子孫有此行也。輪轉五道經。佛言。為人喜傳人惡。死入地獄。烊銅灌口。拔出其舌。以牛犁之。後墮惡鳥。人聞其聲。莫不驚怖。呪令其死。
皆妄語之類也。
謂前譽後毀。乃至發宣人短。皆是妄語之屬也。
若凡夫自言證聖。如言已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等。名大妄語。其罪極重。
凡夫者。是未入賢聖位人。自言證聖者。謂自知實無所悟。而故妄言。謂我已證得聖人之法。須陀洹。此云入流。謂已斷三界見惑盡。即預入聖道法流。此是小乘初果聖人也。斯陀含。此云一來。謂欲界九品思惑。已斷前六品盡。後三品尚在。猶須更來欲界一受生。此二果聖人也。等者。謂餘三果四果。乃至或言得禪。得定。得三昧正受。天龍鬼神來歸依我。以此誑惑世間。而邀名利供養。罪不可悔。墮大地獄。長劫受苦。佛言。寧啗灰炭。吞食糞土。利刀破腹。不以虗妄稱得聖法。而得供養。是最大賊。以盜人飲食故。故言其罪極重。未曾有經云。妄語有二。一重。二輕。為供養故。外現精進。內行邪濁。向人妄說得禪境界。或言見佛。見龍鬼等。名大妄語。墮阿鼻獄。復有妄語。能令殺人。破壞人家。或違失期契。令他瞋恨。名下妄語。墮小地獄。其餘戲笑。及諸理匿禁事。有言無。無言有。不犯。
餘妄語。為救他急難。方便權巧。慈悲利濟者。不犯。
如有諸禽獸。為獵人所逐入寺。獵人問言。賢者見某禽獻否。爾時若是寒時。應語言。長壽。可暫入少時向火。若是熱時。應言。可暫入飲水。少時停息。若獵者云。我不疲倦。我問走獸。時即應先自觀指甲。報言。我見指甲。彼若復言。我不問指甲。我問可殺眾生。於此過否。即應遍觀四方。作如是念。勝義諦中。一切諸行。本無眾生。即報彼言。我不見眾生。又如波斯匿王。敕殺厨監。末利夫人令人留藏。待王酒醒悔恨。送至王所。王大歡喜。夫人雖受八戒。為救他難。而不犯妄語。是名方便權巧利濟者也。
古人。謂行己之要。自不妄語始。況學出世之道乎。
夫道德之存。至誠為首。立身之要。言行是先。所以南容三復白圭。將以戒慎其言。是故古人戒始慎終。自不妄語始。古人者。司馬溫公也。公為人孝友忠信。恭儉正直。自少至老。語未甞妄。故其甞言。誠之道固難入。然當自不妄語始。又曰。吾無過人者。但平生所為。未甞有不可對人言者耳。時劉安世問公曰。一言可以終身行之者。公曰。其誠乎。問其所從入。公曰。自不妄語入。世儒立身。為一生名德尚爾。況釋子學出世道。修未來長舌相因。而不然乎。經云。不慎言者。非沙彌也。
經載沙彌。輕笑一老比丘讀經。聲如狗吠。而老比丘者。是阿羅漢。因教沙彌急懺。僅免地獄。猶墮狗身。惡言一句。為害至此。
經載非一。或言沙彌。或言年少比丘。按賢愚經。及報恩經。乃過去迦葉佛時。年少比丘。見一老比丘。常好讚誦。音聲鈍濁。自恃好聲。而言。汝今聲如狗吠。時老比丘語言。汝識我否。我今已得阿羅漢道矣。年少聞已。惶怖自責。即於其前懺悔。老比丘即聽悔過。雖免地獄。由其惡言。五百世中。常受狗身。時有商人五百。將一白狗。共詣他國。中路頓息。狗盜肉食。商人斷狗四脚。投之坑中而去。時舍利弗。以天眼遙見。狗身攣躃在地。饑餓困篤。命欲垂死。即持鉢飯飛至狗所。以慈愍心。施與狗食。活其餘命。食已歡喜。復為說法。七日後命終。即生舍衛國婆羅門家。字曰均提。年至七歲。舍利弗化令出家。為說妙法。便證羅漢。六通悉備。自見前身是餓狗。蒙師舍利弗恩。今得人身。并獲道果。自念當盡身供給師之所須。永作沙彌。不受大戒。由其前生出家持淨戒故。今值釋迦如來。得阿羅漢。故知若非淨戒。則解脫無期矣。
故經云。夫士處世。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此文雖出本經。然法句。阿含。大律。皆同。斧譬自舌。惡言喻斧發也。如人擲斧斬天。斧墮還自傷身。世人欲以惡言害彼。反還自害。如大律云。昔調達罵舍利弗。為惡欲比丘。應時熱血從鼻孔出。即以生身。墮大地獄中。佛因而說偈曰。夫士處世。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應毀反譽。應譽反毀。自受其殃。終無有樂。
噫。可不戒歟。
地持論云。妄語之罪。能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多被誹謗。二者為人所誑。何故妄語墮三惡道。謂緣其妄語不實。使人虗生苦惱。是以死及地獄苦。以其欺妄乖人誠信故。受畜生報。緣其妄語。皆自貪欺。慳欺罪故。復為餓鬼。以其妄語。不誠實故。被人誹謗。以其妄語欺誑人故。為人所誑。既知妄語。有此四大苦報。可不戒歟。
△五曰不飲酒
亂心惛智曰酒。
解曰。飲酒者。謂飲一切能醉人之酒。西域酒有多種。甘蔗蒲萄。及與百花。皆可造酒。此方止有米造。俱不可飲。
西域。即天竺。此方。即東華。酒雖多種。不出其二。一者穀酒。謂以五穀和麴而釀成之。二者木酒。謂用根莖花果。雜諸藥草。而醞成之。即甘蔗蒲萄百花藕根糖蜜等是也。此二種酒。皆不得咽。故云俱不可飲。凡有酒色。酒香。酒味。三者。或缼一。缼二。能令人醉。飲即得罪。若啗糟。食麯。和酒煑食。盡犯。若無酒色香味。不醉人。不犯。
除有重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無故一滴不可沾唇。
佛言。若依我為師者。不得飲酒。亦不與他飲。不貯畜。乃至不以草頭著酒。滴入口中。言有重病者。謂非輕小疾也。非酒莫療者。謂餘藥治不瘥。醫教以酒為藥。非酒不能瘳。即須白眾令知。然後服之。始無自私之咎也。無故者。無病之故也。必有重病。痼疾。乃暫權開聽。非謂長途服食。若無病托病。輕病托重。俱犯。
乃至不得齅酒。不得止酒舍。不得以酒飲人。
齅謂鼻齅。不得止酒舍者。止謂暫時停止。舍謂沽酒市肆。為防二事。故不聽止。一防譏疑。二避沉酗。不以酒飲人者。自既知非。豈可施人。菩薩為利生故。自飲猶輕。與他飲犯重。用迷惑眾生。失智慧種故也。
儀狄造酒。禹因痛絕。
儀狄。夏人也。善造酒醪。禹。即夏帝也。戰國策云。儀狄作酒。禹飲而甘之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遂疏儀狄。因而深痛絕旨酒也。昔漢邴原。絕酒不飲。人或問之。原曰。本自能飲。但以荒思廢業。故斷之耳。世儒尚畏廢業。況學出世之道乎。
紂作酒池。國以滅亡。僧而飲酒。可恥尤甚。
紂。乃帝乙季子。名受。又名辛。祖都於殷。諡法。殘義害善曰紂。始作玉盞象箸。造鹿臺。為瓊室。玉門大三里。高千尺。以人食獸。以酒為池。懸肉為林。男女裸形。相逐其間。宮中九市。為長夜之飲。作炮烙之刑。剖孕婦。斫人脛。王子比干諫之。怒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遂殺比干視其心。於是武王告諸侯曰。殷有重罪。不可不伐。乃東伐紂。紂走登鹿臺。衣其珠玉。自燔而死。禹謂後世必有以酒亡國者此也。所以詩書婬亂之戒。其原皆在於酒。故微子以紂沉酗於酒。遂作誥以告箕子比干而去。穆公因周厲王沉湎於酒。故作大雅嗟嘆而泣涕流連。後秦主符生。飲無晝夜。乘醉多所殺戮。臣民畏之。海東王符堅。將兵伐。生猶醉寐。兵殺之。堅遂稱帝。唐敬宗年十八。夜與宦官酣飲擊毬。俄燭滅。遇弒。是以前危後則。皆由酒色。先聖後賢。咸因旨絕以成名。出家為僧。心形越俗。不愧先聖。而踵前危。故曰可恥尤甚。
昔有優婆塞。因破酒戒。遂併餘戒俱破。三十六失。一飲備焉。過非小矣。
優婆塞。此云近事男。婆沙論云。昔有一近事。稟性仁賢。受持五戒。專精不犯。後於異時。遠行歸家。家人赴會。彼為渴所逼。見器有酒如水。遂取飲之。便犯酒戒。時有隣雞來入其舍。盜殺而食。復犯盜殺二戒。鄰女尋雞入舍。強逼交通。復犯婬戒。隣家告官。拒諱不陳。復犯妄語。故云遂併餘戒俱破。三十六失者。善惡所起經云。一資財散失。二現多疾病。三因與鬥諍。四增長殺害。五增長瞋恚。六多不遂意。七智慧漸寡。八福德不增。九福德轉減。十顯露秘密。十一事業不成。十二多增憂苦。十三諸根闇昧。十四毀辱父母。十五不敬沙門。十六不信婆羅門。十七不敬佛。十八不敬法僧。十九親惡友。二十離善友。二十一棄飲食。二十二形不隱密。二十三婬欲熾盛。二十四眾人不悅。二十五多增語笑。二十六父母不喜。二十七眷屬嫌棄。二十八受持非法。二十九遠離正法。三十不敬賢善。三十一違犯過失。三十二遠離涅槃。三十三顛狂轉增。三十四身心散亂。三十五作惡放逸。三十六身壞命終墮大地獄。受苦無窮。此三十六失。因破酒戒而具。故云一飲備焉。失乃三十有六。故云過非小矣。
貪飲之人。死墮沸屎地獄。生生愚癡。失智慧種。
輪轉五道經云。為人喜飲酒醉。死入沸屎泥犁中。後墮猩猩獸中。後生為人愚癡。故無所知。教化地獄經云。信相菩薩白佛言。復有眾生。或顛或狂。或癡或騃。不別好醜。何罪所致。佛言。以前世時。坐飲酒醉亂。犯三十六失。復得癡身。如似醉人。不識尊卑。不識好醜。故獲此罪。然善惡無爽。有因必果。貪飲故墮沸屎。醉亂故失智慧。叢說云。毒智莫甚於酒是也。
迷魂狂藥。烈於砒酖。
以酒能使人顛倒錯亂。外失威儀。內喪真性。故云迷魂狂藥。砒是砒霜。酖是酖毒藥酒也。謂以鴆鳥之毛。瀝於酒中。飲令人立死。故字從酉。烈謂酒之酷烈。尤甚於砒酖。砒酖雖能殺身。而不能使人破戒。喪失慧命。墮三惡道也。
故經云。寧飲烊銅。慎無犯酒。
烊銅喪身。酒歿慧命。故寧喪身。以存慧命。如薩遮尼乾子經偈云。酒為放逸根。不飲閉惡道。寧捨百千身。不毀犯教法。寧使身乾枯。終不飲此酒。假使毀戒罪。壽命滿百年。不如護禁戒。即時身磨滅。經云有犯斯戒。非沙彌也。
噫。可不戒歟。
或問曰。肉由害命。斷之宜然。酒不損生。何為頓制。若使無損。理本無過。答曰。如來結戒。以絕惡源。得罪據心成業。肉乃因害。食之即罪。酒雖非損。過由亂神。餘處生過。過生由酒。斷酒則諸過頓除。況種愚癡之業。不免三惡道報。言餘處生罪者。由酒遂破餘戒。并得三十六失是也。
△六曰不著香華鬘不香塗身
遠離香觸二塵。故曰不著不塗。
解曰。華鬘者。西域人。貫華作鬘。以嚴其首。
梵語磨羅。此云鬘。天竺多用蘇摩那花。行列貫串。結之為鬘。無問男女。皆此莊嚴身首。以為飾好。
此土則繒絨金寶。製飾巾冠之類是也。
繒。帛也。絨。練熟絲也。製飾。謂以金銀七寶。製造纓絡環釧。併飾巾冠等。大經云。在額上名鬘。在頸名纓。在臂名釧。在指名環。是知七寶製造。皆曰華鬘。故經云。無服飾珍玩。衣趣蔽形。無以文彩。是也。
香塗身者。西域貴人。用名香為末。令青衣摩身。
名香。謂沉。檀。速。麝。龍腦。酥合。熏陸。白膠等。青衣。即童子。謂以末香使童子塗揩其軆。故曰摩身。
此土則佩香。熏香。脂粉之類是也。
佩是佩帶。熏即烟熏。脂即臙脂。粉即水粉。斯皆塗香裝飾之屬也。
出家之人。豈宜用此。
如上七寶製飾香花等。皆俗士所用。出俗為僧。已捨樂欲。剃髮染衣。修出世道。詎可同俗憍奢。迷心放逸。故云豈宜用此。
佛制三衣。俱用麤疎麻布。獸毛蠶口。害物傷慈。非所應也。
三衣。如後威儀中出。麤疎麻布者。麤以禦風寒。疎以却蚊虻。足為安身進道矣。獸毛即裘褐等。蠶口即綢絹等。此皆從殺生而得。故曰害物。有虧菩薩之心。故曰傷慈。違佛本制。復傷仁慈。故曰非所應也。按小乘十種衣。隨施得受。染以壞色。割截成衣。菩薩利生。以大慈為本。故非所應。若據楞嚴。大小皆遮。故經云。不服東方絲綿絹帛。及此土靴履裘毳。乳酪醍醐。如是比丘。於世真脫。酬還宿債。不遊三界。唐乾封二年二月。四天王白宣律師曰。釋迦如來初成道時。乃至涅槃。唯服麤布僧伽棃。及白[疊*毛]三衣。未曾著蠶衣繒帛(云云)。
除年及七十。衰頺之甚。非帛不暖者。或可為之。餘俱不可。
謂年至七十。四大衰朽。力弱形頺。若不著絲帛。則體凍寒生。或可用之。其餘四大不衰。年非七十。皆不應為。故云餘俱不可。
夏禹惡衣。
惡衣者。非精細之服。乃麤布也。禹姓姒。名文命。字密身。按諡法。受禪成功曰禹。乃黃帝之玄孫。禹父名[魚*糸]。堯時洪水滔天。[魚*糸]治水無功。舜乃舉禹續父業。居外十三年。以開九州。水害遂息。受舜禪位。都於安邑。國號曰夏。禹為人敏給克勤。其德不違。其仁可親。其言可信。其聲應鐘律。身有法度。故孔子稱曰。菲飲食而致孝乎鬼神。惡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禹吾無間然矣。昔帝堯。布衣掩形。鹿裘禦寒。衣履不敝不更換。漢文帝亦身衣弋綈。幃帳無文。晉武帝焚雉頭裘。猶敕不許貢獻奇技異服。斯等聖君非一。不能盡舉。
公孫布被。
公孫姓也。名弘。漢武帝徵為博士。天子察其敦厚。遂以為御史大夫。食不重肉。脫粟之飯。而為布被。俸祿皆給與仰食之賓。家無所餘。時汲黯奏曰。弘位在三公。然為布被。此詐也。帝問弘。弘謝曰。有之。誠中弘病。夫以三公為布被。實飾詐以釣名。且無汲黯忠。陛下安得聞此言。天子以為謙讓。愈益厚之。以弘為丞相。封平津侯。年八十而終。弘既無怨汲言。而且善其中已病。可謂寬仁雅量之至矣。
王臣之貴。宜為不為。豈得道人。反貪華飾。壞色為服。糞掃蔽形。固其宜矣。
壞色。謂以草木根葉泥等。染為緇色。以別五大色也。糞掃。是他所棄之物。拾取納之為衣。以遮蔽身形。息馳求心。斷憍恣念。而進修道業。如經所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而洗。諸天取汁用洗自身。不辭穢也。外道持淨[疊*毛]。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水。是知重德。不重物也。王謂禹帝。臣謂公孫。貴是尊貴。位高之稱也。獸毛繒帛。是王臣所應宜為而不為。而為惡衣布被。壞色為服。糞掃蔽形。固本出家學道人。所當宜為而不為。而反貪世間華香繒絨裝飾之欲樂。深非所宜也。記云。今時禪講。自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鬥美。紫碧爭鮮。肆恣貪情。皆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披一衲。永嘉服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良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德。勿染邪風。稟教修身。真佛子矣。
古有高僧。三十年著一緉鞋。況凡輩乎。
緉音兩。雙履也。高僧即唐慧休法師。十六歲出家。學通經論。尤善華嚴。唯有律部未遑精閱。意以為戒可事求。按讀即曉。未勞師授。後忽披一卷。性遮茫然。方悔前議。乃負律提瓶。從洪律師聽四分律。三十餘遍。而顧諸學徒曰。余往聽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暗。豈非理可虗求。事難通會。甞聽礪公講律。礪曰。法師大德暮年。如何猶勤律部。休曰。余憶出家之始。從虎口中來。豈以老朽而可斯須離耶。吾恨不得甞聞耳。今之後學。薄知文句。宗致渺然。即預師範。所以終夜長慨矣。休敬慎三業。懷課六時。奉禁守道。逾衰逾篤。衣服趣得葢體。襆懸壁上。著一麻鞋。經三十餘年。遇軟地則赤足。人問之故。答曰。信施難消。帝屢召入京。固以疾辭。春秋八十有八。又唐通慧禪師。大悟後。晚年唯一裙一被一麻鞋。二十載。布衲重縫。冬夏不易。左溪尊者。一條七衣。四十餘年。一尼師壇。終身不易。洗鉢則羣猴爭捧。誦經則眾鳥交翔。如此高德。非聖則賢。檢身崇樸乃爾。我等凡輩。不謹約身心積德可乎。
噫。可不戒歟。
大菩薩藏經云。若有味著花鬘塗香。即是味著熱鐵花鬘。亦是味著屎尿塗身。又昔有比丘。在蓮池邊經行。聞蓮華香。鼻受心著。池神言。比丘何以捨靜坐。而偷我香。時有一人。入池取花。掘根而去。比丘言。此人破汝池花。汝都無言。我但經行。訶我偷香。神言。世間惡人。罪糞沒頭。我不共言。汝是禪行好人。而著此香。破汝好事。是故訶汝。譬如白氎有點。人皆見之。惡人如黑衣。縱有墨點。人皆不見。誰問之者。如經所說。齅花尚被神責有點。況身塗著污德。可不戒哉。
△七曰不歌舞倡妓不往觀聽
離身口過。故曰不歌舞。遠色聲塵。故曰不觀聽。
解曰。歌者口出歌曲。
所謂歌唱曲令也。長引其聲詠之曰歌。樂書云。樂有歌。歌有曲。曲有詞。所以詩言志。歌詠言。吟咏之有上下。如草木之有柯葉也。爾雅曰。聲比於琴瑟曰歌。徒歌曰謠。謂無絲竹之類。獨歌之也。韓詩曰。有章曲曰歌。無章句曰謠。又咏詩曰歌。短歌謂之謠。詩注云。謠者歌聲之遠聞也。故善歌者。有含商吐角之音。列子云。秦青撫節悲歌。聲振林木。響遏行雲是也。
舞者。身為戲舞。
手足變弄曰戲舞。歌舞乃俳優雜戲也。
倡妓者。謂琴瑟簫管之類是也。
倡妓是音樂之總稱。樂者鐘鼓簫管宮商羽角徵籥也。琴瑟是絃樂。簫管是管樂。昔伏羲斵桐為琴。名曰離徽。絙桑為瑟。琴長七尺二寸。鳳池四寸。象四時。龍池八寸。象八風。絃二十七。以通神明之貺。舜制長三尺六寸六分。象期之日。合天人之和。廣六寸。象六合。腰濶四寸。象四時。前廣後狹。象尊卑。上圓下方。象天地。五絃象五行。十三暉。象十二律。餘一暉象閏。後文王加少宮少商二絃成七。或云加文武二絃。瑟有三十六絃。以修身理性。反其天真。今人用之為戲樂誤也。昔女媧氏。用五十絃。秦帝使素女鼓。而聽之極悲。乃析而用其半。以抑其情。而樂乃和洽也。簫肅也。謂其聲肅肅而清也。編小竹管為之。參差不齊。象鳳之翼。大者二十三管。長尺四寸。小者十六管。長尺二寸。管有六孔。一曰七孔。今時簫似笛。或曰亦簫也。餘琵琶笙簧箏笛箜篌等。皆倡妓之類也。
不得自作。亦不得他人作時。故往觀聽。
自作從身口。二業生罪。觀聽從眼耳。二根招愆。故往者。顯非無心也。若路由彼過。無心觀聽不犯。
古有仙人。因聽女歌音聲微妙。遽失神足。觀聽之害如是。況自作乎。
遽。疾也。卒也。神足者。飛行也。大婆沙論云。昔有隲陀衍那王。將諸宮女。詣水迹山。除去男子。純與女人。燒眾名香。奏五妓樂。露形而舞。樂音清妙。香氣芬馥。時有五百仙人。乘神通上過。或見色。或聞聲。或嗅香。皆退神通。一時墮下。如折翼鳥。不復能飛。王見問曰。汝等是誰。諸仙答言。我是仙人。王言。汝得非非想定否。仙言。未得。乃至問言。汝得初禪否。仙言。曾得今失。時王瞋言。不離欲人。如何觀我宮人婇女。便拔劍斷截五百仙人手足。彼諸仙人。有從眼根而退。有從耳根而退。有從鼻根而退。是故一時墮落。故云觀聽之害如是。況自作乎。
今世愚人。因法華有琵琶鐃鈸之句。恣學音樂。然法華乃供養諸佛。非自娛也。
娛。樂也。琵琶是胡琴。長三尺五寸。象三才五行。四絃。象四時也。鐃。古以金造之。鈸。以銅作之。經云。若使人作樂。擊鼓吹角貝。簫笛琴箜篌。琵琶鐃銅鈸。如是眾妙音。盡持以供佛。或以歡喜心。歌唄頌佛德。乃至一小音。皆以成佛道。經謂使人作。顯非沙門自為也。盡持以供養。明非自娛也。
應院作人間法事道場。猶可為之。今為生死捨俗出家。豈宜不修正務。而求工技樂。
閑晏修道處。名為道場。佛坐菩提樹下成道。故名其處為道場。今以人間法事為道場者。是隨俗言耳。應院。謂應赴菴院也。原佛教中。本無應赴事。良猶末法人訛。不為超生越死出家者。饕餮世間穢利。故有之也。割愛辭親。是曰捨俗。出煩惱家。故曰為生死。禪誦禮拜。勤修福慧。名為正務。既為生死不修正務。而反求工巧於世技樂。重增生死之累。自喪己德。忝玷法門。故止觀云。皮文美角。膏煎鐸毀。已自害人。況修出世之道。而當樹林招鳥。腐氣來蠅。豈不摧折污辱乎。注曰。象為牙死。犀為角亡。翠為羽殘。膏有明故煎。鐸有聲故毀。麋鹿為皮自害。眾鳥集樹。必為枯折。蒼蠅集於腐肉。反憎肉臭。喻出家人。自以技能招害。摧折自行。污辱三寶。過非小也。
乃至圍[其/水]陸博骰擲摴蒱等事。
圍[其/水]古三百六十路。今十九路。象棊有三十六旬。以象牙飾之。故名象[其/水]。又云。世傳堯作圍[其/水]。武王作象[其/水]。以象戰鬥也。有云。昔神農以日月星辰為像。唐相國牛僧孺。用車馬將士卒。加砲代之為機矣。骰即骰子。是陸博采具。陸博即雙陸[其/水]。亦名博塞戲。魏曹植製雙陸局。以五木為骰子。有梟盧雉犢塞五者。為勝負之采。故人刻一骰為梟鳥形。得之為上勝。又骰六箸。行六[其/水]。謂之六博也。擲者投也。拋也。如擲色。投壺。拋毬。跳錢也。樗音樞。蒱音蒲。相傳謂老子入胡作。用六子為馬。今人擲之為戲。亦博奕之總名。所謂樗蒲一擲百萬是也。乃至與等者。皆戲樂未盡之舉也。
皆亂道心。增長過惡。
如上所說。俱擾亂正念。增長貪瞋煩惱。生死過患由此而興。誠非釋子所為也。
噫。可不戒歟。
大論云。聲相不停。暫聞即滅。愚癡之人。不解聲相無常變失。故於音聲中。妄生好樂。於已過之聲。念而生著。有智之人。觀聲生滅。前後不俱。無相及者。作如是知。則不染著。若斯人者。諸天音樂。尚不能亂。何況人聲。如是等種種因緣。訶聲過失。如大迦葉等。聞天王彈琴。尚起作舞。不能自安。況凡夫輩。可不當深戒歟。
△八曰不坐高廣大牀
身離觸塵。故曰不坐。量越聖制。故曰高廣。
解曰。佛制繩牀。高不過如來八指。過此即犯。
如來是佛十號之首。謂佛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名如來。如來金身丈六。一指濶二寸。八指當周尺一尺六寸。越斯量者。故曰過此。阿含經云。足長尺六非高。濶四尺非廣。長八尺非大。復有八種牀。一金。二銀。三牙。四角。五如來。六緣覺。七羅漢。八師僧。前四約物辯貴。體不合坐。後四約人辯大。縱令地鋪。擬於尊人。亦不合坐。言繩牀者。或以草麻藤等織成。脚有曲直。若繩若木。過量皆犯。
乃至漆彩雕刻。及紗絹帳褥之類。亦不宜用。
大律云。牀有二種。一高。二下。卑牀曰下。麁弊亦名下。高大名高。妙好亦名高。妙好即漆彩雕刻金銀牙角等。如是之牀。及紗羅絹帳。上妙氈褥。皆非出世道人之宜。乃王臣俗士所貴。違佛明制。自敗己德。故曰不宜用也。類者。餘一切貴價被席等是也。
古人用草為座。宿於樹下。今有牀榻。亦既勝矣。何更高廣。縱恣幻軀。
牀狹而長者曰榻。古人者。古德高僧也。或住深山。或依樹下。以草為座。起則經行。坐即禪思。今居廣廈密屋。宿於高牀長榻。可謂勝彼樹下草座多矣。何用更復高廣。縱恣幻軀。失沙門之高範。違佛祖之垂言。東林混融禪師。示眾曰。避萬乘尊榮。受六年饑凍。不離草座。成等正覺。度無量眾。此黃面老爺出家樣子。後輩忘本。反為口體。如佛言曰。為沙門者。去世資財。乞食取足。日中一食。樹下一宿。慎不再矣。故唐通慧禪師入太白山。不賷糧食。取給草果。渴則飲水。息則依樹。經於五年。因以木打塊。塊破形消。廓然大悟。敬雲法師入泰山。結草為衣。拾果為食。行法華三昧。感普賢現身證明。如斯高德非一。備載傳燈高僧傳中。自當尋閱。言幻軀者。地水火風。四大假合成身。虗妄不實。猶如夢幻。愚夫不了。執之為實。是以恣情縱欲。增長漏業。長淪三有矣。
脇尊者。一生脇不著席。
尊者中天竺人。本名難生。由在母胎六十年始生。因以為名。出家年晚。得遇九祖伏馱尊者。執侍左右。未甞睡眠。日則披閱三藏。夜則坐禪。因其脇不至席。故世稱曰脇尊者。即第十祖。或云九祖。
高峰妙禪師。三年立願不沾牀[柷-口+登]。
元高峰妙禪師。縛柴為龕。冬夏一衲。搗松和糜為食。後住天目山西巖。築一小室。榜曰死關。其巖非梯莫登。而去梯斷緣。雖弟子罕得瞻視。故內無牀[柷-口+登]。外絕給侍。不澡身。不薙髮。截[瞿-隹+瓦]為鐺。併日一食。三年晏如也。今時出家。戒德未具。心地未明。安享無虞。可不自愧煞乎。傚不薙髮。自號頭陀。寧不大謬哉。
悟達受沉香之座。尚損福而招報。
唐知玄法師。俗姓陳。三學洞貫。名冠一時。異跡尤多。故世號為陳菩薩。五歲即便能詩。十四講涅槃經。李商隱贈詩云。十四沙彌能講經。似師年紀秪擕瓶。沙彌說法沙門聽。不在年高在性靈。懿宗賜沉香寶座。高二丈餘。僖宗賜號曰悟達國師。二帝供養。隆厚非常。後忽定中見菩薩降手摩玄頂。演深妙法。而安慰之。言訖即隱。俄見一珠入玄在股。隆起痛甚。上有晁錯二字。遂成人面瘡。而玄前身是漢袁盎。奏斬錯腰於東市。玄十世為高僧。錯求報不得。因過受人主寵遇。一念名利心起。於德有損。故能害之。後詣西蜀遇。迦諾迦尊者。洗以三昧水即愈。詳如本傳。
噫。可不戒歟。
此牀座帳褥。乃四聖種中之一。名臥具知足聖種。於此知足。則能進修道業。證三菩提。故名聖種。若不知足。則道果無分。聖種失矣。如悟達國師。見解超時。行位未測。由不知足。一念心起。德損禍至。我輩何人。不以為後戒哉。
△九曰不非時食
舌根離過中之味塵。故曰不非時食。
解曰。非時者。過日午。非僧食之時分也。諸天早食。佛午食。畜生午後食。鬼夜食。僧宜學佛。不過午食。
大律云。非時者。有二分齊。一謂日過中。二謂明相未出。又云日影過西一髮一線。即曰非時。今云日午者。乃順此方之言。的依經律。應云日中。良以午分八刻。前四名時。後四非時。恐人渾濫。故不言午。而言中也。起世因本經云。烏哺沙他。此言增長。謂受持齋法。增長善根。故佛教以過中不食為齋。如毗羅三昧經。以午食為法食。瓶沙王問佛。何故佛日中食。佛言。早起諸天食。日中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如來欲斷六趣因。令入道中。故制令同三世佛食。所以如來恒處中道。自[言*(廷-壬+旦)]王宮。乃至涅槃。中間未甞非時噉食。今時學者。有分禪分律。自謂禪無拘執。任噉任餐。則放恣無愧。食無晝夜。寧知禪是佛心。律是佛行。大乘小乘。悉皆同學。故律本云。同一師學。如水乳合。既同一如來大師教學。何得禪律各分。如水乳合。豈可互相詆讟。又戒猶人之衣食。非衣食則人奚存。禪無律。則僧安在。故大律云。毗尼藏者。是佛法壽命。毗尼藏住。佛法亦住。是故如來垂將涅槃。猶諄諄誨囑。使依波羅提木叉為師。迦葉奉之終身。日中一食。祖祖傳持。未甞有毀教滅律者。苟能見過如來。行超迦葉。一任毀之滅之。如或未然。速宜知改。豈有悟佛祖之心。而毀佛祖之行。猶讀孔子之書。而非孔子之禮。世儒尚不肯為。況釋子學出世之道。而忍誹釋尊之教乎。
餓鬼聞碗鉢聲。則咽中火起。故午食尚宜寂靜。況過午乎。
咽。喉也。由人慳貪。故墮餓鬼道中。咽小如針。腹大如鼓。常為饑渴所逼。若聞碗鉢之聲。則喉中發燄。而自燒然。午前雖非餓鬼食時。尚宜寂靜。無令聞聲火起。而受燒然之苦。況午後正當鬼食之時。令聞聲見食。即內外燒然。釋子慈心。何忍彼苦。而自安餐。是故二時粥飯。猶施食呪願。令彼獲安。況非時噉食。使其生苦。大乖菩薩之心。非釋子之慈行也。
昔有高僧。聞鄰房僧午後舉爨。不覺涕泣。悲佛法之衰殘也。
爨。音竄。進火曰爨。氣上曰炊。謂舉火煑食也。昔法慧禪師。住鄴寺。聞鄰房比丘午後炊爨。自念去聖時遙。人多廢戒。深傷佛法之衰殘。不覺淚下沾衾。今人既無古賢護法之心。而反生毀謗。安然無愧可乎。宋徽宗。惑於道士林靈素妖言。改佛為道。法師永道。上疏陳諫。帝大怒。收永付開封獄。舂陵守。謂師曰。道人蔬食。且不過中。甚非自全計。宜茹葷血。師囅然曰。死則死耳。佛禁不可犯也。又唐法師悟恩。字修己。時稱義虎。平時一食。不離衣鉢。不畜財貨。晨粥親視明相。每布薩大眾雲集。澘然淚下。葢思大集經云。有無戒比丘。滿閻浮之言也。
今人體弱多病。欲數數食者。或不能持此戒。故古人稱晚食為藥石。取療病之意也。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餓鬼苦。常行悲濟。不多食。不美食。不安意食。庶幾可耳。
數者。頻也。藥石者。古針灸治病。用石為針。今乃用鐵。以存其本。故云藥石。又五石能治病。亦名藥石。古人稱晚食為藥石者。戒律久廢。一時難以改正。故古德權開。終圖其復本也。既云必知違佛明制。則不可執權迷實。以為常途軌則。依法不依人。方為正見佛子。以必知違佛制。故生大慚愧。由慚愧故。不安意食。念餓鬼苦。故常行悲濟。以悲濟故。於食心不安意生美。而減分施他。故不多食也。如有重病。非穀不治。醫教令食。聽於屏處與之。瘥已。即須斷絕。況療病自有湯膏丸散。如來聽服五果八漿。糖蜜酥油。足以愈疾。何用噉嚼。偏違佛教。自招罪累。故天台云。病故毀戒。如破浮囊。惜膿血臭身。破清淨法身。處處經云。佛言。中後不食有五福。一少婬。二少睡。三得一心。四少下風。五得身安隱。亦不作病。既云安隱。復不作病。則有病正宜戒之。古云。禍從口出。病從口入。故大律中。比丘有病。即令斷食。以瘥為度。名為天醫。有病無病。常當觀察此身。為生老病死之本。眾苦之源。深自尅責。制其情欲。何以縱彼愛根。自增苦本。故法苑云。惟無常苦空之悲。念生老病死之患。長夜悲倒懸之苦。漂淪陷墜之溺。思之痛傷亦深可懼。而不懼累劫之殃。但憂一身之命。所以飽食長眠。何當豚犬。破齋夜食。鬼道無殊。是故施主失應時之福。眾僧損良田之種。比見邊方道俗。聞律開食果汁漿。遂即食乾棗汁。或生梨蒲萄石榴。不搗汁飲。并子總食。雖有擣汁。非澄使清。取濁濃汁并滓而食。或有聞開食舍樓伽漿。以患熱病。遂取藕根生食。或有取飯汁飲。或無饑渴。非時食酥油蜜石蜜等。或用杏仁煎作稠湯。如此濫者非一。不可具述。
如或不然。得罪彌重。
彌。大也。甚也。如或不然者。謂無病而託病。輕病而托重。復不生大慚愧等。而毀佛禁戒。得罪非輕。故曰彌重。近世阿師。不諳律教。謂有七事因緣。非時得食。曰病時。作衣時。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原此七事。出別眾食戒。開其午前有此七緣。得別眾食。非謂午後。且與非時食戒。迥不相干。律有明文。何不檢看。二百五十戒相尚自不知。而稱為比丘者。寧不愧哉。自誤誤人。過非小矣。昔傅大士是彌勒菩薩化身。每行清齋。竟日不食。減餐以施貧餒。今者二時飽食。猶不知愧。故違佛制不觀祖德。不念他乏。焉得名為好心出家。或曰永嘉云。大悟不拘於小節。奚在瑣瑣行持。答曰。斯謂實際理地不受一塵。致於真如佛性尚不立。況其他小節乎。如云。婬房酒肆無非清淨道場。苟執事言之。則入地獄如箭。迦葉結集。猶不捨微細之戒。何云不拘。若其上上根人。得事事無礙。則萬事門中不捨一法。又有何小節而見拘耶。或曰。有二比丘犯婬殺。波離增罪結。維摩頓除疑。此復云何。答曰。斯明無心犯也。彼二比丘。共住山菴。一外出遊行。一在菴坐禪睡熟。樵女入菴。偷犯淨戒。既寤心生不悅。彼外出者還。以事陳知。彼即瞋逐樵女。女怖墮坑而死。二心俱懷憂惱。一由無心犯婬。一由無心犯殺。以初如來結戒。未制無心不犯。故波離據事結罪。苟其有心。便獲阿鼻業矣。縱得羯磨。僅免地獄。現生寧獲證悟。若以婬殺為小節。不知更以何為大哉。或曰。勇施推罪性了不可得。即往東方頓成正覺。何言不獲證悟。答曰。勇施乃再來菩薩示現。俾後世懺悔者。達罪性空。滅業根本設非再來。奚能成佛之速。故云多劫曾為忍辱仙。明非一生也。如或不然。請自揣看。諸佛無量神通妙用。汝今百無一能。何由頓成正覺。事理性相。觸目茫然。如何不拘小節。貪瞋滿腹。我人填胸。未能聞謗如飲甘露。何從頓入不思議。豈不聞乘戒俱急。如鳥二翼。翱翔霄漢。扶搖萬里。得無快哉。倘一妄生邪解。即落豁達空。撥因果。作在心。殃在身矣。如或不信。當觀下文。
噫。可不戒歟。
大律云。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食。沙彌尼戒經云。若國王長者。過日中施。亦不得食。終死不犯也。大乘蓮華藏經云。受佛禁戒。不護將來。各言我是依大乘法。猶如冥夜。各自說言。我得佛法。受鐵鏘地獄。從地獄出。瘖瘂聾盲。不見正法。又舍利弗問經云。佛告舍利弗。非時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盜人。是癩病人。壞善果故。非我弟子。盜我法利。盜名盜食。一團一撮。片鹽片醋。死墮燋腸地獄。吞熱鐵丸。從地獄出。生猪狗中。食諸不淨。及生惡鳥。人怪其聲。後生餓鬼。還於寺中。在圊廁內。噉食糞穢。並百千萬歲。更生人中。貧窮下賤。人所厭惡。所有言說。人不信用。不如盜一人物。其罪尚輕。割奪多人良祐福田。斷絕出世道故。是大劫賊。是即餓鬼。為罪窟宅。其時食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導師。如佛所說。令人毛骨悚然。何為一餐之食。遺累至此。其有智者。可不深戒歟。
△十曰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
身離利欲。故曰不持生像。
解曰。生即金也。像似也。似金者銀也。謂金色生本自黃。銀可染黃似金也。
此胡漢雙舉也。漢言金銀。胡言生像。大律云。生色似色是也。生色者。謂金生本自黃色。不可變改也。似色者。謂銀可染變為黃色。如以石黃煑銀令似金也。胡言者。良由譯人從天竺來。路經胡地。傳彼胡語。譯為華言。若準天竺梵音。呼金為蘇伐羅。呼銀為阿路巴。雖得斯名。然亦未詳其義。或有名無義。五不翻中之一。如此方金銀。亦有名無義。據上世稱銀為乾汞。謂水銀為藥銀。斯之少別耳。
寶者。七寶之類也。
一金。二銀。三毗琉璃。四頗梨。即水玉。五[王*車]磲。六瑪瑙。七赤珍珠。其餘珊瑚琥珀日珠月珠摩尼珠等。皆寶之類也。經云。乃至不得習弄兵杖。
皆長貪心。妨廢道業。故佛在世時。僧皆乞食。不立烟爨。衣服房舍。悉任外緣。置金銀於無用之地。捉持尚禁。清可知矣。
金銀七寶。皆增長人貪愛之心。故妨廢修行道業。貪為鬼畜之根。愛為生死之本。如來出世。原為斷絕眾生生死根株。故令遠離世利。衣食房舍。既任他施。故置金銀於無用之地。後因病比丘。乃漸聽立烟爨房舍。今時房舍悉備。食用皆出常住。猶嫌不稱己懷。不知是何心哉。佛既不聽捉持。則其不貪少欲之清節。可自知矣。餘律或言不受畜。或言不捉持。以捉持是畜之漸因。亦染污淨德。故佛制斷。
鋤金不顧。世儒尚然。釋子稱貧。畜財奚用。
彼既不顧。我何稱貧。衣食悉任外緣。故曰畜財奚用。世儒者。漢北海管寧也。寧少時與華歆為友。同席讀書。曾與歆共鋤菜。見地有金。揮鋤不顧。與瓦石無異。歆捉而擲之。時人以是知其優劣矣。寧後適遼東三十七年。魏主丕徵之。乃浮海西歸。以為太中大夫不受。其名行高潔若此。又能因事導人於善。人皆服其化。年八十有四卒。歆為尚書令。行逆。不得其終。先曹操欲弒獻帝后伏氏。及二皇子。使郄慮持節策。收后璽綬。歆即壞戶。發壁。就牽后出。披髮徒跣泣行。帝見不能救。遂將后下暴室幽死。二皇子皆酖殺之。所謂知其優劣者此也。
今人不能俱行乞食。或入叢林。或住菴院。或出遠方。亦未免有金銀之費。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他貧乏。常行布施。不營求。不畜積。不販賣。不以七寶粧飾衣器等物。庶幾可耳。
此是大師權開。非佛本意。故曰必也知違佛制。以知違制故。生大慚愧。念他貧乏故。常行布施。不營求者。謂不種種經營求索也。不畜積者。謂有檀越布施。即將以供三寶。自獲善果。復令施福轉增。不可畜之箱囊。積之高閣。故經云。無得藏積穢寶。人與不受。受則不留。轉濟窮乏。常為人說不貪之德。是也。不販賣者。謂不賤買貴賣。虧損淨行。縱得財利供僧。佛不許受。繪塑佛像。不聽禮拜。業疏云。但以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食等。所獲贜賄。皆曰邪命物。不以七寶粧飾衣器等物者。謂非釋子所宜。及增長愛根。成有漏業故也。梵語貧婆。此云叢林。譬如大樹叢叢。故僧聚處名曰叢林。西國僧俗修行。於蘭若處。多結草菴居之。院是禪室。凡庭館有垣墻者。皆曰院。
如或不然。得罪彌重。
謂若不生大慚愧等。故違佛制。得罪非小也。
噫。可不戒歟。
昔目連尊者。共沙彌專頭。飛到雪山阿耨大池上坐禪。時沙彌見池邊金沙。便作是念。我當盛此沙。著佛澡罐下。目連從禪定起。乘空而還。時沙彌為非人所持。不能飛行。目連顧視。令捨金沙。即乘空而去。又一比丘。將一沙彌歸看親里。途中有非人化作龍來。右繞沙彌。以花散上。讚言善哉。大得善利。彼到親里家已。欲還。親里即以錢與沙彌為路糧。沙彌持至中途。非人復化作龍來。左繞沙彌。以土坌上說言。汝失善利。出家修道而捉錢行。沙彌便啼。比丘回視。知其持錢。便令捨錢。非人復如前供養。由是觀之。為害非小。故佛喻之為大毒虵。喪身敗德。無不由之。可不戒歟。如上十戒。前四是性罪。謂其性本自是罪。不由佛制故有。無論在家出家。作之即墮三塗。故名性罪。亦名根本戒。以犯之如樹斷根。不復還更生長。後六是遮罪。由佛遮禁。不聽毀犯。故名遮罪。設有違犯。不得覆藏。即須深生慚愧。向師發露悔過。斷後作心。還得清淨。如論云。是中四是實惡。酒是眾惡門。餘者是不放逸道因緣。以能成就梵行出世道故。故經云。是戒能為比丘戒菩薩戒。乃至無上菩提。而作根本。佛告諸比丘。我若不持戒。當墮三惡道中。尚不得為下賤人身。況能成熟眾生。淨佛國土。具一切種智。故知寧捨身命碎如微塵。不可毀犯禁戒。墜墮三塗。永失菩提種子也。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卷上
音釋
比丘
此云乞士。乞是乞求之名。士是清雅之稱。謂內修清雅之德。外離四邪。福利眾生。告求資身。以成清雅之德。新云苾芻。別有五義。如常可知。大智律師云。乞士者。內則乞法以治性。外則丐食以資身。父母人之至親。最先割捨。鬚髮世之所重。盡以剃除。富溢七珍。棄之猶同於草芥。貴尊一品。視之何啻於烟雲。極厭無常。深窮有本。欲高其志。必降其身。執錫有類於枯藜。擎鉢何殊於破器。肩披壞服。即是弊袍。肘半絡囊。便同席袋。清淨活命。已沾八聖道中。儉約修身。即預四依行內。九州四海。都為遊處之方。樹下塚間。悉是栖遲之處。攀三乘之逸駕。蹈諸佛之遺踪。稟聖教以無違。真佛弟子。遇世緣而不易。實大丈夫。可以戰退魔軍。揮開塵網。受萬金之勝供。諒亦堪消。為四生之福田。信非虗託。乞士為義。其斯之謂乎。
三明
一宿命。二天眼。三漏盡。
六通
一天眼。二天耳。三他心。四宿命。五神足。六漏盡。
阿修羅
此云非天。
四果
一須陀洹。二斯陀含。三阿那含。四阿羅漢。
四十二位
十住。十行。十向。十地。等覺。妙覺。
九界
天。人。修羅。地獄。餓鬼。畜生。聲聞。緣覺。菩薩。
二智
一世智。二無漏智。
四機
一人天機。二二乘機。三菩薩機。四佛機。
三途
地獄。餓鬼。畜生。
詭譎
上音葵。下音決。詐也。戾也。
七聖財
信。施。戒。聞。慧。慚。愧。資用成佛。故名為財。
醪
音牢。汁滓合而為酒。
域
音欲。
符生
徤帝子也。
酖
音耽。亦音鴆。
鴆
朕去聲。鴆鳥大如鴞。紫緣色。頸長。觜赤。長七八寸。食蛇。雄名運日。雌名陰諧。
鴞
音囂。大如斑鳩。體有文。而綠色。其鳴則禍。謂之鴞鴟。
鬘
音蠻。
蘇摩那華
此云稱意花。色黃白。極香。
斫
音酌。刀斬也。
餛飩
上音魂。下音褪。厚味之食也。
頊
音旭。
[魚*糸]
音[褒-保+公]。
安邑
今平陽府是也。
黻冕
上音拂。狀如亞。亞音弗。下音勉。黃帝初作之。
洫
兄字入聲溝洫也。
黯
音黶。
俳
音牌。所謂詼笑類俳倡也。
謠
音姚。
八風
一條風。二明度風。三清明風。四景風。五涼風。六昌盍風。七不周風。八廣莫風。此八風。一節四十五日。八節共成三百六十日。成一歲。
期
音雞。周年也。又日行三百六十六日。則復其初度。謂之期年。月行十有二月而歲周。謂之期月。
絙
音桓。緩也。
弋綈
弋黑色也。綈音題。厚絁也。
遽
音據。
骰
音投。
梟
音驕。不孝鳥也。又梟邀也。摴蒲采名。六博得邀者勝。
五石
白瑛。紫瑛。石膏。鐘乳。石脂。
五果
一訶子。二[鞥-合+(白-日+田)][革*益]勒。似桃。此方無也。三餘甘子。四蓽茇。五胡椒。
八漿
一梨。二閻浮子。三酸棗。四甘蔗。五蕤果。六藕。七婆樓師。似蘡薁子。此方無有。八蒲萄。如此八種。用物壓為漿。以囊濾之。盛於淨器。澄如水色。方聽飲之。不得咬嚼。及以煎湯。今有食橄欖蜜瓜。蜜冬。蜜煎。山藥苡仁。為非時食者。深為非法。不可啗也。
俳優
演戲文也。昔唐明王教戲於梨園。今謂之梨園子弟。
五不翻
翻謂翻譯。西天之文。而為東華之義。原有五不可翻。一秘密。二含多義。三此方無有。四順古五令生善故。
箜篌
武紀云。箜篌二十五絃。漢武帝。命侯揮造。因姓及聲坎坎應節。故名為坎侯。今訛為箜篌。
塞
音賽。行棋相塞謂之塞也。
天廟焚身。婬女騎頸 昔者外國王有女名曰狗頭。有捕魚人名述婆伽。途中遙見王女在高樓上窗中。染著心生。不肯暫捨。彌歷多月。不能飲食。母問其故。以情答母。我見王女。心不能忘。母言。汝是小人。王女尊貴。不可得也。兒言。我心願樂。不能暫忘。若不如意。不能得活。母為子故。入王宮中。常送肥魚。以遺王女。而不取價。王女怪問。汝欲求何事。母白王女。願却左右。當以情告。我惟有一子。敬慕王女情結成病。命不久遠。願垂愍念。賜其生命。王女言。曰。語彼月十五日。於某天祠中。住天像後。母還語子。汝願已得。告之如上。沐浴新衣。在天像後住。王女至時。白其父王。我有不吉。須至天祠。以求吉福。王言。大善。即嚴車五百乘。出至天祠。既到。敕從者齊門而止。獨入天祠。天神思惟。此不應爾。王為施主。不可令此小人毀辱王女。即魘此人令睡不覺。王女既入。見其睡重。推之不寤。即以瓔珞。直十萬兩金遺之而去。去後。此人覺已。見有瓔珞。又問眾人。知王女來。情願不遂。憂恨懊惱婬火內發。自燒而死。以是證故。知女人之心。不擇貴賤。唯欲是從也。出大智論。
○又昔者。波羅柰國山中。有一角仙住山修道。被婬女扇陀。誑誘騎頸。擔女入城。詳載經律中。文多不錄。
○狗頭。或云虵頭。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卷下
菩薩戒弟子雲棲寺沙門 袾宏 輯
菩提心比丘鼎湖山沙門 弘贊 註
○下篇威儀門
威儀者。謂有威可畏。有儀可敬。由持淨戒而梵行具足。堂堂僧相。眾德威嚴。故令人可畏。動靜合則。顒顒可觀。儀端表正。故令人可敬。斯成出家之道品。人天之師範。所謂淨行成於道儀。清白圓於戒品。氣高星漢。威肅風雲。內懷師子之德。外現象王之威。人天讚承。神龍欽伏。故華嚴經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是也。今此下篇。共有二十四章。同出威儀一門。是沙彌之車轍出世之初階也。
佛制沙彌年滿二十。欲受具足戒時。若問不能具對沙彌事者。不應與具足戒。當云。卿作沙彌。乃不知沙彌所施行。沙門事大難作。卿且去熟學。當悉聞知。乃應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故當先問。
沙彌欲受具戒。師問十戒。諸威儀事。不能具對答者。不應與授具戒也。卿是貴稱。猶君呼臣也。不知沙彌所施行者。謂不諳沙彌律儀所應施為行事也。沙門事大難作者。謂比丘二百五十戒。甚難行持也。熟學者。謂當精習十戒并諸威儀也。當悉聞知者。聞謂博問先知。知謂自心了達。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者。由不知佛道至妙。故言易行。不識罪福運行。法律交互。故言易作。凡為師者。故當以此先問。
以下條則。於沙彌威儀諸經。及古清規今沙彌成範中節出。又宣律師行護律儀。雖誡新學比丘。有可通用者。亦節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諸懈怠。聞繁則厭。由是刪繁取要。仍分類以便讀學。間有未備。從義補入一二。
以下條則者。謂下二十四威儀法則也。沙彌威儀諸經者。是沙彌十戒經。事師法。儀則經等。古清規者。是百丈清規。及古德所撰箴規等。沙彌成範。是明笑巖月心禪師。於十戒法等撰出。行護威儀。是唐道宣律師所撰。然亦未詳其的。何也。其中有一二不合律文故也。繁者。多也。謂由時當末法。人多懈怠。因情懈怠。故聞繁則厭心生。由是於上經律清規中。刪去繁文。段段節略出其樞要。仍分為二十四類。葢由律海弘深。探之不得其源。義天高廣。仰之莫窮其頂。是以刪彼弘文。撮為要略。以便初進習學。知所向方。補入者。出大師手筆。謂於威儀行事中。有所未備者。即隨其義類。而補足之。
其有樂廣覽者。自當檢閱全書。
沙彌十戒法中。威儀有七十二種。欲樂廣知事義。自當檢閱彼文。并沙彌諸律儀等。
△敬大沙門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
梵語沙門。此云勤勞。謂其修道有多功勞故。又云勒息。謂勤修善品。息諸惡故。又云勒行。謂勤修善法。行趣涅槃也。瑞應經云。息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大沙門。即受具戒人。字是名字。喚是呼喚。謂不得稱彼二字名。當云某甲大德。或云某甲長老。雜阿含經云。佛告諸比丘。當恭敬住。當常繫心。常畏慎。若不恭敬。不繫心。不畏慎。而欲令威儀具足者。無有是處。不備威儀。欲令學法滿者。無有是處。學法不滿。欲令五分法身具足者。無有是處。五分法身不具足。欲得無餘涅槃者。無有是處。
不得盜聽大沙門說戒。
比丘布薩誦戒時。及講說毗尼時。沙彌不得私往竊聽。自獲重罪。後永不得受大戒。深宜慎之。或見大沙門二三人同室細語。不得輙入。若有急務。當彈指作聲。然後入。除比丘餘人細語亦如是。以泄他是非。自招禍咎。及亂正念故也。
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
或比丘有所誤失。不得背後說其長短。亦不得屏處罵大沙門。及在前戲笑。傚其言語。形相行步等。大律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論云。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壞法身。
不得坐見大沙門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髮時。飯時。作眾事時。
若見比丘行過。即當起立。唯除上五事。不起無犯若路相逢。即當下道正立。待過方行。凡有教益。當叉手立聽畢。作禮謝之。若被叱責不得張目視。當軟語悔罪。引短向己。莊嚴寶王經云。若輕慢眾僧者。是人當墮貧賤家生。隨所生處。根相不具。背傴矬陋。捨是身已。而復生處。多病痟瘦。手足攣躄。而有膿血。盈流其身。零落身肉。經百千萬歲。受斯苦報。
行護云。五夏以上。即闍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當預知之。
夏即夏臘。謂受具戒曾經爾所夏臘也。和尚者。胡言也。此云力生。謂由師之力。生我戒身也。若據梵語則云烏波馱耶。此言親教師。謂弟子親從受教也。今此雖非親從受戒。及與受教。以其臘高德重。故同師位也。阿闍黎。或云阿遮利耶。此云軌範師。謂其能教弟子法式也。此有五種。一與授十戒。二與授大戒。三與教授。四與依上。五與授經。
△事師第二
當早起。
事師者。始終承奉。不相離異。名之為事。人之模範。以道教人。名之曰師。又曰師長。謂為人之長。訓物之規也。或曰師父。父矩也。以法教子故。律云。弟子看和尚。當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重。侍養承接。如臣子之事君父。如是展轉相敬重瞻視。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廣大也。佛法中。一夜分三時。謂初中後。初後二時事師。或禮誦坐禪。中夜方臥息。若過中夜。即當先起。自盥潄已。然後具楊枝澡水等。候師所須。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
若入師房。須在門外先彈指三聲。令師覺已。方入。
若有過。和尚。阿闍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
若自有過失時。二師教誡呵責。當低頭受教。不得逆師言語。去後尤當思念依教行之。成範云。沙彌於師常懷敬畏。隨順師意。常懷慚愧。念報四恩。傍資三有。
視和尚阿闍黎。當如視佛。
視謂瞻視。以師能弘範三界。代佛宣揚。生我戒身。長我慧命。故應敬重視之如佛。成範云。若弟子眾多。當各盡其職。至於奉一茶。一拂。一几也。
若使出不淨器。不得唾。不得怒恚。
怒。即恚也。又恨曰怒。憤曰恚。不淨器者。謂大小便器。唾瓶等。不得唾者。謂不得起厭惡心。而唾痰涎。當諦念此四大穢身。聖凡自他。俱所不免也。
若禮拜。師坐禪不應作禮。師經行不應作禮。師食。師說經。師梳齒。師澡浴。師眠息等。俱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戶外作禮。欲入戶作禮。應彈指三遍。師不應應去。
梳齒。即剔刺梳刷。洗潄牙齒也。如上皆非禮拜時。故不應作禮也。等者。或師剃髮。洗足。嚼楊枝。或地有不潔。或師有事不暇。或有賓客等。
持師飲食。皆當兩手捧。食畢斂器。當徐徐。
兩手捧。是尊敬之貌。徐徐是謹慎之儀。斂是收斂也。律云。凡進飲食。當適寒溫。成範云。為師作食。無論粗細。俱要精潔。必當適師性。凡奉茶湯。不得插指入盞內。當兩手屈四指。以六指持盞腹。平舉授師。茶訖。如前接盞。行護云。凡進藥茶鹽。及一切食物。量當喫盡。逐時授之。不得多授。令有殘宿。深須慎之。若授師鮮果。先須作淨。或以火觸。或以刀剖。或用指甲剝。若果不堪為種子者。即不須淨。甘蔗當去節芽楊枝應去芽。或以火淨。非時果漿。須濾去滓。澄清。以水滴淨。方授與師。
侍師不得對面立。不得高處立。不得太遠立。當令師小語得聞。不費尊力。
侍謂近承也。對面。高處。皆失敬儀。太遠則小語不聞。致師重言故費尊力。律云。不得離師七步。成範云。不得立師影中。不得轉身低頭小語輕笑。當身心肅敬。一面立。不得垂手立。行護云。在師前。不得抓癢。爪頭捋面。不得對師著襪洗足等。
若請問佛法因緣。當整衣禮拜。合掌胡跪。師有語。澄心諦聽。思惟深入。
因緣。是經律中所說因緣之事。或古德機緣等。妄念不起。故曰澄心。諦聽是聞慧。思惟是思慧。深入是修慧。然聽有三品。以神聽為上。以心聽為中。以耳聽為下。若師獨坐時適行時。顏色悅時。即應問。須立在一面。舒容平氣。至誠伸問。字字明朗。虗心聽受。
若問家常事。不須拜跪。但端立師側。據實申白。
家常事。即僧家日用尋常事。據實者。按其事而直申啟白也。若準大律。亦須一拜胡跪請白。且如欲食時白者。就師一禮。胡跪白云。和尚存念。我今請白。洗手洗器。欲為食事。不審宜進何食。諸餘白事。類此應知。如有多事。一時并白亦得。
師若身心倦。教去應去。不得心情不喜。現於顏色。
凡問經問話。當候師意。不應自取其便。若師身心疲倦。不暇應答。教令且去。即當隨順師教去。不得心情不悅。自招罪咎。五十頌云。常慕於師德。不應窺小過。隨順獲成就。求過當自損。止觀云。求師必在於盡善。事師必忘於師過。善恭敬經云。佛言。弟子於師所。不得麤言。師所訶責。不應反報。師不發問。不得輙言。凡有所使。勿得違命。若於師所。不起恭敬。說於師僧長短之者。彼愚癡人。應如法治。師實有過。尚不得說。況當無也。若於師邊不恭敬者。別有一小地獄。名為椎撲。當墮是中。一身四頭。身體俱然。狀如火聚。出大猛炎。熾然不息。於彼獄處。復有鉤觜毒蟲。常[口*(一/巾)]舌根。從地獄出。生畜生中。恒食屎尿。捨彼身已。雖生人間。常生邊地。皮不似人。不能具足人之形色。常被輕賤誹謗凌辱。離佛世尊。恒無智慧。從彼死已。還墮地獄。更得無量無邊苦患之法。
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速詣師哀乞懺悔。師許。則盡情發露。精誠悔改。還得清淨。
不自發露。故曰覆藏。精謂專心純一。誠謂至誠無妄。悔謂懺悔所犯。改謂改革前非。更不再作。故曰還得清淨行護云。若被呵罵。當須自責。軟語懺謝。念修戒定以。報師恩。成範云。凡有誤失過咎。師或示怒。種種呵責。不得巧辭飾非。纔見師怒。即當畏懼。斂容胡跪師前。心懷愧耻受責有過則改。無過默然。
師語未了。不得語。
謂師誨示未畢。不得自述己言。以亂師誨。自失利益。復失尊敬。亦不得以理爭勝。
不得戲坐師座。及臥師牀。著師衣帽等。
無尊敬心。故有戲坐臥等。
為師馳達書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與人看。到彼有問。應答則實對。不應答。則善辭却之。彼留。不得便住。當一心思師望歸。
自看即失恭敬之義。與他看。即有非宜之失。或他人附書信。亦不可開拆。以存厚道。無悞於人。人開書信。亦不可私窺。昔富弼使契丹。得家書不發。而焚之曰。徒亂人意耳。家書尚不發。況他書乎。入人家。不可看人文字簿籍等。應答者。謂其理順。語有利益。則據實對之。不應答者。或其理匿事。當避嫌疑。有損佛法。則以善巧方便言詞却之。思師望歸者。如孝子之念慈母。須臾不忘膝下也。經云。當直往直還。當識師所語。亦當識人報語。
師對賓。或立常處。或於師側。或於師後。必使耳目相接。候師所須。
非遠非近。故得耳目相接。身心照應。故無失師所須。成範云。凡見客至。當生恭敬。勿起厭慢。須滌盞煎茶等。
師疾病。一一用心調治。房室被褥。藥餌粥食等。
房室被褥是調其外。藥餌粥食。是治其內。等者。謂所有應病之藥食。及所宜之器具等。餌者。謂凡是可調病之藥食也。行護云。常念觀音菩薩。願師痊愈。成範云。安設嚴室。忌風陰處。須牀褥厚軟。察師顏色。出入扶策。如法調煑羹湯藥餌。少瘥。即生歡喜。常當以孝心。和容奉事之。客來瞻問善代師。語不應諠聚。當肅然晏靜。病若重。不得哭泣。師圓寂。不得違師誡屬。應一一如教遵行之。
持衣授履。洗浣烘晒等。具於律中。茲不繁錄。
持師衣。當徐徐一手排上。一手捉下。正立著。師左肩上。師著已。復視上下文理如法否。襵時不得以口[口*金*亍]。當視上下。不使著地。還安常處。以淨物覆上。不得以餘衣物覆上。授履。當先抖擻。刷垢。不得大聲。視次比之。澡手已。方持衣物。凡洗浣。務令淨。用水亦不得大費。烘晒法衣。當待乾燥。有急事行。不得忘去。當付餘人。事畢即宜復。餘洗鉢器等備載十戒經中。文多故云不繁錄。
附 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不問不敢對。除自有事欲問。
不得擅坐。及擅自對答。除自己有事欲白。乃問。
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
身偏側曰倚。斜凭曰靠。不對面曰側立。五十頌云。又不應師前身現疲勞相。屈指節作聲。倚柱及墻壁。亦不踏門限。肇法師曰。恭己順命。給侍之者曰。侍者。菩薩從兜率下生經云。侍者具八法。一信根堅固。二其心覓進。三身無諸病。四精進。五具念心。六心不驕慢。七能成定意。八具足聞智。
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
禮者。是伸敬之儀。也若能順命。即是敬矣。
凡師與客談論。涉道話有益身心者。皆當記取。
涉道話。即法語。執勞服役。長自福基。聞法記取。潤澤心地。侍師之義。誠在斯乎。成範云。或師詢客答。或彼問師酬。不得聞異怪驚。不得見笑。隨笑當識意語宗猷。切心研味。倘有見處。當復呈師。
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辨。不得違慢。
辦謂備辦。不順曰違。不敬曰慢。又慢怠也。
凡睡眠。不得先師。
意識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由此覆蔽身心。善法不生。長淪三界。故當少睡。宜起在師前。臥在師後。多睡有五過。一多惡夢。二諸天不喜。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五喜出不淨。
凡人問師諱。當云上某字下某字。
諱即二字法名也。若問字號。當直云。某甲和尚。或云某本師。若問阿闍黎字號。應云某甲軌範師。若非五種闍黎。不得稱師。五十頌云。又復於師名。不應輙稱舉。設有固問者。當示之一字。若問師年臘。及與州縣名。一一皆須答。
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早。如師實不明。當別求良導。
梵語室洒。此云所教。舊曰弟子。學在師後名弟。解從師生名子。若師道眼通明。則盡壽事之。倘或不明。宜別參知識。沙彌本無離師之法。以師不明。故別求良導。以良導能導人至於至道。故經云。隨順善師學。得見恒沙佛是也。幸無敬獼猴為帝釋。宗瓦礫為明珠。宗瓦礫是不識法。敬獼猴是不識人。不識法則慧眼失。不識人則墮邪途。故云。汝師既墮。汝亦隨墮。此之謂歟。
設離師。當憶師誨。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流。行不正事。
不憶師誨。故縱情自用。隨世俗流。故行不正事。中心經云。佛言知師恩者。見師則承事。不見則思惟師之教誡。是也。
亦不得住市井閙處。
聚貨交易之所名市。古於汲水之處為市。故曰市井。市中喧雜。故曰閙。處雖非市井。諸餘閙處。亦不得住。
不得住神廟。
血食祭祠。非出家者所居。梵王帝釋。由尚不敬。況事酒肉之神。大違聖教。非佛弟子。
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處。
男女有別。故不近尼寺處。僧俗須分。故不住民房。一恐情生漸染。二令俗譏謗。
不得與師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惡事。
為利販賣。交結往來。恃俗豪強。學習奇藝。俳優受雇。通使四方。種植求利。皆曰惡事。
△隨師出行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
從一家到一家。故曰過歷。縱過父母檀越家。師不聽。亦不得入。
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
道路也。若遇親朋知識。當善辭却。無得共語。而失隨侍也。
不得左右顧視。當低頭隨師後。
顧視。則散意失儀。低頭則心端表正。
到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應坐。
住一面。謂侍立師側也。檀是梵語。此云施。謂彼能行布施。則便越度貧窮苦海也。
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
檀。是自專也。寺各有主。賓主須分。自具客儀。不得輙自舉動故也。
若山行當持。坐具隨之。
或尼師壇。或蒲團。或隨所坐物。任持之。以便師坐也。
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
太近則足蹈師影。或步揚塵。太遠則不聞師喚示。或致餘失。五十頌云。若足蹈師影。獲罪如破塔。
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
淺則扶師渡過。深則倩人荷輿。
持瓶擕錫等。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十戒經中。持師澡瓶有十五事。携錫有七事。文多故云不錄。欲學者。自當檢閱戒經。
附 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時。
偶者。適然也。不得後時者。當先到約師處候。勿在師後方至。
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嚫。
出生者。謂施諸鬼神眾生之食。須著淨器。安於淨處。嚫是檀越所施之物。成範云。候師齋訖。收師檀嚫。大律云。食後施衣物。名為達嚫。是也。案嚫字。本從口。今從貝。訛也。梵語具云達嚫拏。此言施。在法則曰法施。在財則曰財施。在家人應行財施。出家人應行法施。一覽云。財法二施始成功。福慧兩全方作佛。
△入眾第四
不得爭坐處。
須敬讓之。
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
如有要事。當彈指使覺。輕語令知。不得遙呼失儀動眾。笑則失非小矣。
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
隱惡則自長德。揚善則僧海增隆。
不得伐勞顯己之功。
事功曰勞。自稱己功曰伐。謂不得矜誇自能。以顯己功。老子曰。不自伐故有功。是以君子不伐善也。
凡在處。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後。
一自離懈怠。二無動眾念。故不在前後也。
凡洗面。不得多使水。
一防後人。二自惜福。古云。熱水用人燒。冷水用人挑。若不解修行。縱有河沙福亦消。清規云。不得洗頭。有四件自他不利。一污盆。二膩巾。三枯髮。四損眼。
擦牙吐水。須低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
由水引下。故不濺人。清規云。右手蘸牙藥。揩左邊。左手蘸藥。揩右邊。不可再蘸。恐牙宣口氣過人。
不得高聲鼻涕嘔吐。
從鼻出曰涕。從口出曰嘔吐。
不得於殿塔。及淨室。淨池。淨水中涕唾。當於僻處。
口出曰唾。非當道淨所。曰僻處。
喫茶湯時。不得隻手揖人。
喫茶湯揖人非時。隻手揖人非禮。
不得向塔洗齒。及向和尚。阿闍黎等。
言塔則兼聖像矣。等者。謂長老上座。及尊客等。
凡聞鐘聲。合掌默念云。聞鐘聲。煩惱輕。智慧長。菩提生。離地獄。出火坑。願成佛。度眾生。唵。伽羅帝耶。娑訶。
初於聞中入流忘所。故得煩輕慧長。寂滅現前。故曰菩提生。超越世出世間。故曰離獄出坑。十方圓明。是曰成佛。獲二殊勝。故曰度生。絕名言。離性相。故曰唵伽羅帝耶。不住涅槃。不住生死。故曰娑訶。若臥時。聞鐘聲。即起默念。除病不起無犯。若自鳴鐘。應先念願此鐘聲超法界偈。次念此偈。又凡擊鐘。須緩打。前音將盡。方續後聲。如昔誌公。借武帝道眼。見地獄苦相。問曰。何以止之。誌曰。唯聞鐘聲。共苦。暫息。遂詔天下寺院擊鐘。舒徐其聲。付法藏經。亦令聲延長久。增一阿含經云。若打鐘時。願一切惡道諸苦。並皆停止。若聞鐘聲。兼說偈讚。得除五百億劫生死重罪。雜喻經說偈云。聞鐘臥不起。護塔善神瞋。現在緣果薄。來報受蛇身。所在聞鐘聲。臥者必須起。合掌發善心。賢聖皆歡喜。
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當以衣袖掩口。
多笑則失正念。大笑則非威儀。呵欠亦曰欠呿。是懈倦之貌。毗尼母經云。氣有二種。一上二下。上氣欲出時。莫當人張口令出。要迴面向無人處。若下氣欲出時。不聽眾中出。要作方便出外。至無人處出。然後來入。莫使眾譏嫌惡賤。入塔殿時。不應放下氣。和尚大德上座前。亦不得放下風出聲。若腹中有病急者。應出外放。莫令人生惡賤心。大律云。若急下風來。當制。若不可忍者。當下道。在下風放之。若在禪房中嚏者。不得放恣大嚏。若嚏來時當忍。以手掩鼻而嚏。勿令涕唾出。
不得急行。不得將佛燈私就己用。若然燈。當好以罩密覆。勿令飛蟲投入。
凡所動靜。須護身威儀。舉步即當視地。勿傷蟲蟻。將佛燈私用。當墮黑暗地獄。生生失智慧明。覆燈如前釋。
供佛華。取開圓者。不得先齅。除委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棄地踐踏。宜置屏處。
謂選開敷圓滿者。其半開。及將殘者勿取。先齅踐踏。是無尊敬也。屏處是無人行處。亦非穢污處。要用最經云。鼻嗅香者。由減香氣。無其福德。正報墮波頭摩地獄。世世鼻根無香味。日雲經云。香烟不盡放地。得越棄罪。盡五百歲墮糞屎地獄。何以故。由放逸心故。萎者。隔宿花也。經云。爐瓶並須淨拭。取花及楊枝。當呪願山澤樹神。不得拔其根株。當直往還。不當慢惰語笑。
不得聞呼不應。凡呼俱宜以念佛應之。
應字去聲。是答辭。或答南無佛。或答阿彌陀佛。或答阿。大律云。當答言諾。
凡拾遺物。即當白知事僧。
或白知事人。或白本師。或置常住庫中。待物主來。言說與物相當者。與之。不得私匿。昔樂羊子。得遺金。與其妻。妻曰。妾聞志士不飲盜泉。廉者不受嗟來之食。況拾遺財利。以污其行乎。羊子慚。遂棄金於野。苟其私匿。尚不如一婦人矣。
附 不得與年少沙。彌結友。
若非道安僧光之流。不可為友經云。非賢不友。非聖不宗。不孝之子。嗜酒之徒。志趣邪僻。履行凶險。不得交遊。往來之藝濁。虧損道行。成範云。私狎惡師惡友。數習放逸。種種觸惱本師。師不容懺。當再堅求懇乞。師固不容。當速請師之親友宿德。轉為請求哀懺悔。永絕鄙惡。無復再犯。是故賢者。有三畏。惡師惡友惡術。能障正道。開導邪途。早覺則善。若不知返。則生無少益。死有長哀。
不得三衣苟簡。
此是比丘三衣。優婆塞尚使畜之。令念福田之相。是解脫之服。況沙彌而得苟簡少缺。原為令識福田之相。及備進具時須。非謂使其披著。倘貧難辦。理亦無過。今時末法阿師。不諳律典。不知如來法制。皆令沙彌披著五條七條致使在家男女受五戒者。雷同披著深為不法。獲罪非輕。詳如下辯。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餘當捨。
多作多累。縱恣幻軀。故云進道嚴身。三常不足。方名少欲道人若自識無常。念他貧乏。故有餘即當捨之。
不得辦精緻拂。玩器等。粧點江湖。取笑識者。
不識四大皮囊。故辦精緻。迷惑正念。故學粧點。傚他不法。故取笑識者。暫時猶尚不可。況其終年玩弄。所謂賞玩暫時。悲憂長久。是也。無繫累者。曰。江湖散人。即是走江湖掛搭之人也。
不得著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
色服。謂紅紫黃綠白等。宜著壞色緇衣。類俗衣飾等者。或顏色類似。或製飾類似。如小領。窄袖。雲頭履等。
不得不淨手搭衣。
敬衣如敬塔。故須淨手持著。凡手持鞋襪。下衣。抓頭。摩足。觸不淨器。並須淨洗。方執餘淨物。
凡上殿。須束縛褲襪。不得放意自便。
恐有下毛脫落。故須束縛。若在餘時。及小童子。不束無過。
不得閒走。不得多言。
閒走廢習誦。多言縱口業。
不得坐視大眾勞務。避懶偷安。
坐視是無慚避懶則損福。經云。當盡力作眾僧事。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華果蔬菜。一切飲食。及一切器物等。
梵語招提。此云四方僧。物屬常住。私取即犯盜愆。經云。若有所欲取。當白知事人。僧照禪師苦行。禪定第一。行法華三昧。感觀音大士為說法。得無礙辯才。又見普賢大士乘白象放光證明。曾用眾僧鹽一撮作齋飲。以用無幾。不以為意。後行方等懺法。忽見相起。計三年。增長至數十斛。乃急賣衣。買鹽償眾。其相方滅。又釋道相暴死。至冥府。見一榜題云。此人盜僧杏樹。截作梳材。寺僧道郭。拾得殘木一橛。仍堪作梳。直八十錢。當墮火燒地獄。相還說之。郭聞說。即時償還又煬帝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緒。暮行野間。忽見寺。往投之。遇道明。不異平日。見眾僧粥。皆作血色。舉體火然。緒懼問之。明曰。此是地獄。吾為取僧柴一束煑染色。忘不賠償。當一年然足受罪。褰衣見膝下並焦黑。因曰。公幸為我買柴百束。賠還常住。并寫法華經一部。可得免苦。緒許之。歸寺依言。為辦。重往尋寺。寂無所見。智者聞之。孰不毛豎。
不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長短好惡。
王臣政事。是國家之正法。長短好惡。乃俗家之是非皆亂正念。亦招禍咎。故曰不得談說。經云。不得論說國家政事。評量優劣。出軍行師。攻伐勝負。是也。俗喜著。白服。故曰白衣。
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
僧者眾也。是四比丘已上之稱。尚非一比丘之舉況一沙彌而得云乎。言小則輕於眾。云我則自褻於己。出家是塵外之賓。乃至對王侯。亦自稱名而已。沙門僧鍾。見齊武帝。稱貧道。帝曰。稱名亦無嫌。帝問王儉曰。先輩沙門對帝何稱。正殿還坐否。儉對曰。漢魏佛法未興。不見紀傳。自後稍盛。皆稱貧道。亦聞預坐。言貧道者。道謂三乘聖人所證之道。我於此道寡少。故曰貧道。論云。貧有二種。一財貧。二德貧。又一智貧。二法貧。故不言臣也唐肅宗。敕僧尼朝會。毋得稱臣。洪覺範曰。明教嵩。每歎沙門高尚。見天子無臣禮。自唐令瑫。首壞其端。歷世因之。於是不疑。彼山林逸士。天子猶不得臣之。況沙門之道尊居三寶。為世歸依者乎。故正宗記之首尾言臣某。以存故事。其間自敘則止稱名。當時公卿莫不重其高識。統紀云。易曰。不事王侯。高上其事。記曰。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諸侯。後漢王儒仲被徵。見光武。稱名不臣。有司問其故。對曰。天子有所不臣。夫儒生隱士。尚知以道自高。況世外學佛。名居福田。豈當臣事世主。自取污辱。若肅宗者。可謂知尊釋氏。深識大體者矣。
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動氣發麤。即非好僧也。
設被非法誣謗。尚當忍耐。以理伸辯。勿現於顏色。若其人不可以理論。乃方便善辭而去。況因小事而自瞋爭乎。故經云。慎無慍訟。推直於人。引曲向己。見有諍者。兩說和合。清規云。有理無理。並皆出院。何也。葢僧當忍辱。若執有理而爭者。即是無明。故同擯之。息諍於未萌也。大律云。不忍辱人。有五種過。一兇惡增長。二事後悔恨。三多人不愛。四惡聲流布。五死墮惡道。
△隨眾食第五
聞揵搥聲。即當整衣服。
凡木石銅鐵打而有聲者。名曰揵搥。聞聲不預整理。臨時則有倉卒之失。
臨食呪願。皆當恭敬。
食前念供。及唱僧跋。食後誦偈呪願。皆當起恭敬心。不得散意慢怠。自損己德。
出生飯。不過七粒。麵不過一寸。饅頭不過指甲許。多則為貪。少則為慳。其餘蔬菜豆腐不出。
凡食。是米麵所成者。方可出之。若蔬菜果蓏。是嚼食。非五穀之噉食。不成食。故不出也。七粒者。言其極少。以呪願力故。能令諸鬼神遍皆飽足。多則為貪者。是一時之權言。恐無識之徒。狼藉在地。令檀越譏嫌。少則不成法數。反成褻慢。固非所宜。行護雖云七粒。而無慳貪之說。清規云。飯不過七粒。太少為慳。亦無貪辭。指甲許者。愛道經云。出生餅如指甲大是也。事鈔云。出生或在等供前後。隨情安置。按四分律。佛令比丘食時。若人非人。應施與食。乃至一搏。舊譬喻經。及雜事律。不得食盡。當留餘。普施羣生。勿拘一類。智度論。令初食時。先獻三寶。後施四生。涅槃經。因曠野鬼。受不殺戒。不得肉食幾死。佛敕隨有佛法處。悉施其食若有住處不施食者。是魔眷屬。非佛弟子。根本律。鬼子母從佛受戒已。佛令贍部州所有弟子。每於食次。施眾生食。於僧行末。設食一盤。呼其名字。及五百子。皆令飽食。并餘現在眾生。江山河海諸鬼神等。皆悉運心令其飽足。
凡出生。安左掌中。想念偈云。汝等鬼神眾。我今施汝供。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
其食當安淨盤子上。如無盤子。方安掌中。右手撥著淨物上彈指三遍。念偈已。更念變食真言。普供真言。各七遍。大善。
凡欲食。作五觀想。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
計功多少者謂當觀此食。因墾植耘除。收穫蹂治。舂磨淘汰。炊煑而成。作夫流汗合集。食少汗多。功重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淨。宿昔變為屎尿。惡不欲見。我若貪著。當墮地獄。吞熱鐵丸。出為畜生。償他宿債。如是觀已。心生厭離。方堪受食。量彼來處者。施主為求福故。減自口腹。割妻子分。而施將來。若無修行。粒米難消。故云粒米重如山。是也。
二忖己德行。全缺應供。
自當思惟忖度己之德行。如不持戒。坐禪。誦經。營三寶事。則德虧行缺。不應受他供施。受則為施所墮。德行雖全。猶須觀法。方消信施。故天台云。不問乞食眾食。皆須作觀。若不入觀。即潤生死。所謂學道不通理。復身還信施。長者八十一。其樹不生耳。年齒既已高。園中蕈不生。教有明文。豈容不信。
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
謂此心具足無量無明煩惱之過患。而貪瞋癡是其根本。故曰為宗。行者時當防之。根本若遣。諸過頓離。故於美食不起貪想。於麤食不起瞋恚。於不麤不美食不起癡心。作是觀已。乃可受食。彌勒所問經論云。一切惡法。皆從貪瞋癡起。是也。
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
四大成身。常為饑渴所病。苟非飲食。則形枯色悴。無由進修道業。是以飲食。正資身治病之良藥。修行進道之機關。如有貪著。則反成沉痾矣。阿育王經云。優波笈多。以一器盛滿乳糜。又以一空器。並置一貪食比丘前。語言。汝可待冷。稍稍飲之。而比丘貪食心重。便吹使冷。乃并食之。笈多曰。乳糜雖冷。汝心故熱。復須冷之。當以不淨觀為水。除此心熱。若見飲食。如服藥想。比丘食竟。即便吐出。滿於空器。笈多曰。汝可更食。比丘曰。不淨何可復食。笈多曰。汝觀一切法。猶如涕吐。因為說法。比丘精進思惟觀察。得阿羅漢果。
五為成道故。方受此食。
不食則形羸色變。道業難進。今為成就道業。故受斯食。苟不為道。則粒米難消。故古德云。為成道業施將來。道業未成爭消得。凡為受食。當作此五觀。若自知道業未成。須深生慚愧。故行護云。所食須生慚愧。常作觀法是也。摩德勒伽論云。若得食時。口口作念。第一匙默念云。願斷一切惡。第二匙念云。願修一切善。第三匙念云。所修善根。迴向眾生。普共成佛。
無呵食好惡。
不得呵嫌食之麤美。
不得以食私所與。若擿與狗。
物屬僧伽。食無偏黨。私與即犯盜愆。眾食未竟。與狗即成非法。受食正當虔恭作觀。擿與狗。即非威儀矣。
來益食。不得言不用。若已飽。當以手讓却之。
益者。進也。增添也。言不用則失謙遜。出聲復動眾念。讓之則恭遜合儀矣。
不得爪頭。使風屑落鄰鉢中。
自食尚不宜爪頭。況同眾飡。斯有三過。一動他念。二失威儀。三膩手污鉢得罪。
不得含食語。
設有人問。咽已方應。況自發言可乎。
不得笑談雜話。
心存五觀。即無此過也。
不得嚼食有聲。
凡嚼食須合唇吻。餅果當細擘食之。亦不得啜羹粥作聲。
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
不掩則自失威儀。復令人厭惡心起。
食中或有蟲螘。宜密藏掩之。莫令鄰單見。生疑心。
鄰單。即比座也。若令彼見。或疑忌心生。致於變吐。不能復食也。
當一坐食。不得食訖離座。更坐食。
有病無犯。
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鉢食。
是饑餓相。非出家儀。亦不得以舌舐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
速則失儀。遲則動眾。亦不得遺粒狼藉而食。不得頰食。不得縮鼻食等。
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
行食是益食也。五觀存心。時懷慚愧。則煩惱不生矣。古云。獃獃四顧起貪心。念食吞津咳[口*敕]頻。摝粥啜羹包滿口。開單展鉢響諸鄰。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
需同須。索也。謂以指授令知。彼為取也。
不得碗鉢作聲。
如前第九戒中釋。
不得食畢先起。
除有急事。及病。不能久坐。無犯。
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白槌。是舉罪之規。抗拒是抵觸不順之貌。如其不服。生瞋違和。即非好僧。古人聞善言則拜。有告過則喜。斯皆聖賢氣象。何不效之。
飯中有穀。去皮食之。
命依食住。道由食存。故宜惜之。不可賤棄。志逢禪師。一日宴坐。有神跪於前。師問為誰。曰。護戒神也。師曰。吾慮宿愆未殄。汝知之乎。曰。師有何罪。唯小過耳。師曰。何也。曰。凡折鉢水。亦施主物。師常輙棄之。非所宜也。言訖而隱。師自此悉飲之。
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
不知食之過患。故恣貪無厭。如昔一沙彌貪愛酪味。死即作酪瓶中蟲。復一沙彌貪著龍宮香飯。死後為龍。欲奪龍宮。殺諸龍屬。為害非小。是故於食不可生貪心也。
不得偏眾食。
僧物偏眾。準直成罪。自物偏眾。是無慚人。僧未食。不得先嘗。若為僧作食。欲知鹹淡。先嘗無過。昔唐登州文登縣。郭行妻王氏。生一女鶴喙。將終自言。酬先世甞齋之報。以此示人也。
△禮拜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
縱無住持。亦有監寺。復當妨後來之人。住持者。弘揚正法人。乃善知識也。凡禮拜。須淨盥潄。露頂跣足。早起及二時粥飯。當嚼楊枝。若不如法潔淨。禮便獲罪。
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逕過。
逕。近也。過也。逕過。一自失尊敬。二亂他觀法。獲罪非輕也。
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虗。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
參差中虗。皆屬慢惰。插鼻高低。是儀不中節。有失觀瞻也。
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非時謂不合眾規。則違逆僧制。人靜則不令眾動念。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
並是比丘齊禮。隨後謂在師之身後。亦不宜逼近。故云遠拜。
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
同拜則尊卑之儀失矣。
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在師前。不得受人禮。
同類禮。則失尊師之分。受人禮。則失自卑之儀。
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經像乃人天所尊。豈宜持之禮人。
附 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禮。不可不知。
不雜餘念曰精。真實致敬曰誠。七種禮者。一我慢禮。二求名禮。三身心恭敬禮。四發智清淨禮。五通入法界禮。六正觀修誠禮。七實相平等禮。前二非禮。後五義有淺深。如餘處釋。此不繁出。作觀。後五禮。即是觀。或作此禮所禮性空寂觀。
△聽法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皷大擂。
若不早往。臨時倉卒失儀。身心煩躁。不入法理。
整理衣服。平視直進。
衣整則儀肅。平視則心端。直進則表正也。
坐必端嚴。
身業肅也。
不得亂語。
口業肅也。
不得大咳唾。
一則動眾。二則污地。三獲罪非小。詳如經說。凡聞法如饑得食。如渴得飲。寸陰無棄。不厭多聞。方名佛子。
附 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
此是聞思修三慧。缺一不可。若聞而不思。如人種田。不下種子。思而不修。如不灌溉耘除。終無結實。三慧若立。則三乘之果可獲矣。
不得專記名言。以資談柄。
專記名言。如人說食。亦如數他珍寶。若資談柄。矜誇知見。不求理悟。增長慢幢。知見立知。返成毒藥。故云。學者為四事墮落。如法律三昧經云。一學不知善權方便。輕慢師友。無有一心。其意數轉。二學文特進。無有道力。但貪名譽。望人敬侍。三學所侍師不勤苦。當得成就。虗飾貢高。四好學道。反持異術。比佛深經。言道同等。此之惡見。甚於毒藥。有害法身慧命也。
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
會者。領悟也。未會稱會。是自欺不實。入耳出口。無契悟機。是欺他人。古人云。君子之學。入乎耳。著乎心。布乎四肢。形乎動靜。小人之學。入乎耳。出乎口。耳目之間。四寸耳。曷足以美七尺之軀。
年少沙彌。戒力未固。宜更學律。不得早赴講筵。
講筵。即法席。乃講經處也。戒力未堅。則心志無定。足跟未穩。隨風上下。況大小二乘。性相兩宗。奚能融會。非捨此欣彼。則撥無因果。互相詆讟。致招無間重愆。固不可不慎也。五苦章句經。佛言。夫善知識。欲教新學。稍稍以漸。教語魔事。令護魔因緣。生死罪苦。五道分明。令信罪福。事事了了。乃可語道。
△習學經典第八
宜先學律。後學修多羅。不得違越。
學者覺也。覺悟所不知也。又學猶飾也。器不飾則無以成美觀。人不學則無以成聖德。故學所以疏神達思。怡情治性。聖人之上務。古云木無枝。謂之瘣。人不學。謂之瞽。自古聖賢。猶務於學。況今凡夫。有不學而成人者哉。梵語修多羅。此云經。經猶徑也。是三乘人遊履。而通至涅槃之徑路也。夫學必依聖教。不得違背越次而學。故先律後經。如得繩墨規矩在手。先經後律。如欠繩墨。則方圓失度矣。
凡學一經。須先白師。經完更白別學某經。
沙彌識見未廣。不知法之次第。學之所宜。故須先白。師許然後學。必日有所進。溫故習新。進業之暇。常在師側。大律佛令二種學業。一誦解。二禪思。禪以寂妄顯真。解以開發妙慧。般若經云。禪學謂之開智。講學謂之演智。
不得口吹經上塵。
一口氣臭穢。二失尊敬心。應以淨物拂之。文殊問經云。莊嚴供養具。以口吹去灰者。墮優鉢羅地獄。傍報作風神王。
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末雜物。
以污桌輕經故也。清規云。私藏茶末。取笑傍觀。亦不得以外書。及不淨器物。乃至頭帽扇等。安在佛經律上。
人閱經。不得近彼案前經行。
自失敬儀。亂他心念。
凡經籍損壞。宜速修補。
籍是經典。損即速補。無至壞爛。經如父母。父母有病。可速治之。無至於難療。遲矣。
沙彌本業未成。不得習學外書子史治世典章。
本業未成者。謂十律未淳。威儀未具。及沙彌所應學之經法。如四十二章。遺教。法華。楞嚴經等。子史。子謂百家諸子。史謂諸國史籍。凡有一代君臣。必有一代之史。史者所以記當時法不法得失之迹也。如堯舜之德必書。跖蹻之行必書。天時人事。善惡臧否。莫不畢錄。以警後世。取信將來。故謂之信史也。外書。如三皇五帝之典。孔子姬旦之籍。乃至四書五經。孝以治家。忠以治國。修身養性。輔國利民。故云治世典章。由其教止修身齊家。故名為外。三乘聖教。教靜心惑。見自本性。名之為內。輔行云。若學外書。小乘教中。為伏外道。十二時。許一時習外典。若大乘中。初心菩薩。一向不許。且令進行。至六根淨位。學應不難。而亦未晚也。古德云。多知多事。不如息意。多慮多失。不如守一。慮多志散。知多心亂。心亂生惱。志散妨道。英賢才藝。是謂愚弊。一技一能。日下孤燈。一能一技。空中蚊蚋。
附 不得揀應赴道場經習學。
凡學習經典。須求理會。或諷誦。或受持。若為應赴。則不應學。應赴者。謂彼執鐃鼓等從事。以應他赴請。名為應赴。佛教中本無應赴之名。何有應赴之經。今言應赴道場經。是彼應赴僧為人禮誦之經懺。及水陸科文等。然經懺乃如來無上法寶。受持一句一偈。則罪滅福生。永為菩提種子。而將貿世間財利。誠為可痛。或有信心檀越請僧。欲求福以利存亡者。佛唯聽比丘說偈呪願。乃至為諷一經。足以利彼。殊無應赴之事也。
不得習學偽造經典。
如金剛纂。金剛論。血盆。妙沙。救苦。分珠。受生。北斗。法華三卷等。又夢授心經。無垢子註。太初語錄。斯等皆是魔說。
不得習學命書。
謂以陰陽七政五運六甲。占彼壽夭窮通之書。然天有可禳之災患。人有可轉之禍福。所以為善則降之百祥。不善則降之百殃。故云一念之善。祥風和氣。一念之惡。妖星厲鬼。一言之善。則熒惑三移。稽古驗今。足為誠鑒。況其事幽理微。罕能盡測。故漢桓譚曰。天道性命。聖人所難言。自子貢以下。不得而聞。況後世淺儒。能通之乎。縱能比知。實非釋子所宜。有害自他。壞亂正法。禍非小也。
相書。
謂察形貌。觀神氣。以達禍福之書。尋其書。前後相傳。共有二十七家。原無正宗。謬以達磨為始祖。欲取信後人。而誣謗聖人。罪若彌天矣。富貴貧賤好醜得失。皆由夙世自作善惡業因。故於今生報得總別依正之果不同。此乃第八識相分所變。既相分已定。天地鬼神不能移易。唯自作善惡則能遷之。故非人所能測。豈可以形貌觀而知之耶。釋子勿被斯惑。
醫書。
謂治病方餌之書。東華始自神農。察草木寒溫之性。辯君臣佐使之義。作藥方以療民疾。黃帝作內經。命俞附岐伯雷公。察明堂。究脈息。巫彭桐君處方餌。而醫道斯立。嗣後華陀。扁鵲。葛仙公。孫真人。張仲景等所集。皆曰醫書。西國則醫方明論。及耆婆之書。原非釋子所學。由亂道心。妨廢正務。倘一錯用。則自損損他。故如來有背痛之餘報。扁鵲倉公。有不免之禍刑。縱得流水耆婆之妙術。實非圓頂方袍之宜習也。
兵書。
如太公之六韜。黃石公之三略。及孫武子之十三篇。斯皆征伐陣法之書。大非釋子所當學習。如大灌頂經佛言。我滅度千歲後。當有比丘。樂習兵法。附近國王。及諸王子。輔相臣民。以毀吾法。因是以後。當遇惡心。斷滅吾法。塔像毀壞。無有神驗。善神不復營護。故使毀壞。無人遮制。我之法化。於是漸滅。
卜筮書。
龜曰卜。蓍曰筮。蓍草一生百莖。用此占之以決疑。故曰卜筮。晉臣顏含。郭璞嘗欲與之筮。含曰。年在天。位在人。修己而天不與者命也。守道而人不知者性也。自有性命。無勞蓍龜。世儒尚不肯為。而釋子何更返學。實可羞也。
天文書。
謂仰親天象日月星辰。彗孛熒惑之變。以占國之豐險。人民之災異。其始自黃帝。頊重。唐和甘石等書。而佛教中亦廣明之。如摩蹬伽經。有旃陀羅。名帝勝伽。廣說二十八宿。及七曜等。一一各出其星之名數。星之形狀。及以星姓。祭法所須。日行度數。又有六宿。一日一夜共月俱行。謂畢井氐翼牛璧。七曜及羅睺彗。通為九星。又因於星行。離日近遠。辯所生人。善惡之相。復占諸宿。離日近遠。辯於起立成壞之相。復占月在某宿。天雨多少。并日月薄蝕。所主之事。復占日月所在地動。吉凶之相。後乃為佛廣破其相。大論第十卷。亦略辯星法。謂若月至昴張氐婁室胃。地動。屬水地神。是歲無雨。不宜麥。若至柳尾箕璧奎危。地動。屬龍神。災同前。若至參鬼星軫亢翼。地動。屬金翅鳥。災同前。若至心角房女虗井畢觜斗。地動。屬天帝。安隱豐樂。宜五穀。餘如星書。非今所要。亦非預釋氏之流。故經云。不得仰觀曆數。推步盈虗。日月薄蝕。星辰變怪。山崩地動。風雨旱澇。歲熟不熟。有疫無疫。一不得知。有犯斯戒。非沙彌也。
地理書。
非明九州九道九山九澤國土之典。是今堪輿家擇生居死葬之書。起自郭璞。璞得青烏子青囊經。故能卜筮地理。然禍福之定數。由於前因。前因雖定。修善可以滅其餘殃。習惡即損其福祐。修善可補前非。豈容積惡而圖地報之三多。仁義不修。而求枯骨授之五福。三代未所見有。孔老亦未嘗言。故世云。風水人間不可無。全憑陰陽兩相扶。富貴若從風水得。再生郭璞也難圖。灌頂經云。釋種童子白佛言。凡夫墳塚。何故有諸鬼神依附。佛言。皆是五穀之精。妖妹幻化。或橫死之鬼。無所附著。依以為靈。或是樹木山林之精。骨未朽爛。故有微靈。骨若糜爛。此靈即滅。無有氣勢。亦不能為人作諸禍福。或是鄉親新命終人。在世無福。又行邪諂。應墮鬼神。或為樹木雜物之精。無天福可受。地獄不攝。縱誕世間。浮遊人村。既無天饍及諸飲食。遂恐動於人。作諸變怪。扇動人心。凡夫聞見。即便設福。之為神。或妖邪之師。倚以為神。覓諸禍祐。欲得長生。愚癡邪見。殺生祠祀。死入地獄。餓鬼。畜生。無有出時。可不慎之。
圖讖書。
是符讖之書。謂懺記來驗。符合無差也。
乃至爐火黃白。
是丹竈黃白之術。淮南傳云。有中篇八卷。言神仙黃白之術。共二十餘萬言。道家鍊真經云。丹砂鍊之一返而成白銀。二返而成黃金。昔漢道士李少君。奏曰。臣能凝汞鉛。成白銀。飛丹砂為黃金。金成服之白日升天。武帝信之。後悉無驗。唐武帝好仙。道士趙歸真。與金丹服之。藥發躁悶失常。遂崩。斯等皆獲欺君之罪。今有愚人。屢受斯惑。至於亡身破家者不少。然釋子捨玉帛如棄涕唾。乃出家為道。長生異術。不識四大皮囊。棄自心性。求為守尸之鬼。萬無一驗。釋子知身如幻。世不久停。悟自本心。真常不泯。豈可返生貪愛。學此陋術。誠為可耻。自惑惑人。玷辱法門。獲罪非輕。
神奇鬼怪符水等書。
有福而靈曰神。無福而魅曰鬼。又鬼者欺也。欺人以求飲食也。此謂降神降鬼。畫符噀水。治病治鬼。邪巫幻術諸書。妄說吉凶禍福。惑人取利。起自張道陵。自稱鬼卒道。造符水醮錄之術。傳至張角。角以妖術種種怪異教民。妄呪符水以治病。眾見怪誕。神而奇之。故曰神奇鬼怪。角後叛為黃巾賊焉。乃至圓光。扶機。外道安宅呪。肢節呪。知人生死吉凶呪。解諸音聲呪等。自不作。不教他作。灌頂經云。阿難白佛言。如來所有言說。真實不虗。然末世中。多有誹謗。佛先說諸經法。有呪術者。或云應學誦持修行。或云不應修習禁呪。諸經法中。更互不同。反覆前後。故使末世諸比丘等。有信行者。有誹謗者。是故重問於世尊耳。佛言。我經中說諸禁呪術不應行者。謂諸異道邪見法術。惑亂萬姓。但為利養。以活身命。我所不許。今吾所演灌頂章句。真實呪術。阿含所出。諸經雜呪。盡欲化導諸眾生故。不同異道。為利養也。但為度脫眾生危難。遭苦患者。令得蘇息。故吾今聽許。當來末世四輩弟子。入我法中。受持禁戒。多所缺犯。心不專一。急難之時。遭疾苦難。向諸異道邪見法中。以求福祐。欲脫眾難。不可得離。不知宿對。前世業緣。而到異道所跪拜問訊。願見救護。異道言。隨汝所願。吾當祈請。上通五官。下言地祗。令汝得福。救度危厄。不復遭苦。復言或汝先身犯諸過惡。或言七世殃咎所引。為王官所錄。受諸讁罰。或言牽引滅及門族。或言汝七祖為九幽所羅。魂在太山。當以疋帛隨方之色。救贖汝等七祖之魂。拔除汝等七世之過。又言汝為山樹鬼神星宿之神所嬈害。致諸病痛。當以白牛白馬。種種肥美飲食。妓樂歌詠鬼神。可獲大福。除汝危難。佛告阿難。末世眾生。為諸邪師所惑。殺眾生命。欲救危厄。殺者得罪。天神地祇。悉不噉食。是故我今廣演灌頂章句真實呪術。化諸未信不解道者。汝當宣傳。勿令毀失。
不得習學宣卷打偈。
即今無為教之金剛卷。一人宣之。眾人和之。曰打偈。
不得習學外道書。除智力有餘。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可以涉躐。然勿生習學想。
躐亦作獵。躐踐也。內外教。如前釋。大經云。佛告諸比丘。出家人應修慧學。尋究經典。不得披讀外書。我涅槃後。有愚癡破戒人。捨十二部經。讀誦種種外道典籍。文頌手筆。畜不淨物。言是佛聽。如是之人。以好旃檀。貿於瓦木。以甘露易於惡毒。故論云。若菩薩於佛所說。棄捨不學。反學外道邪論。世俗經典。是名為犯。若上聰明人。能速受學。得不動智。於日月中。當以二分受學佛法。一分學外典。若於世典外道邪教。愛樂不捨。不作棄想。是名為犯。法苑云。若一向廢內尋外。則便得罪。縱解理行。唯可暫習。為伏外道。還須厭離。進修內業。務令增勝。若偏躭著。則壞正法。豈成僧寶。若專讀外典。歌詠琴棋。諷誦詩書。徒消日月。內教法藥。救生為急。文奧理深。辭華秘博。能解一句。演無量義。新舊經論。卷軸數千。曾不窺撿一句之義。外道不急之事。日夜勤學。若謂白衣笑我無知。不學世典者。何如俗人問我經義。不能答耶。居內不閒於外。未足可羞。在內不解於內。恥辱彌甚。良由時將末法。人命轉促。無常交臂。朝不謀夕。恐一入冥途。累劫難出。再遇佛法。想見無由。雖經論許一分學外。為伏外道。此為上智聰叡者說。先諳於內。兼令知外。機辯鋒芒。出言關典。內外博究。堪為師匠。得如經說。為伏外道。今自量身。觸事無能。神識常閉。愚戇恒開。自救無聊。何能利人。色香不通。何辯菽麥。願自思退。省己為學。亦不得以佛經糅雜俗典。如冥報記云。唐趙文信。遂州人。貞觀元年暴死。三日復甦云。至閻王所。王問汝修何功德。答言。一生以來。不修功德。唯好庾信文章集錄。王言。庾信是大罪人。現在受苦。頗曾識否。答言。雖讀渠文章。未識其人。王即遣人引出庾信。乃見一龜多頭。龜去少時。現一人身來云。我便是庾信。為在生時好作文章。妄引佛經。以雜俗書。誹謗佛法。謂不及孔老之教。今受龜身。苦之極也。
不得習學詩詞。
志之所發於言曰詩。言之所吐於文曰詞。記云。書算卜術。俗典文頌。俱是世法。非出家業。故不聽學。
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
楷即楷書。乃上谷王次中所作。足以宣文顯義。何更著心求工於草隸。今時出家多有不修正務。而晝夜求字精巧。終年苦心。迷不知省。縱饒學到鍾王之妙。程盱之巧。亦何救於生死。諸佛不讚。閻王不受。終為廢物。成何底事。警訓云。律制雜學以妨正業。故學書不得為好。然古高僧亦多異學。或精草隷。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譽。皆為精窮內典。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化。今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為三命。豈意捨家事佛。而隨順俗流之名。本圖厭世超昇。而翻習生死之業。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廁方袍。心染浮俗。畢身虗度。良可哀哉。
不得污手執持經。
因果經云。觸手請經。當墮廁中蟲報。阿難請戒律論云。僧尼白衣等。因讀誦經律論等。行語手執翻卷者。依忉利天歲數。受畜報二億歲。墮獐鹿中。恒被摺脊。苦痛難忍。若無記戲言。捉經律論。亦招前報。若安經像房堂簷前者。依忉利天歲數。八百歲受畜生報。二億歲墮猪狗中生。若得人身。一億歲恒常作客。栖屑不得自在。
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
經是佛語。亦是佛師。故對經如對佛。一言一偈。千劫難逢。縱不解義。誦之亦種善根。故須特加尊重。律云。慎無臥誦經。若纔覺疲倦。懈怠心生。即當痛念人命呼吸。如救頭然。又何暇於懈怠哉。
不得案上。狼藉卷帙。
帙音妷。經卷編次成夾曰帙。狼藉謂參差雜亂。不齊整也。
不得高聲動眾。
凡讀經。要知句逗聲法。華梵了然。若隨眾諷誦。聲宜調和。不得自恃。若自習學。聲須低小。勿動眾念也。
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經法是三乘人之父母。同加愛護。無有彼此。如有不敬損壞者。俱得慢法之罪。借而故心不還者。即得盜罪。經云。借取與。必分明。無違期約。以失信道。
△入寺院第九
凡入寺門。不得行中央。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
行中央則唐突。無尊敬儀。如世公府衙門。下官尚不得中進。況法王寶殿。而可不迴顧左右乎。當隨門夾舉足出入。緣左手邊。先舉左足。緣右手邊。先舉右足。大律云。行時先下脚跟。後下脚指。平視直進。迴時合身總迴。西國寺圖云。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若禮三寶。常念體唯是一。何者。覺法滿足名佛。所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知一切凡聖體同無二也。若入寺時。低頭看地。不得高視。見地有蟲。勿悞傷殺。當歌唄讚歎。不唾僧地。若見草木不淨。即須除却。言寺者。嗣也。謂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故天子有九寺。漢明帝永平十年。天竺摩騰法蘭二法師。以白馬馱經像至洛陽。勅於鴻臚寺安置。次年敕於雍門外別建寺。以白馬為名。不忘其本。復名為寺。西國僧住處。名僧伽藍。此云眾園。謂生長佛子之道芽也。
不得無故登大殿遊行。
殿安聖像。敬像如佛在。豈得無事遊行。
不得無故登塔。
塔無舍利佛像。尚不宜登。而況有乎。若為供養花幡燈等。登上無犯。故古德云。無事不須登佛殿。等閑莫向塔中行。不因掃地添香水。縱有河沙福也傾。
入殿塔。當右遶。不得左轉。
右遶名吉。左遶名凶。凡遶佛遶塔。自東而南。即成右遶。非用自手為右。夫旋遶以敬慕佛為義。故當以佛為右也。文句記云。左迴偏僻。以表惡也。右迴便易。以表善也。佛髮右旋。凡人左旋。故當從佛。
不得殿塔中涕唾。
僧護經云。在佛僧淨地涕唾污地。以是因緣。入地獄中。刀刖己鼻。火燒受苦不息。詳如經說。
遶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須知遍數。
凡敬遶塔像遍數。皆有所表。三匝表供三寶。除三毒。淨三業。滅三惡道。得值三寶。七匝除七支罪。得七菩提分。十匝除十使。得佛十力。百匝除百煩惱。得百法門。提謂經云。長者提謂白佛言。散花燒香然燈禮拜。是為供養。旋塔得何等福。佛言。旋塔有五福德。一後世得端正好色。二得音聲好。三生天上。四得生王侯家。五得涅槃道。何因緣得端正好色。由見佛像歡喜故。何緣得聲音好。由旋塔說經偈故。何緣得生天上。由當旋塔時。意不犯戒故。何緣得生王侯家。由頭迴禮佛足故。何緣得涅槃道。由有餘福故。華嚴經旋塔偈云。始欲旋塔。當願眾生。施行福祐。究暢道意。遶塔三匝。當願眾生。得一向意。不絕四喜。
不得以笠杖等。倚殿壁。
沙彌本無畜杖法。或遠行及老持之。入寺必須去笠斂杖。若見二師上座尊宿。皆投杖笠於地。然後問訊。若為二師持杖。師有顧問。必抱杖然後答之。呂氏春秋曰。孔子弟子。抱杖而問其父。拄杖而問兄弟。曳杖而問妻子。葢尊卑之有分也。若以杖倚殿壁。即得輕慢之罪。故昔二十五祖。七劫以前。當證二果。由以杖倚殿壁。緣斯過慢。遂失二果。寶梁經云。有一賢者。面上有國王文。相師見已。嫁女與之。後時賢者入寺。杖倚寺壁。生憍慢故。失國王文。墮大地獄。可不慎哉。
△入禪堂隨眾第十
單上不得抖衣被作聲扇風。使鄰單動念。
此具三過。一自麤躁。二扇塵污人。三令他動念。又凡入堂。律教令具五法。一須慈敬尊重於人。二應自卑謙下如拭塵巾。三知坐起俯仰得時。四在眾中不為雜語。五不可忍事應默然。
下牀默念偈云。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迴護。若於足下喪身形。願汝即時生淨土。
念偈已。復應念呪七遍。唵地利日利莎訶。
不得大語高聲。
沙門出言。語須恭慎。聲要柔和。方稱釋子之儀。
輕手揭簾。須垂後手。
此離二過。一無粗躁。二不壞物。卷時須面向裏。令兩頭齊整。
不得拖鞋作聲。
行護云。凡著履屐。先令脚跟著地。勿使有聲。
不得大咳[口*敕]作聲。
無痰有聲曰咳。無聲有痰曰嗽。
不得鄰單交頭接耳。講說世事。
佛法。尚不宜交頭接耳。況其世事乎。
或有道伴親情相看。堂中不得久話。相邀林下水邊。乃可傾心談論。
雖許傾心。只宜道話。不可恣談世情。慈受禪師箴規云。若是舊時道伴。遠地親情。相引林下水邊。方可傾心談論。至於交關買賣。引惹雜人。盡非衲子所為。
若看經。須端身澄心默翫。不得出聲。
翫。觀習也。此明三業肅清。身端則念正。心澄則理生矣。
二板鳴即宜早進堂。
早則身心輕安。事事調停。遲則倉卒。妄念易生。
歸位默念偈云。正身端坐。當願眾生。坐菩提座。心無所著。
跏趺時。復應念偈云。結跏趺坐。當願眾生。菩提堅固。得不動地。
附 不得穿堂直過。
當沿前後行。箴規云。穿堂直過。豈不厚顏。尊殿閒行。恐招薄福。
上單下單。俱當細行。勿令鄰單動念。
夫為沙門釋子。本具三千威儀八萬細行。凡所舉止。先須慎心。
不得單上寫文字。除眾看經教時。
除謂開聽也。
不得單上相聚。擺茶夜坐雜話。
此有三過。一則動念。二則散心。三犯非時。縱有非時之藥。亦不應夜坐雜話。
不得單上縫補衣被。不得眠臥共鄰單說話。動眾。
經云。食則無語。臥則無談。精勤思義。溫故知新。坐則禪思。起則諷誦。戒行如此。真佛弟子。
△執作第十一
當惜眾僧物。
大律云。護常住僧物。如護己眼睛。行護云。有損費常住三寶等物。當賠償之。昔揚州白塔寺沙門道昶。掌知僧物。自在侵用。忽有冥官數人。白日入房。曳昶下地。欲斷其頸。昶驚呌乞命。官厲聲言。合房資財。並送還僧。當放汝活。昶叩頭言。不敢違命。即鳴鐘集眾。盡捨衣物造像設齋。冥官三日復至。見昶一鉢一衲。不言而去。昶自是勉勵進修。卒成明行。
當隨知事者教令。不得違戾。
違是乖違不順。戾是狠戾不服。
凡洗菜。當三易水。
易換也。當先擇去蟲蟻等。然後洗之。
凡汲水。先淨手。凡用水。當諦視有蟲無蟲。有以密羅濾過方用。若嚴冬不得早濾水。須待日出。
寒天早濾。恐蟲凍死。凡河水井水。皆須觀察。無蟲方用。用有二種。一飲食。二浣濯。其水蟲極細。須諦觀察。不得就中洗手面。及大小便。濾羅有五種。一密絹方羅。二陰陽瓶。三君持瓶。此二。皆用絹鞔口。細繩繫項。沉放水中。待滿牽出。四酌水羅。五角羅。用絹方一磔許。或繫瓶口。或置碗上。濾而用之。
凡燒竈。不得燃腐薪。
腐朽之木有蟲。故不聽然。經云。亦不得然生薪濕薪。
凡作食。不得帶爪甲垢。
佛不聽留指甲。極長聽至一麥。若帶垢不淨作食。得廁中鬼報。譬喻經云。有沙門作摩波利飯。比丘分酪酥著手。以手拭柱。柱即破裂。不可不慎哉。
凡棄惡水。不得當道。不得高手揚潑。當離地四五寸。徐徐棄之。
惡水是洗器浣濯之水。不得當人行道處。棄瀉。
凡掃地。不得逆風掃。不得聚灰土安門扇後。
謂不得堆積糞掃也。經云。掃地當令淨。不得有迹。有即時掃却。百緣經云。掃地得五功德。一自除心垢。二除他垢。三去憍慢。四調伏心。五增長功德。得生善處。
洗內衣。須拾去蟣虱。方洗。
小者名蟣。大者名虱。拾淨而洗。方無傷生之過。
夏月用水盆了須覆。若仰即蟲生。
夏月蟲生無時。仰則有餘水故蟲生。凡洗上衣之盆。不得用洗足及洗下衣襪等。晒時竿上。亦不得相觸。不得含水噴法衣。
不得熱湯潑地上。
傷生故也。亦不得以熱湯澆火令滅。
一切米麵蔬果等。不得輕棄狼藉。須加愛惜。
今生不惜物。來世無受用。況常住眾僧之物。而不深加護惜可乎。
△入浴第十二
先以湯洗面。從上至下。徐徐洗之。
若別有淨水。則不宜以浴湯洗面。浴畢出外。當用澡豆。或灰土。再三淨洗兩手。然後洗面。溫室經。洗浴能除七病。一四大輕安。二除風氣。三除痺濕。四除寒冷。五除熱氣。六除垢穢。七身清目明。然亦不得數洗。除時因緣。
不得麤躁以湯水濺鄰人。不得浴堂小遺。
小遺。或云小行。或云小解。或云小淨。或云小便。淨地尚不可遺。況浴堂中。僧護經云。比丘在淨地大小便利。不擇處所。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肉廁井。火燒受苦不息。莊嚴寶王經云。若於常住地涕唾者。是人生於娑羅樹中。為針口蟲。經十二年。若於常住地大小便利者。是人於波羅柰大城。大小便利中生。為穢污蟲。優鉢祗王經云。伽藍法界內地。漫亂大小便。五百生墮拔波地獄。後二十劫。常遣肘手抱此穢地。乃至黃泉。
不得共人語笑。人天寶鑑云。一沙彌入浴戲笑。遂感沸湯地獄之報。
戲笑感報尚爾。其餘則可知矣。
不得洗僻處。
大小便處也。
凡有瘡癬。宜在後浴。或有可畏瘡。尤宜迴避。免刺人眼。
可畏瘡。即癰疽等惡瘡。自須迴避。取水別浴。勿令人見。或人浴訖。最後方浴。不然則損福招罪。
不得恣意久洗。妨礙後人。
恣意。謂恣情縱意。經云。不得在中浣衣。
附 脫衣著衣。安詳自在。
謂不得輕躁倉卒。
浴前先洗淨。須細行。不得以洗淨水入浴釜。
當未入浴之前。先如法洗淨洗手已。然後入浴。今時有以少水在浴堂邊洗淨。復不以灰土洗手。即入洗浴。與不洗無別。甚為穢污。自污污他。感報不輕。
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
依例謂依常規也。其中浴具盆器澡豆等。當安置如法。用者亦須如法。免招後殃。如僧護所見者是也。
△入廁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當行。莫待內逼倉卒。
倉卒即有失儀之過。故須及時當行。
於竹竿上。掛直裰。摺令齊整。以手巾或腰縧繫之。一作記認。二恐墮地。
直裰。相傳前輩見僧有偏衫。而無裙。有裙而無偏衫。遂合二衣為直裰。當摺疊掛竹竿上。著內衣入。大律令著覆肩衣入廁。
須脫換鞋履。不可淨鞋入廁。
須脫鞋換屐。若鞋曾經入廁。踐僧淨地。及入堂殿。獲報非輕。罪如經說。古云。衩袒登溷。草履遊山。莫踐法堂。回互耆舊。
至。當三彈指。使內人知。不得迫促內人使出。
三彈指。內人不出。自當待之。或過餘廁。
已上。復當三彈指。默念云。大小便時。當願眾生。棄貪瞋癡。蠲除罪法。
已上。登上廁也。今此三彈指。是警覺廁中啗不淨鬼等。無致觸忤。彼此兩損。譬喻經云。有一沙門不彈指小便。濺中廁中鬼面。鬼大瞋。欲殺沙門。沙門持戒。鬼不得便。
不得低頭視下。
視下。或令不淨心生也。若人後至。須彈指令覺。
不得持草畫地。
不攝正念。故畫地畫壁。
不得努氣作聲。
一自失儀。二動他念。
不得隔壁共人說話。
文殊經云。大小便時。身口及木石。不得作聲。
不得唾壁。
一恐誤觸非人。二令人心生厭惡。亦不得污廁兩緣。
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
一身儀不恭。二處非禮所。
不得沿路行繫衣帶。
餘時脫衣繫帶。尚不得沿路。況入廁乎。
便畢。當淨澡手。未澡。不得持物。
今言澡手。不言洗淨者。略也。先須取瓶添水令滿。安洗淨處。如無另洗淨處。可持入廁。便訖。先以物拭。後用水洗。以左手無名指小指。揩洗令淨。拳其左手。右手抽衣。開戶。提瓶而出。至洗手處。用灰。或土。先洗左手七度。次兩手俱洗七度。留少水洗瓶內外。還置本處。歸房以淨水再三潄口。便事乃畢。詳載大律。凡為師者。當如法教授。佛言。如是洗淨。有大利益。凡為出家。歸依於我。以我為師者。咸應洗淨。若不如法洗淨者。不應遶塔行道。不合禮佛誦經。自不禮他。亦不受他禮。不應啗食。不坐僧牀。不得入眾。所持呪法。皆無效驗。若作齋供。書經。造像。得福寡薄。汝等皆當依我言教。無得自欺。作不淨業。懈怠放逸。為下品行。當墮惡道。云云。今時縱有洗者。全不依法。反成穢污。為師不教弟子。兩皆招罪。俱墮三途。如佛所說。可不慎哉。
洗手默念云。以水盥掌。當願眾生。得清淨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囉耶娑訶。
上偈念一遍。下呪當念七遍。其入廁洗淨去穢。各各有呪。詳如餘處。清規云。按大藏纓絡經云。夫登溷者。不念此呪。假使十恒河水。洗至金剛際。亦不能淨。律中小遺。亦洗之。然後以土。洗手一二度。
附 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不淨污身污衣。受禮禮他。皆得罪。小解時。須在缸邊。不得向缸中解作聲。及臭氣薰人。褊衫是襯法衣。禮敬之服。故不宜著小便也。偏衫。原非佛制。乃此方所造。昔魏帝請僧入內供養。宮人見僧偏袒右肩。不以為善。遂作偏衫。施綴於左邊覆肩衣上。而覆右肩。因名為偏衫。今隱覆肩衣名。通號兩袖者曰偏衫。如欲作者。須開後縫。截領。方合原式。
△睡臥第十四
臥須右脇。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及左脇臥。
凡臥須安枕。或曲肱為枕。不得頭著席。仰是修羅臥。覆是餓鬼臥。左脅是貪欲人臥。沙門應如師子王臥。順身右脅著席。累足合口。頭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不捨念慧。思惟起想。至後夜即起正座。思惟己業。亦不得齁聲臥。云何如師王臥。謂一切獸中。勇捍堅猛。師子最為第一。出家人。亦以發勤精進。勇捍堅猛最第一。由是因緣。與師子王臥法相似。如是臥時。身無掉亂。念無忘失。睡不極重。不見惡夢。故名吉祥也。
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
為防惡人。恐有梵行難。故聽同室也。
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
同事。謂同沙彌所施行事。或同師學者。如僧護比丘見地獄二沙彌眠臥相抱。猛火燒身。苦不休息。佛言。迦葉佛時。是二沙彌。共一被褥中相抱眠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火燒被褥中相抱受苦。至今不息。
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面。
凡是下身衣物。不得高掛。
附 不得脫裏衣臥。
裏衣。是近身著者。若上若下。皆名裏衣也。
不得牀上笑語高聲。
前誡禪堂中臥語話。此誡房中睡時語聲。
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擕溺器過。
聖像是佛菩薩像。或羅漢祖師像。溺同尿。小便也。
△圍爐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
交頭是雜話之端。彈垢則臭氣熏人。大律云。若毛髮。爪甲。涕唾。皮血。餅果。毒藥。著火中。皆得罪。清規云。不得撥火飛灰。
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煖便宜歸位。
烘焙與太久。皆妨礙他人。箴規云。淨髮圍爐。禮宜謙讓。佛言。向火有五過失。一令人無顏色。二令人無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閙集。五多說俗事。
△在房中住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
問訊。謂發言詢問。生年戒臘。及興居安利否。學業日進否。若有得失言語。即乞歡喜。不得經宿。互相讚美。不得背相是非。
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云。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
入時預告。免彼有失儀倉卒。滅時預問。慮他須用。亦不得釘破墻壁掛燈懸物。果報如僧護經說。時時須檢點火燭。勿令失誤。
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
口吹即失儀。復令臭氣熏人。及傷食火之蟲。亦不得以手風扇滅。當用物折去殘炷。徐隱油中。高聲則動他心念故也。
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
經云。八福田中。看病為第一。善生經佛說偈言。人當瞻疾病。問訊諸危厄。善惡有報應。如種果獲實。世尊則為父。經法以為母。同學者兄弟。因是而得度。大律云。看病有五功德。一知可食不可食。二不惡賤便利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名利。四能經營湯藥至瘥或終。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生歡喜。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嚮。及高聲語笑。
嚮同響。物應聲也。
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謂無事之故。不得輕入他房院中。
△到尼寺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
異座謂非尼常所坐者。以男女有別。座必須分。故也。
不得為非時之說。
謂非宜說法之時。則不應為說。
若還。不得說其好醜。
謂不得論說其是非好惡。及彼形貌也。
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書以達意。疏以陳事。假即是借。裁割是縫補。洗浣即漿洗衣服等。斯皆恐生慚染。及招譏謗。故不聽也。
不得手為淨髮。
謂不得親手。為其剃髮。成範云。亦不得把手教剃式。不得入厨教作美食。非師差使。縱過尼寺門。不得擅入。
不得屏處共坐。
一生漸染。二令他疑謗。
附 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禮。
單進則令他譏議。送禮即非出家所宜。
不得囑託尼僧。入豪貴家化緣。及求念經懺等。
求念經懺。自失清高。託化緣。招他譏嫌。
不得與尼僧結拜父母姊妹道友。
一為世俗嫌疑。二重結生死之累。大非釋子出世人之所為也。
△至人家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宜雜坐。
謂不得與俗共相雜坐。當自別座而坐。亦不得蹲坐。箕坐。交脛坐。搖身坐。搖足坐。數起數坐等。
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
若戲問。若難問等。皆不應說。當觀前人根器。宜聞何法。應說多少。不得過說。儀則經云。說法不當機。他聞心不喜。命終受大苦。大經云。若有受持讀誦書寫宣說。非時非國。不請而說。輕心。輕他。自歎。隨處而說。反滅佛法。乃至令無量人死墮地獄。則是眾生惡知識也。大律云。有五種人問法。皆不應為說。一試問。二無疑問。三不為悔所犯故問。四不受語故問。五詰難故問。並不得答。若前人實有好心。不具前五意。為欲生善滅惡者。乃隨機方便好心為說。若自解未明。若於法有疑者。則不得為說。恐令前人有錯傳之失。彼此得罪。
不得多笑。
亦不得癡笑。狂笑。無緣笑。皆由散心故。失自珍重。令他譏嫌也。
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軌。
凡為受食。須具威儀軌則。如同眾食法會無別。故行護云。入俗家坐起。須具威儀。發言慈善。不得麤獷。勿說世間事。當說法語增其善心。常攝六根。不得放逸。
無犯夜行。
夜則勿去。早須歸寺。
不得空室內。或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
一恐漸染情生。二令他人譏議。
不得書信往來等。同前。
同前。如不得與尼假借裁割洗浣等。
若詣俗省親。當先入中堂禮佛。或家堂聖像。端莊問訊。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
此言問訊。謂合掌低頭而已。長揖亦得。若家有佛像。觀音菩薩像。應禮。若香火神像。只宜合掌低頭。父母等。當加訊問興居。
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薄。艱辛苦屈等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
說師法嚴苦屈等事。即令父母生姑息子之愛心。於三寶所。不生敬仰之念。遂長淪苦海。若為說佛法。則彼信重心生。福慧增長。超越輪迴。是即度父母出於生死苦海矣。
不得與親俗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戲笑。亦不得問族中是非好惡。
與小兒坐立雜笑。非出家儀。問俗是非好惡。污自心地。
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臥。一心念佛。事訖即還。不得留連。
不得與小兒僕婢。同牀被席。故獨處一榻。以防梵行難。復令彼信敬心生。故多坐少臥。離妄想境。故一心念佛。常憶師誨。如子念母。故不留連。
附 不得左右邪視。不得雜語。若與女人語。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語。
言無有私。故不低聲密語。發言合則。故不雜語多語。
不得詐現威儀。假粧禪相。求彼恭敬。
沙門雖具威儀。而不詐現求恭。雖具禪默。而不假粧邀名。
不得妄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
妄說佛法。言無宗緒。故失旨亂答。欲求恭敬。亂答失旨。而反招他輕慢。
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
送往酬還。乃俗家所作。交結世情。非釋子所應。大集經佛言。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果樹園。飲食。資生。牀褥。臥具。湯藥。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與知識親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復說偈言。寧以利刀自割身。肢節身分肌膚肉。所有信心捨施物。俗人食者實為難。寧吞大赤熱鐵丸。而使口中光炎出。所有眾僧飲食具。不應與俗及私用。云云。亦不得以僧物。貯積販賣。出貴收賤。與世爭利。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眾而食。如昔目連擕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見一大嚮樹。多蟲圍唼其身。乃至枝葉無有空處。大呌震動。如地獄聲。福增問目連。目連答曰。此樹是昔營事比丘。用常住物花果飲食。送與白衣。今受此花報。後墮地獄。唼樹諸蟲。即是得物之人。又唐西京勝光寺。沙門孝贄。親姻往來。數以寺果啖之。未幾得嘔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見赤衣使者。將往黑林中。大風吹散枝節。頃之又引向臺觀上。一人儀容可畏。厲聲責之曰。何得以寺家果飼親姻。言已而失。贄懼。即計直償眾僧。月餘乃免。如此因果歷然。聞者可不懼哉。
不得管人家務。
此有三過。一自生狗心。二家人憎嫌。三外人譏謗。
不得雜坐酒席。
大非出家所為。諸過由此而生。
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今時此類頗亦多矣。皆由出家初念不正。是致顛倒而不自知。故輔行云。捨所親。棄恩愛。居蘭若。修三昧。更結異姓為兄弟父母。倒之甚也。
不得說僧中過失。
人非聖哲。孰能無過。迦葉起舞。堯舜病諸。自無慧目。豈察他非。僧德如海。佛猶親讚。若生誹說。自招苦報。
△乞食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處。
乞食有十利。一活命自屬。不屬他故。二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常生悲心。四隨順佛教。五易滅易養。六破憍慢幢。七無見頂善根。八餘善人見。當效之。九不與男女相親。十次第乞。生平等心。若與老人耆宿俱。則過失不生。離五家。故曰所可行處。一唱令家。二婬女家。三酤酒家。四王宮。五屠殺家。
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
舉措猶動靜也。審謂諦觀自身威儀。而令詳序也。
家無男子。不可入門。
一令他疑謗。二防梵行難。
若欲坐。先當瞻視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莊嚴等。不宜坐。
瞻視者。觀察也。刀兵謂兵家器仗。刀斧矛稍弓箭等。坐則必有所傷。或令彼生瞋怒。故不宜坐。寶物及婦人衣等。坐則令人譏議。彼後有失。即於己生疑。故亦不宜坐也。
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
若無男子老人在傍。乃至戲問等。皆是不應說時。若有信心。為分別戒定慧。令增信敬。是應說時。
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
自忖何德何行。致他得福。自讚得食。可不羞顏。
附 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
哀求則自失清高。苦索則令他生厭。
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
有希望心。縱令少施。亦不得受。諸佛常法。為彼說法。然後施者佛即不受。況有希望心。而可受耶。
多得勿生貪著。少得勿生憂惱。
一切飲食。從糞壤中來。故勿生貪著。為治饑瘡。趣得支身便足。故勿生憂惱。
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菴院索食。
不畏人厭。故數向熟情。自無慚恥。故每索他食。佛言。畜生尚畏人乞。況於人乎。
△入聚落第二十
無切緣不得入。
聚。眾也。落。居也。謂眾人所共居住。故名聚落。切緣者。為三寶常住。師長父母。切要之事。非為募緣及己私務等。如無切緣。不得輕入聚落。以污自六根。或為人所犯。佛話經云。比丘在聚。身口精進。諸佛咸憂比丘在山。息事安臥。諸佛皆喜。故古德云。僧住城隍佛祖呵。先賢都是隱巖阿。山泉流出人間去。清水依然成濁波。
不得馳行。
馳。即奔走也。
不得搖臂行。
謂垂手掉臂也。行護云。不得垂手八行。
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
謂左右顧視也。行護云。行常直視。看地七尺。勿[跳-兆+(焰-火)]傷蟲蟻。
不得共沙彌小兒談笑行。
一自散亂身心。二令見者不生信敬。清規云。不得把手共行。說世諦是非。
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行。不得與尼僧前後互隨行。
僧俗有別。男女須分。無令他譏謗。玷辱法門路中相逢。善自迴避。正法念處經云。若比丘畏於惡名。則離諸過。乃至不近黃門女人。同路一步。
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隨行必有所損。路逢即當遠避。或別道而去。凡車馬狂犬。惡獸等。亦須遠避之。
不得後故視女人。
智度論佛說偈云。寧以赤銅宛轉眼中。不以散心邪視女色。
不得眼角傍看女人。
經云。禁閉六情。莫覩美色。目不瞻眄。心無念婬。口無言調。跡不相尋。無同船載。道逢無談。若持異物。無察視之。
或逢尊宿親識。俱立下傍。先意問訊。
若路逢出家在家知識。皆須立道下傍。待彼前過。猶當先意低頭合掌問言。何所之適。彼既答已。復言好行。好行者。意謂願彼現前離於疾病水火兵賊毒蟲王難等。當來於人天中往還也。
或逢戲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行。
攝念則身端。不看故正道而行。戲謂唱令歌曲。乃至一切戲弄之技。幻謂幻術。種種變現惑人。奇怪謂一切駭人心目者。是也。
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當遶行。無路。眾皆跳越則得。
雖得。亦自量能。及有人伴。方可跳越。
非病緣及急事。不得乘馬。乃至戲心鞭策馳驟。
驟音騶。走馬曰馳。疾速曰驟。大律聽老病者騎乘。但不得乘母畜。分女乘。
附 凡遇官府。無論大小。俱宜迴避。
或避入人門首。或端立簷下。或拱立道傍。待過方行。
遇鬥諍者亦遠避之。不得住看。
看則失儀。或招非禍。大律云。若看象牛馬乃至雞鬥。及人口諍者。得罪。
不得回寺誇張。所見城中華美之事。
華美。是壞人心之劫賊。流轉生死之苦因。古人目不接非禮之色。口不談市井巷里之言出世之賓。不染俗塵。何足誇張。唯當思念苦空無常無我。始是釋子之所宜也。
△市物第二十一
無諍貴賤。
須順時償。不可減與。虧損彼利。不宜過與。浪費信施常住。
無坐女肆。
陳貨之店。謂之曰肆。
若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從求直。
直是價直。若為他人侵犯諍買。即宜善自避去。
已許甲物。雖復更賤。無捨彼取此。令主有恨。
先甲後乙。謂已先許買彼人物。後雖更有賤者。無得捨彼先貴。取後賤者。令先物主瞋恨。復非道人之心。
慎無保任致愆負人。
信於人者曰保任。愆謂罪愆。負謂負債。若保任彼之愆負。終成怨謗。乃自招殃累也。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第二十二
凡出入往來。當先白師。
大律云。唯餘五事不白師。自外一一皆須白師。不白得罪。一嚼楊枝。二飲水。三大便。四小便。五界內四十九尋內禮佛塔。師乃量事度時。與其進止。
作新法衣。當先白師。著新法衣。當先白師。
法衣即縵衣。及涅槃僧也。縱非法衣。但是新衣。皆當白師。師當察其來處。及衣色製造。如法不如法。方與著之。以色量製度應法。故云法衣。
剃頭。當先白師。
白言。某人為我某甲剃頭。師許然後剃。
疾病服藥。當先白師。
纔覺有病。即當白師令知。若服何藥。師許方服。
作眾僧事。當先白師。
或師有所教敕。復無失侍之過。故須先白。
欲有私具紙筆之輩。當先白師。
紙筆有廢禪誦正務。師許然後具之。
若諷起經唄。當先白師。
唄是梵音讚誦也。凡初起諷誦。當先白之。
若人以物惠施。當先白師已。然後受。己物惠施人。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
師許乃受。師聽方與。始免譏議。後患之非。
人從己假借。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己欲從人借物。當先白師。師聽得去。
智見未深。可否寧識。故須先白。若師聽許。然後與取。不知時宜。錯失難追。
白師聽不聽。皆當作禮。不聽。不得有恨意。
凡所白事。聽否隨師教敕。若心生不喜。即自獲愆過。
附 乃至大事。或遊方。或聽講。或入眾或守山。或興緣事。皆當白師。不得自用。
凡所施為行事。不得自用己情。故曰皆當白師。遊方謂參訪知識。聽講謂聽講三藏聖教。入眾謂入大僧眾中。守山謂守護山門竹木等。興緣謂興建寺院。裝塑等緣。然遊方興緣。原非沙彌所應為。沙彌只宜學習禪誦。禪誦通利。為之未晚。
△參方第二十三
遠行要假良朋。
良朋者。善友也。禮記云。同門曰朋。同志曰友。順正論云。善友者。能為眾行本。故歡豫經云。賢友者。是萬福之基。現世免王之牢獄。死則杜三途之門戶。升天得道。皆賢友之助矣。溈山云。遠行要假良朋。數數清於耳目。所謂生我者父母。成我者朋友。以友輔仁。品藻人物。故良朋有互相切磋之功。琢成法器之用。如渡大海。帆柁相須。是以如來令互相敬重。如視世尊。自學自修。如人夜行無燭。若無善伴。寧自孤遊。莫狎惡友。損己正行。故捨緣銘名。邪師惡友。畏若狼虎。善導良朋。親如父母。成範云。擇友直如雲巖。道吾。雪峯。巖頭等。可為百世一遇之幸甚也。或見識稍勝。志行多同。亦可為友。倘少有不如。則不若無也。心地觀經云。一切菩薩修勝道。四種法要應當知。親近善友為第一。聽聞正法為第二。如理思惟為第三。如法修證為第四。十方一切大聖主。修是四法證菩提。因果經云。朋友有三要法。一見有失輙相曉諫。二見好事深生隨喜。三在苦厄不相棄捨。如斯等語。乃佛祖之格言。萬世之良規。可不深信者哉。
古人心地未通。不遠千里求師。
古德心地未明。訪尋知識。不以千里為遠。成範云。夫為法求師。不無審別。若未的見深識。慎不可逐人風聲。而輙擬重輕親疎。若據實而言。祖佛堂室。掩默斯久。而諸方師法。求其[狂-王+方]狒者尠矣。
附 年幼戒淺。未許遠行。如行。不得與不良之輩同行。
不良之輩者。惡友也。溈山云。狎習惡者。長惡知見。曉夕造惡。即目交報。沒後沉淪。一失人身。萬劫不復。
須為尋師訪道。決擇生死。不宜觀山翫水。惟圖遊歷廣遠。誇示於人。
無上菩提。非知識莫能開導。故須尋師訪道。生死長途。迷悟由己。故自當決擇。觀山翫水何益身心。誇示廣遠奚增道味。真為生死之人。又何暇於斯乎。
所到之處。歇放行李。不得徑入殿堂。一人看行李。一人先入問訊。取常住進止。方可安頓行李入內。
行李。或作行理通用。或云裝包。即行囊。人遠行必有之也。寺制不同。規矩各異。禮無一定。事須見機。故云取其常住進止。方可安頓入內。
△衣鉢名相第二十四
五條衣。梵語安陀會。此云中宿衣。
謂近身住也。
亦云下衣。
謂三衣中。此為最下著者。
亦云雜作衣。
謂院內作諸勞務時著也。
凡寺中執勞服役。路途出入往還。當著此衣。
作法長短。詳如大律。
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不捨離。唵。悉陀耶。娑婆訶。
此偈。上二句出名義。下二句是發願。以因招果故。唵下字是呪密語。非名言可能釋也。然三衣名義眾多。或名忍辱鎧。謂能降伏眾魔故。亦名蓮花服。不為欲泥污染故。亦名救龍衣。龍得一縷。不為金翅鳥所食故。今名解脫服。以生死煩惱由斯解脫故。又名福田衣。由能生眾善故。無上者。謂此衣具如上功能。天上天下。乃至九十六種外道之服。無能上於此衣者。故三世如來。皆著此衣而成道果也。餘義此不繁錄。
七條衣。梵語鬱多羅僧。此云上著衣。
謂於常所服者。此在其上也。
亦名入眾衣。
謂入眾僧中時著也。
凡禮佛修懺誦經坐禪。赴齋聽講。布薩自恣。當著此衣。
布薩。此云長淨。自恣謂自身有過。恣任僧舉也。
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唵。度波度波娑婆訶。
戒壇經云。五條衣斷貪身也。七條衣斷瞋口也。大衣斷癡心也。故華嚴經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也。佛告阿難。過去諸佛弟子。著如是衣。未來諸佛弟子。亦著是衣。如我今日。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劫。此是解脫服。福田之衣。若有眾生起一惡心。向三世諸佛。辟支羅漢。及著染衣人。獲罪無量。所以者何。壞色之衣。是賢聖標式。若能發心敬染衣人。獲福難量。我由信心敬戴之至。故得成佛。高僧傳云。唐貞觀五年。安養寺。慧光法師弟子。其母貧窶。內無小衣。來入子房。取故袈裟作之而著。與諸鄰婦同聚言笑。忽覺脚熱漸上至腰。須臾雷震。擲鄰婦百步之外。土泥兩耳。悶絕經日。方得甦醒。所用衣者。遂被震死。火燒焦踡。題上背曰。由用法衣不如法也。其子收殯。又再震出。乃露骸林下。方終消散。是知受持法服。惠及三歸之龍。信不虗矣。又有一山居僧。在深巖宿。以衣障前。有異神來。形極可畏。伸臂內探。欲取宿者。畏觸袈裟。礙不得入。遂得免脫。如是眾相。難可具述。
二十五條衣。梵語僧伽黎。此云合。亦云重。
謂割截而合成。又重作也。
亦云雜碎衣。
謂條數多故也。
凡入王宮。升座說法。聚落乞食。當著此衣。又此衣九品。下品有三。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二長一短)。中品有三。謂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三長一短)。上品有三。謂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四長一短)。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廣度諸羣迷。唵。摩訶迦。波波叱悉帝。娑婆訶。
眾生不悟。故曰羣迷。諸佛已悟。故號大覺。此之三衣。原是比丘法服。今欲令沙彌預知名相殊勝。故附於末。非為使其披著。沙彌欲搭縵衣。藏經中自有偈云。大哉解脫服。無相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廣度諸眾生。百一羯磨云。求寂之徒。縵條是服。而有輙披五條。深為罪濫。神州之地。久扇斯風。此成非法。勿令披著也。此是唐三藏義淨法師。親遊西域。觀五天竺境。及諸部律文。並無沙彌披著比丘割截之衣。特此垂示。以發千古之迷。既云此誠非法。其罪誰當代受。為師者。不可不知。為徒者。又不可不慎也。
鉢。梵語鉢多羅。此云應量器。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體用瓦鐵二物。色以藥烟熏治。
鐵鉢用杏子。麻子。稻[麩-夫+戈]等。熏作黑色。鴿色。或孔雀咽色。
量。則分上中下。
上鉢受一斗。下鉢受五升。二內名中鉢。
具。梵語尼師壇。此云坐具。亦云隨足衣。開具偈云。坐具尼師壇。長養心苗性。展開登聖地。奉持如來命。唵。檀波檀波。娑婆訶。
謂將隨行。以便坐臥。用護身。護衣。護僧臥具。故制也。戒壇經云。尼師壇。如塔之有基也。若無坐具。以坐汝身。則五分定慧。無所從生。既云坐具。今時用為禮拜。全乖本制。律或令四角貼故。今不解。謬謂為四天王。致使足不蹈上。復有以不淨鞋履踏上。過畏過輕。一皆可笑。其為師者。不可不教弟子。訛習既久。一朝難以改復。若意為敬護三衣。將以禮拜。庶幾權用。如或不然。自尊己體。何成敬他。輕慢之罪。誠難迯矣。若將坐具坐時。應念偈云。展開跏趺坐云云。今見有在家男女受五戒者。披五衣。展坐具。公然禮拜。深為可痛。何其法門訛替一致於此。故慈雲懺主辯惑篇云。此三法衣。定是出家之服。非在家者所披。僧祇律云。三衣者。聖賢沙門標幟。非俗人所為。雜阿含經云。修四無量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而出家也。據斯以知。定非俗服。世云。梵網經有通俗著者。人見彼經廣列王臣道俗。盡得受戒。應教身所著袈裟等言。便令士女受菩薩戒者。著七條之衣。原袈裟。此翻為染。又翻為壞色。秪是通制道俗受戒。須服壞色。恐其染同時艶。乖於法制。乃云應教身所著壞色。或有風俗不可盡制。而出家菩薩必須染壞。故復又云。比丘應與俗服有異。何曾通俗著七條衣。尋天台及藏法師章疏。俱作染壞義釋。並無通俗三衣之說。或云禳災免厄。許與小片。至如戲女暫掛。獵人假披。或云得四寸而飲食斯充。掛一片而羅剎不噉。葢顯三衣之功用。非許四民之受持。出家閑邪之人。尚昧持衣之軌。在塵煩雜之眾。寧知奉法之儀。南山云。若受用有方。不生罪累。必領納乖式。自陷深愆。一生無衣覆身。死則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觀斯之言。自坐深過。忍將非法。誤累在家。幸願四方道人。行大乘者。讀文尋義。莫守己情。擔麻棄金。殊非智者。革弊從正。斯則達人。應知無上佛乘。解無道俗。傳持之軌。誠在律儀。涅槃扶律談常。正在於此。律範若壞。法假誰傳。豈生為人不護眼目。斷常住命。非旃陀羅如何。昔靜靄法師。值周武行虐。自恨不能護法。出家何為。乃坐石奮刀。剖腹引腸掛樹。以手捧心而卒。嗚呼。古賢護法其若是乎。我等既斆未能。宜守法制。莫致毀損。殃墜自他矣。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卷下(終)
音釋
遶塔
梵語塔婆。又云窣堵波。又云支提。又云制底又云浮圖。此譯為聚相。謂如來萬德之相。集於此也。或有舍利。或無舍利。若無舍利。當安如來法身偈。即名法身舍利。舍利此云靈骨。有三種色。髮者黑。肉者赤。骨者白。菩薩羅漢。善知識。皆有三色。但不能變現放光。鎚試即碎。如來舍利。擊之不破。為世福田。一香一花。一瞻一禮。即滅無量罪。長無量福。但罕得遇。昔者阿育王。以如來舍利。建八萬四千塔。於閻浮提內。此震旦國。有一十九所。其後秦耶舍尊者。於西域賷如來舍利。至匡山。塔於金輪峰上。隋文帝。有西國僧進舍利一十三顆。帝敕天下州縣無塔者。與舍利建之。天下建畢。十三顆。猶在掌中。唐玄裝法師。往西域一十八年。歷一百三十餘國。請得如來肉舍利一百五十粒。唐義淨法師。居天竺二十餘載。請得如來舍利三百粒。歸於東華。嗣後梵僧賷來者。亦不多得。固難值遇。遇者當生希有之心。難遭之想。披陳懺悔。捨身命財。而為供養。由是福智圓明直登覺岸獲 黃字入聲。刈禾也 獃 艾平聲。癡也摝 音六。振也。搖也 嚏 音帝。噴嚏也。
五道
一人。二天。三鬼。四畜。五地獄。以修羅道。攝上五道中。
摘
與擲同。
王昶
音唱魏刺史也。
緇色
音支。黑紺色。黑而含赤也。
郄
與隙同也。
廆
音賄。
跖蹻
上音職。下音強入聲。盜跖。秦之大盜。盜蹻。楚之大盜也。
四書
大學。中庸。論語。孟子。
五經
書詩禮易春秋。加樂則六經。斯乃孔子見周道凌遲。自衛反魯。以定五經。而行其道。禮記經解曰。溫柔敦厚詩教也。疏通知遠書教也。廣博易良樂教也。潔靜精微易教也。恭儉謙敬禮教也。屬辭比事。春秋教也。春秋傳有三。謂公羊。穀梁。左氏。禮有三。謂周禮。儀禮。曲禮。共為九經也。
七政
日月五星也。五星者。金木水火土星也。
五運
甲己土。乙庚金。丙辛木。丁壬水。戊癸火。
方餌
即藥食也。
筮
音誓。
六韜
文武龍虎豹犬。
三略
上中下三卷。兵法也。
黃帝瑱重唐和甘石
黃帝命鬼臾蓲占星。鬥苞觀天。以齊七政。遂有星官之書。羲和二氏占日。尚儀占月。大撓作甲子。伶倫造律。呂隸。首作算數。顓頊帝。命正重司天治曆。唐堯帝。命羲和氏作曆數之書。觀天之器。楚人甘公。魏人石申。二人於戰國時。各作天文星占八卷。蓲音丘謳二音。
內學
謂讖書事秘。故曰內學。非佛內典也。
堪輿
輿謂地載萬物。如輿。
九州
冀兖青徐楊荊豫梁雍。
九道
謂九州之道。即弱水黑水漢水江水河水沇水淮水濟水浴水是也。
九山
會稽山。衡山。華山。沂山。岱山。微山。巫山。霍山。恒山。
九澤
大陸澤。雷夏澤。大野澤。彭蠡澤。雲夢澤。震澤。荷澤。孟諸澤。榮澤。
顏含
晉光祿勳。顏含。以老遜位致仕。二十餘年。壽九十三歲卒。
汞
洪字上聲。水銀也。
丹砂
即硃砂也。
七曜
謂日月五星。
五星
熒惑星。鎮星。歲星。太白星。展星。
五福
一福壽。二富貴。三康寧。四好德。五考終。
程盱
音吁。姓也。秦後盱陽。變小篆為隸書。程邈。作小篆。史籕作大篆。或云隸書程邈獄中所造。出於徒隸。漢謂隸書曰佐書。或云古稱隸為真書。行書。今稱隸為八分書。則先有真書。後有八分書。蔡文姬云。割程隸字。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於是為八分書。晉傳云。漢興有草書。不知作者。
盜泉
家語云。孔子忍渴于盜泉。李白詩曰。回東避朝歌。掩口去盜泉。
七支罪
殺。盜。婬。妄言。綺語。兩舌。惡口。
七菩提分
一擇法。二精進。三喜。四除。五捨。六定。七念。
狠戾
上痕字上聲。狠戾是不聽從也。
溷
音慁。廁也。
衩
音瘥。衣袒也。
蕈
音尋上聲。即木菌也。昔西天十五祖迦那提婆。至迦毗羅國。有長者名曰淨德。園樹生耳如菌。取而食之。隨取隨生。長者問祖囷之所自。祖曰。汝家曾供養一比丘。道眼不明。虗霑信施。報為木菌。乃以學道不通理偈示之。後長者八十一。其木果不生菌也。
神州
亦名赤縣。謂此東華曆數。方脈。藥餌。如神。故名神州。
付法藏經
經云。罽賓王。性好殺戮。惡報當墮地獄。因聞馬鳴菩薩說法。罪轉輕微。死墮大海中。作千頭魚。劍輪遶身截頭。隨截隨生。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聞寺中鳴犍椎聲。劍輪停空。苦痛少息。時有羅漢充維那。王遣信白令長打。羅漢遂長打。令聲延久。過七日受苦便畢。又南唐江南上元縣。一人暴死。三日復甦云。至一殿庭。見先生縲械甚嚴。因問其故。主曰。吾為宋齊丘所誤。殺和州降人千餘。冤訴囚此。汝若得還。可語嗣君。凡寺鳴鐘。須延其聲。苦暫休息。或能為造一鐘尤善。其人既還。具奏後主。為造一鐘於建康清涼寺。鐫其上曰。薦烈祖孝高皇帝。脫幽出厄。又唐大莊嚴寺。釋智興。次當打鐘。寺僧有兄途亡。一夕托夢其妻曰。吾達彭城病死。以今月初。蒙莊嚴寺僧智興打鐘。聲振地府。凡受苦者。皆得解脫。吾亦預此。汝可將絹十疋奉興。具陳吾意。其妻依言送之。興不納。乃均施寺眾。人問興有何法而致此驗。興曰。吾見付法傳罽賓王受苦。聞鐘聲業輪息。乃依僧一阿含經鳴鐘法而擊也。故知凡為擊鐘。必須發大悲心。一扣一念經中偈頌。及大悲洪名。方得幽顯俱利。眾苦長息也絛 音叨。或作[紹-口+臼]。編絲繩為之。
八福田
一佛。二法。三僧。四父母。五師友。六貧窮。七疾病。八眾生。
布薩
俱云。布薩陀。布薩是長養義。陀是持義。謂由集僧說戒。便能長養善法持自心故。涅槃經云。昔十五日。僧布薩時。有一童子。不善修身口意業。在隱屏處盜聽說戒。密迹金剛力士。承佛神力。以金剛杵。碎童子身如塵。而沙彌不可不慎也。
依止師
律云。有四種阿闍梨。一者無食無法。應不問而去。二者有食無法。應問而去。三者無食有法。雖苦。盡壽不應去。四者有食有法。雖軀遣。盡壽不應去。
法喜禪悅食
以愛樂大法。得法資長道種。心生歡喜。不嗜世味。常持正念。是為法喜食。由得禪定自資。長養慧命。道品圓明。正念現前。心生喜樂。不貪世味。是為禪悅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