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下为虎端骨者一,(并有势有髓,)本端之下为腕也,龙本上肉为进贤骨者一,(男子此骨
隆为名臣,虎端上肉为及爵骨者一,女人此骨定为命妇,)腕前左右为上力骨者共八,(有势
多液,)次上力为驻骨脊左右共十,(同上,)次驻骨为揭骨者左右共十,(同上,)次搦为助
势骨者左右共十,(左助外为爪,右助外为甲,)爪甲之下各有衬骨左右共十,(无势无液,)
复次 KT 之下左右前后至初步,以五十二字,关一百三十六骨,此下至两乳下分左右,
自两足心众骨所会处也, KT 之下为心徼骨者一,(无髓,) KT 之左为胁骨者上下
共十二,(君小肠之分也,)左胁之端各有胁隐骨者,分次亦十二,(无髓,)胁骨之下为季胁
骨者共二,(多液,)季胁之端为季隐骨者共二,(无髓,) KT 之右为肋骨者共十二,(胁
大腹之分也,)肋骨之下为眇肋骨者共二,(各无隐骨,唯兽有之,)右肋之端为肋隐骨者共
十二,(无髓,) 骨之前为大横骨者一,(有势少髓,)横骨之前为白环骨者共二,(有势有
液,)白环之前为内辅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有液,)内辅之后为骸关骨者,左右共二,(同上),
骸关之下为 骨者左右共二,(同上,) 骨之下为髀枢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髓,)髀枢下
端为膝盖骨者左右共二,(无势多液,)膝盖左右各有侠升骨者共二,(有势多液,)髀枢之下
为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髓,) 骨之外为外辅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有液,) 骨之下为
立骨者左右共二,(同上,)立骨左右各有内外踝骨者共四,(有势少液,)踝骨之前,各有下
力骨者左右共十,(有势,多液,)踝骨之后各有京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少液,)下力之前,
各有释欹之前,各有起仆骨者共十,(有势,)起仆之前,各有平助骨者,左右共十,(有势,)
平助之前,各有衬甲骨者左右共十,(有势少液,)释欹两旁,各有核骨者左右共二,(有势
多液,)起仆之下,各有初步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无髓有液,女人则无此骨。)凡此三百
六十五骨也,天地相乘,惟人至灵,其女人则无顶威、左洞右棚、及初步等五骨,止有三百
六十骨。又男子女人一百九十骨,或隐或衬,或无髓势,余二百五十六骨,并有髓液,以藏
诸筋,以会诸脉,溪谷相需,而成身形,谓之四大,此骨度之常也。
论手有四折骨六出臼。凡手臂出臼,此骨上段骨是臼,下段骨是杵,四边筋脉锁定,或
出臼,亦锉损筋,所以出臼。此骨须拽手直,一人拽,须用手把定此间骨,搦教归窠,看骨
出那边,用竹一片夹定一边,一边不用夹,须在屈直处夹。才服药后,不可放定,或时又用
拽屈拽直,此处筋多,吃药后,若不屈直,则恐成疾,日后曲直不得。
肩胛上出臼,只是手骨出臼归下,身骨出臼归上,或出左,或出右,须用舂杵一枚,矮
凳一个,令患者立凳上,用杵撑,在于出臼之处,或低,用物垫起,杵长则垫凳起,令一人
把住手,拽去凳,一人把住舂杵,令一人助患人,放身从上坐落,骨节已归窠矣,神效。若
不用小凳,则两小梯相对,木棒穿从两梯股中过,用手把住木棒,正棱在出臼腋下,骨节蹉
跌之处,放身从上坠,骨节自然归臼矣。
脚六出臼四折骨,或脚板上交KT 处出臼,须用一人拽去,自用手摸其骨节,或骨突
出在内,用手正从此骨头拽归外,或骨突向外,须用力拽归内,则归窠。若只拽不用手整入
窠内,误人成疾,脚膝出臼,与手臂肘出臼同,或出内出外,亦用一边夹定,此处筋脉最多,
服药后时时用屈直,不可定放。又恐再出窠,时时看顾,不可疏慢。
正骨金疮,须看脉候,如伤脏腑致命处,一观其脉虚促危矣。伤处浅,命脉虚促,亦为
后虑;伤至重,命脉和缓,亦无虑也,脉有虚有实,有去来,有疏密,或被伤藏脉不死者,
必关脉实重,则无虑,或伤至死处。关脉无别,脉洪大则难医。如用两件药后,脉不转动,
急急住药,若脉渐渐随药转,此则可治无虑。或血出甚者,脉不要洪大,只要平正重实,其
血不曾出者,亦无恶血在内,其脉欲洪大,不要疏密,亦不要进退来去,恐其变凶,看伤脉
每与内科脉不同,或伤内,或致命,或难医处被伤者命脉,便已去矣,此等切勿治之。



<目录>卷之五十六\正骨兼金镞门(附论)

<篇名>十不治证

属性:扑损伤,或被伤入于肺者,纵未即死,二七难过。左胁下伤透内者。肠伤断一半可
医,全断者不可治。小腹下伤内者。证候繁多者。脉不实重者。老人左股压碎者。伤破阴子
者。血出尽者。肩内耳后伤透于内者。皆不必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