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痛。角弓反张。皆是太阳经病。皮毛与肺合。肺又为水源。故发汗须治肺。利水亦须治肺。
水天一气之义也。位居下部。与胞相连。故血结亦病水。水结亦病血。膀胱之为病。其略有如此。
三焦。古作 。即人身上下内外相联之油膜也。唐宋人不知 形。以为有名而无象。不知内经明言焦理 纵者。焦理横者。焦有文理。岂得谓其无象。西洋医书。斥中国不知人有连网。言人饮水入胃。即渗出走连 网而下。以渗至膀胱。膀胱上口。即在连网中也。中国医林改错一书。亦言水走网油而入膀胱。观剖牲畜。
其网油中有水铃铛。正是水过其处。而未入膀胱者也。此说近出。力斥旧说之谬。而不知唐宋后。古 作 焦。不知膜油即是三焦。是以致谬。然内经明言三焦者。决渎之官。水道出焉。与西洋医法。医林改错正合。
古之圣人。何尝不知连网膜膈也哉。按两肾中一条油膜。为命门。即是三焦之原。上连肝气胆气。及胸膈。
而上入心。为包络。下连小肠大肠。前连膀胱。下焦夹室。即血室气海也。循腔子为肉皮。透肉出外。为包裹 周身之白膜。皆是三焦所司。白膜为腠理。三焦气行腠理。故有寒热之证。命门相火布于三焦。火化而上 行为气。火衰则元气虚。火逆则元气损。水化而下行为溺。水溢则肿。结则淋。连肝胆之气。故多挟木火。与 肾心包相通。故原委多在两处。与膀胱一阴一阳。皆属肾之府也。其主病知矣。
小肠者。受盛之官。变化出焉。上接胃腑。下接大肠。与心为表里。遗热则小水不清。与脾相连属。土虚则水 谷不化。其部分。上与胃接。故小肠燥屎。多借胃药治之。下与肝相近。故小肠气痛。多借肝药治之。
大肠司燥金。喜润而恶燥。寒则滑脱。热则秘结。泄痢后重。痔漏下血。与肺相表里。故病多治肺以治之。与 胃同是阳明之经。故又借多治胃之法以治之。
以上条列。皆脏腑之性情部位。各有不同。而主病亦异。治杂病者宜知之。治血证者。亦宜知之。临证处方。
分经用药。斯不致南辕北辙耳。
<目录>卷一<篇名>脉证死生论属性:医者。所以治人之生者也。未知死。焉知生。知死之无可救药。则凡稍有一毫之生机。自宜多方调治。以挽 回之。欲辨死生。惟明脉证。高士宗以吐血多者为络血。吐血少者为经血。谓吐多者病轻。吐少者病重。而 其实经散为络。络散为孙络。如干发为枝。枝又有枝。要皆统于一本也。以经络之血分轻重。实则分无可 分。医旨又谓外感吐血易治。内伤吐血难疗。三指禅谓齿衄最轻。鼻衄次之。呕吐稍重。咳咯唾血为最重。
谓其病皆发于五脏。而其血之来最深。不似呕吐之血。其来出于胃间。犹浅近也。此如仲景近血远血之 义。以此分轻重。于理尚不差谬。第鼻衄呕吐血。虽近而轻。而吐衄不止。亦有气随血脱。登时即死者。咳咯 唾血虽远而重。亦有一哈便出。微带数口。不药可愈者。仍不可执以定死生矣。夫载气者。血也。而运血者。
气也。人之生也。全赖乎气。血脱而气不脱。虽危犹生。一线之气不绝。则血可徐生。复还其故。血未伤而气 先脱。虽安必死。以血为魄。而气为魂。魄未绝而魂先绝。未有不死者也。故吾谓定血证之死生者。全在观 气之平否。吐血而不发热者易愈。以荣虽病而卫不病。阳和则阴易守也。发热者难治。以血病气亦蒸。则 交相为虐矣。吐血而不咳逆者易愈。咳为气呛。血伤而气不呛。是肾中之水。能纳其气以归根。故易愈。若 咳不止。是血伤火灼。肾水枯竭。无以含此真气。故上气咳逆为难治。再加喘促。则阳无所附矣。大便不溏 者。犹有转机。可用滋阴之药。以养其阳。若大便溏。则上越下脱。有死无生。再验其脉。脉不数者易治。以其 气尚平。脉数者难治。以其气太疾。浮大革数而无根者。虚阳无根据。沉细涩数而不缓者。真阴损失。皆为难 治。若有一丝缓象。尚可挽回。若无缓象。或兼代散。死不治矣。凡此之类。皆是阴血受伤。而阳气无归。故主 不治。若阴血伤。而阳气不浮越者。脉虽虚微迟弱。亦不难治。但用温补。无不回生。盖阳虚气弱者易治。惟 阴虚气不附者为难治。所谓血伤而气不伤者。即以气之不伤。而知其血尚未尽损。故气犹有所归附。而 易愈也。气之原委。吾于水火血气论已详言之。参看自见。
<目录>卷一<篇名>用药宜忌论属性:汗吐攻和。为治杂病四大法。而失血之证。则有宜不宜。伤寒过汗伤津液。吐血既伤阴血。又伤水津。则水 血两伤。HT 然枯骨矣。故仲景于衄家严戒发汗。衄忌发汗。吐咯可知矣。夫脉潜气伏。斯血不升。发汗则气 发泄。吐血之人。气最难敛。发泄不已。血随气溢。而不可遏抑。故虽有表证。止宜和散。不得径用麻桂羌独。
果系因外感失血者。乃可从外表散。然亦须敛散两施。毋令过汗亡阴。盖必知血家忌汗。然后可商取汗 之法。至于吐法。尤为严禁。失血之人。气既上逆。若见有痰涎。而复吐之。是助其逆势。必气上不止矣。治病 之法。上者抑之。必使气不上奔。斯血不上溢。降其肺气。顺其胃气。纳其肾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