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不敢闭天之宝。谨 以告诸同人。其方用生松香为末六两。生半夏为末。四两。二共再碾候 用。至于些小金疮。不足论矣。
凡脉尺寸紧数形。又似钗直吐转增。此患蛊毒急须救。速求神药命应停。
按蛊字从虫从皿。是合聚虫蛇之类。以器皿盛之。任其相啖食。余一存 者。名为蛊。能变化为毒害人。有事之者。以毒害人。多因饮食内行之。中 其毒者。其状心痛如被物 。或时面目清黄。变化无常。先伤于膈上。则 吐血。食人五脏。下血瘀黑。如烂鸡肝。如不急治之。食脏腑至尽。则死。诊 其脉尺寸紧数。是其候也。旦起取井花水未食前当令病患唾水内。唾 如柱脚直下沉者。是蛊毒。沉散不至下者。是草毒。治之之法。如败鼓皮、
石榴皮、苦瓠瓤、胡荽根、车辖脂、刺 皮、牡丹根、胡荽子、蚯蚓之类。按方 治之。或有生者。张世贤释谓钗直如转索。肝气盛也。吐转增。脾气衰也。
木盛则脾绝。其死定无疑。其说恐亦未当。
按经云。三部脉坚而数。如银钗股。蛊毒病必死。数而软。蛊毒病得之生。
中毒洪大脉应生。细微之脉必危倾。吐血但出不能止。命应难返没痊平。
熊宗立将此诀连属上文。非也。上四句言中蛊毒。此四句言中饮食药 饵之毒。其意盖曰。凡中毒者。其脉若洪大。则本人之元气。尚能胜毒。故 曰生脉。若沉细。则本人之元气。不能胜毒。故曰危也。若吐血不止。则不 论脉之洪大沉细。即当以死断之。何也。心为君。其主血脉。毒虽中而未 见血。则毒在肠胃。其毒尚缓。或吐或下而解矣。若吐血不止。则毒直犯 心君。则其死必矣。戴氏谓他证失血。皆以沉细为生。惟中毒吐血。以洪 大为生。其误甚矣。(按经云。人为百药所中伤。脉浮涩而疾者生。微 细者死。洪大而迟者生。)
<目录>卷六<篇名>察色观病生死候歌属性:欲愈之病目 黄。
熊宗立曰。目 有内外。内 属胃。今见黄色。是胃土之正色。外 虽属 膀胱。今见黄色。是脾胃之气生。故能克去膀胱水。是知病当愈。愚谓十 二经之卫气。俱从目 出入。今目 而见黄色。是病从内而出外。胃气 复生故也。脉经亦云。病患两目 有黄色起者。其病方愈。
眼胞忽陷定知亡。
三部九候论云。伤内陷者死。张介宾释云。五脏六腑之清气。皆上注于 目。而为之精。目内陷者。阳精脱矣。故必死。熊宗立张世贤。俱引五轮以 为释。似属繁文。
按玉机真藏论。大骨枯槁。大肉陷下。胸中气满。腹内痛。心中不便。肩项 身热。破 脱内。目眶陷。真藏见。目不见人立死。其见人者。至其不胜之 时则死。脉经云。病患阴阳绝竭。目眶陷者死。中藏经云。阴阳俱绝。目眶 陷者死。
耳目口鼻黑色起。入口十死七难当。
五脏之华。萃于面。眼耳鼻舌居焉。犹如天日宜清净光明。不宜翳蔽惨 暗。凡耳目口鼻。但有一处见其黑色。即为不真。脾开窍于口。舌居其中。
为心之苗。若见黑色从外而入于口内。为秽恶之气。犯其谷神。并及心 主。其不祥莫大焉。若人见此。虽十人而必死其七焉。脉经云。病患耳目 口鼻。有黑色起。入于口者必死。此之谓也。诸家之释。俱以黑色为肾之 色。似乎欠通。何也。若以黑为肾之色。似于耳赤无妨矣。张世贤释。又以 火之成数在七。至第七日当死。亦未必然。
面黄目青酒乱频。邪风在胃丧其身。
五脏生成论云。凡相五色之奇脉。面黄目青。面黄目赤。面黄目白。面黄 目黑者。皆不死也。脉经则曰。面黄目青。九日必死。是谓乱经。饮酒当风 邪。入胃经。胆气妄泄。目则青。虽有天枚。不可复生。似乎与内经相背。脉 经又云。面黄目青者不死。青如草滋死。合而观之。则面黄目青。未必不 死。亦未必尽死。但青而明润不死。青而惨暗则死也。池氏释曰。饮酒过 多。伤乎脾胃。致脾经积热。热则生风。风生于肝。肝属木。木气盛克乎脾 土。必损其身。此说似太转折。不若脉经所谓乱经饮酒。风邪入胃。胆气 妄泄。目则青之说。为简而当也。
面黑目白命门取。困极八日死来侵。
脉经云。面黑目白者不死。又曰。病患面黑目白也。八日死。肾气内伤。病 因留积。非前后之说相违也。亦准前白如明润者不死。白如惨暗者死 也。然经云。肾气内伤。此则云。命门败者何也。盖命门右肾也。若云肾败。
则当云面白目黑。而此云面黑目白者。张世贤曰。黑水也。目。木也。白。金 也。命门。火也。水浸淫而贼火之气。金克木而伐火之源。所以命门火败。
火之成数七。七日火极矣。故死于第八日也。其说亦通。池氏为命门乃 厥阴之说。欠稳。
面色忽然望之青。进之如黑卒难当。
洁古曰。青黑之色。为肝肾色也。先青后黑。是回则不转。神去则死也。池 氏曰。青属肝。黑属水。水干木枯。肾肝皆绝。故泄其气于外。其说亦遍。脉 经云。病患及健人。面忽如马肝色。望之如青。近之如黑者死。此之谓也。
面赤目白忧息气。待过十日定存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