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角。亦曰角。经筋篇云。足少阳之筋。循耳后。上额角。交巅上。彤按耳上近 巅者。乃头角。非额角也。故额角。为头角之讹。简按据沈之说。此所言两角。亦头角之谓。天冲穴。在耳后 发际二寸。故张云耳角。误。
锐发
高云。即鬓发。锐。熊音。睿。
面鼽骨
马。鼽。HT 同。王。下文鼽骨注云。鼽。 也。 面颧也。高云。面上鼻气旁通之处。故 曰面鼽。简按HT 。字书无考。或恐是颊字。高说亦未见所据。盖是杜撰。沉氏释骨云。目之下起骨。曰 。其 下旁高而大者。曰面鼽骨。曰颧骨。亦曰大颧。亦曰 。鼽。 。古通用。
挟脐广三寸各三
高。三寸。作二寸。注云。挟脐。与脐相并也。广。开广也。挟脐广二寸。天枢 穴也。各三。乃天枢外陵大巨。左右各三。凡六穴。简按高据甲乙等。改二寸。似是。然而遗滑肉门一穴。何诸。
下脐二寸挟之各二
高。作三寸。注云。下脐三寸。关元穴也。下脐三寸挟之。乃外两旁之水道归 来气冲。左右各三。简按若作二寸。则阙气冲一穴。故高作三寸。然而气冲穴。下文举之。则不可从。
伏菟
吴本。作伏兔。
鼽骨下各一
高云。即上文面鼽骨空之下。两巨 穴。简按甲乙。颧 。在面 骨下廉陷者中。则 旧注为是。张云。鼽。当作 。颧 二穴也。张注前面鼽骨云。 同。而此改字。疏甚。
耳郭上各一
高云。郭。匡郭也。
曲掖上
高云。肩端尖骨。从后下陷。是为曲掖。简按曲掖。盖谓肘掖曲弯之处。犹曲 之曲。
俞。肩 之后。大骨之下。腋之曲弯上。是穴。高注恐非。
柱骨上陷者各一
高云柱骨。项骨也。柱骨上陷者。两肩井穴也。简按肩井。在肩上陷者中。即是 项骨外旁。安得言项骨上陷者。此必别有所指。诸注并同。今无可考。
上天窗四寸
高云。浮白穴也。简按与前注异。未知孰是。
小指本
高云。指本。指头也。肘以下。至手小指本。谓肘骨之下。从侧而下。至小指之头。简按 新校正。以本为爪甲之本。却非。
大迎骨空各一
吴云。一出足阳明。一出乎此。岂手阳明。足阳明二经。所并发者乎。甲乙。为晚 出之书。未足据也。
角上各一
吴云。颔厌穴也。张同。高云。头角之上。两天冲穴也。简按王注前文足少阳耳前角下 各一云。谓悬厘二穴。而此注亦云悬厘。误矣。吴以角为额角。高为头角。故其说不一。甲乙。颔厌。在曲周 颞上廉。(周。铜人。作角。)悬 厘。在曲周颞 下廉。铜人。天冲。在耳后入发际二寸。则吴注为得。
项中足太阳之前
高云。足太阳之脉。下项行身之背。今在足太阳项中之前。乃人迎之下。气舍二穴。
简按在后曰项。在侧曰颈。在前曰喉。今气舍在颈。不可云项中足太阳之前也。当从王注。
挟扶突各一
高云。承上文气舍而言。故曰挟扶突。谓气舍扶突穴相并也。简按此注亦非。
肩贞下三寸分间各一
高云。肩贞下三寸。消泺穴也。分间。即肩贞分肉之间。天宗 俞穴也。
面中三
高云。面之中央。从鼻至唇。有素 水沟兑端三穴。简按此本于张注。诸家载龈交。而不 载兑端。龈交。在唇内齿上。不宜言面中。今从张高。
及旁十五穴
吴云。从大椎。至长强。十三穴。又会阳。在两旁。各一。共十五穴。张云。会阳二 穴。属足太阳经。在尻尾两旁。故曰及旁。共十六穴。本经连会阳。则二十九穴也。
HT 下
诸本。作 下。熊音。丁计反。张云。 。音底。尾 也。
鸠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
马云。言鸠尾下一寸。曰巨阙。又下一寸半。曰上脘。今曰三寸者。正 以鸠尾上之蔽骨数起也。鸠尾下三寸半。为胃之中脘。今五寸者。字之讹也。张云。鸠尾。心前蔽骨也。胃脘。
言上脘也。自脐上。至上脘五寸。故又曰五寸胃脘。此古经颠倒文法也。高本。鸠尾下三寸。(句)胃脘五寸。
(句)胃脘以下。(句)注云。鸠尾下三寸。自鸠尾之下。有巨阙上脘中脘三穴。当三寸也。胃脘五寸。自上 脘至脐中。有中脘建里下脘水分脐中五穴。当五寸也。
胃脘以下。指脐中也。志注义同。
至横骨六寸半一
马云。言自中脘以下。有建里下脘水分神阙阴交气海石门关元中极曲骨等穴。共计 一十三寸今曰六寸半一者。疑当为二六寸半者二。则为十三寸也。张云。骨度篇曰。 KT 以下。至天枢。长 八寸。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正合此数。一。谓一寸。当有一穴。此上下共十四寸半。故亦有十四穴。
自鸠尾至曲骨。是也。高云。自胃脘以下之脐中。由中极。至两旁横骨。有阴交气海石门关元中极五穴。五寸。
中极至横骨。约寸半余。当六寸半一分也。自鸠尾至两横骨。凡十五穴。此任脉任于前。而为中行腹脉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