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十指;足之三阴三阳,相接于足之十指。阳气 内陷,不与阴相顺接,故手足为之厥冷也。
喻昌曰:厥阴证仲景总不欲下,无非欲邪还于表,使阴从阳解也,此但举最不可下之 二端,以严其戒。
@@@ 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亡血,下之死。
【按】
「结胸」二字,当是「大便」二字。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皆无可下之理,而 曰:不可下,何所谓耶?
【注】
此承上条详申不可下之义也。伤寒五、六日,邪至厥阴之时,不大便似可下也。若腹 濡、脉虚、复厥者,此为亡血虚躁,更不可下也,下之则蹈虚虚之戒而死矣。大病、
汗后,产妇、亡血之家,多有此证。
【集注】
张璐曰:伤寒五、六日,邪入厥阴,其热深矣。今脉虚而复厥,则非热深当下之可比 。以其亡血伤津,大便枯涩,恐人误认五、六日热入阳明之燥结,故有不可下之之戒 。盖脉虚、腹濡,知内外无热,厥则阴气用事,即当同亡血例治,若其人阴血更亏于 阳,或阴中稍挟阳邪,不能胜辛热者,又属当归四逆证矣。
@@@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 五日,故知自愈。
【注】
伤寒邪传厥阴,阴阳错杂为病,若阳交于阴,是阴中有阳,则不厥冷;阴交于阳,是 阳中有阴,则不发热。惟阴盛不交于阳,阴自为阴,则厥冷也;阳亢不交于阴,阳自 为阳,则发热也。盖厥热相胜则逆,逆则病进;厥热相平则顺,顺则病愈。今厥与热 日相等,气自平,故知阴阳和而病自愈也。
【集注】
方有执曰:厥五日,热亦五日,阴阳胜复无偏也,当复厥不厥,阳气胜也。阳主生,
故自愈可知也。
张璐曰:此云厥终不过五日,言厥之常;后云厥反九日而利,言厥之变,盖常则易治 ,变则难复也。
林澜曰:三阴经伤寒,太阴为始,则手足温,少阴则手足冷,厥阴则手足厥逆,然病 至厥阴,阴之极也,反有发热之理?盖阳极而生阴,故阳病有厥冷之证;阴极而生阳 ,故厥逆有发热之条。
@@@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 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注】
伤寒热少厥微,所以手足不冷,而但指头寒,寒邪浅也。默默,阴也。烦躁,阳也。
不欲食,胃不和也。此厥阴阴阳错杂之轻病,即论中热微厥亦微之证也。若数日小便 利,其色白者,此邪热已去也,欲得食,其胃已和也,热去胃和,阴阳自平,所以其 病为愈也。若小便不利而色赤,厥不微而甚,不惟默默而且烦,不但不欲食,更呕而 胸□满,此热未除而且深也,即论中厥深热亦深之证也。热深不除,久持阴分,后必 便血也,所谓数日者,犹曰:连日也。
【集注】
王肯堂曰:设未欲食,宜干姜甘草汤。呕而胸□烦满者,少阳证也,少阳与厥阴为表 里,邪干其府,故呕而胸□烦满。肝主血,故后必便血。
方有执曰:热少厥微,邪浅也,所以手足不冷,而但指头寒。默默,谓无言也。不欲 食,厥阴之脉挟胃也。烦躁则内热,故以小便辨之。欲食,邪退而胃回也。厥而呕胸 □烦满者,厥阴脉挟胃贯膈布□肋也,便血阴邪,必走下窍也。
林澜曰:于热厥,言指头寒。于寒厥微者,言手足寒。甚者,言四逆。厥逆轻重浅深 ,当细味之。
汪琥曰:按此条论仲景无治法。郭壅云:热不除而便血,可用犀角地黄汤。
@@@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 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注】
伤寒一、二日即厥,四、五日仍厥不已者,是阴盛阳衰之寒厥也。寒厥者,即藏厥也 。若一、二日厥,至四、五日而热;或一、二日热,至四、五日而厥,前厥后热,前 热后厥,是阴阳互为胜复之热厥也。热厥者,即阳厥也。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
热亦微,此厥乃应下之热厥,非当温散之寒厥也。若误为寒厥而反温散之,则助其热 上攻,必口伤烂赤也。
【集注】
成无己曰:经云:诸四逆者不可下之,至此又云应下,最宜详审。先贤谓热厥手足虽 厥冷,而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戴元礼又以指甲之暖冷红青,别 厥证之寒热,皆慎之至也。
汪琥曰:此条乃传经邪热,阳极似阴之证。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言伤寒 在一、二日之时本发热,至四、五日后而厥者,乃邪传厥阴之候也。必发热者,言病 人四肢及肌表虽厥,而躯壳以内必发热也。前热者后必厥,乃申明一、二日为前,四 、五日为后,以见热极必发厥也。阳邪深伏,应须以苦寒之药下去其热,使阴气得伸 ,则阴阳平,四肢和顺而不厥矣。粗工见厥,认以为寒,而反用辛温之药,辛温皆升 ,引热上行,必口伤烂赤,以厥阴之脉循颊里环唇内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