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流故也。太阳病中风以火劫发汗(云云至)小便 利者。其人可治。伤寒脉浮。医以火迫劫之(云云至)起卧不安者。桂枝去芍药。加蜀漆龙骨牡蛎救逆汤主之。
桂枝去芍药。加蜀漆龙骨牡蛎救逆汤方。
形作伤寒。(云云至)被火者必谵语。(云云至)当汗出愈。太阳病以火熏之。(云云至)名为火邪。脉浮热甚。反灸 之(云云至)必咽燥唾血。
微数之脉。慎不可灸。(云云至)焦骨伤筋。血难复也脉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云云至)名火逆也。欲自解者。
必当先烦。(云云至)故知汗出解也。
烧针令其汗(云云至)与桂枝加桂汤。更加桂二两火逆。下之。因烧针烦躁者。桂枝甘草龙骨牡蛎汤主之。
桂枝甘草龙骨牡蛎汤方 太阳伤寒者。加温针。必惊也。
以上火逆证十一条。方二首。(正文与注。俱见后第十二卷救逆法中)
琥按伤寒一病。内经中只有刺热法。无用火之法。盖伤寒本系热证。复用火以灸之。是以火济火也。所以仲景于 上文云。烦躁谵语。衄血唾血清血。发黄惊狂。身体枯燥。手足躁扰。腰重而痹。口干咽烂。焦骨伤筋等。皆为火逆之 证。垂戒谆谆。后医不可不以此为鉴。然此但为伤寒者说若中寒。不以用火为禁也。
太阳病当恶寒发热。今自汗出。不恶寒发热。关上脉细数者。(云云至)以医吐之所致也。此为小逆。(上条证。乃 不当吐而医误吐之。为逆。正文与注。见后第十二卷救逆法中。)
太阳病吐之。但太阳病当恶寒。今反不恶寒。不欲近衣。此为吐之内烦也。(此条证。虽不宜吐。然吐之亦不为逆。
太阳病吐之者。必病患胸膈之中。挟痰或食也。吐之后。反不恶寒者。即误吐中。亦有发散之义。故不恶寒也。不欲近 衣。此因吐后胃中空虚。邪热乘之。内作烦热。故不欲近衣也。按此条论。仲景无治法。补亡论常器之云。可与竹叶石 膏汤。愚以吐后。胃中虚热而烦者。庶几近之。若吐后。胸中郁热未尽而烦者。宜栀子豉汤。)
病患脉数。数为热当消谷引食。而反吐者。此以发汗令阳气微膈气虚。脉乃数也。数为客热。不能消谷以胃中虚冷。
故吐也。(脉数者。一息六七至是也。数为胃气本热。胃气热。当消谷引食。引。进也。今病反吐者。此以发汗太过。令 阳气外微。阳气受于胸中。故膈中之气亦虚。膈中气虚。则邪热入胃。脉乃数也。数为客热。客热者。即邪热也。邪热 之气。不能消谷。以病患胃中有邪热。则正气必虚。故不能引食而吐也。愚按气本属阳。虚甚则冷。然此胃中既有邪热。
则正气虽虚。未至于冷。正文中冷字。宜从删。按此条论。仲景虽不明言是太阳。然此当是太阳伤寒。发汗太过。而脉 变量。条辩以脉数为温病。误发其汗。因而致吐者。非又按此条论。仲景无治法。补亡论常器之云。可与小半夏汤。此 汤虽系止吐之药。但发汗后。津液必亡。尚宜斟酌用之。又云宜小温中汤。此常氏以吐为胃中虚冷。忘其脉数之为客热 也。倘后学宗之。焉得无误。)
(附后例)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心下温温欲吐。而胸中痛。(云云至)与调胃承气汤。(云云至)以呕。故知极吐下 也。(按此条太阳病。过经十余日。病已不在太阳欲吐。胸中痛。此当是邪传阳明。已入于府。故与调胃承气汤。正文与 注。见后第六卷阳明篇中)
太阳病六七日。表证仍在。脉微而沉。反不结胸。其人发狂者。以热在下焦。少腹当硬满。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
所以然者。以太阳随经瘀热在里故也。抵当汤主之。(太阳病六七日。邪气正当传里之时。纵表证仍在。而脉微沉。是徒 有表证。已无表脉也。又脉微沉。为邪气在里。乃结胸之脉。今则反不结胸。知邪不在上焦。其人发狂者。比前桃核承 气汤。如狂证较甚。此热在下焦。而为膀胱府病。无疑矣。 。与硬同。少腹硬满。则其病又甚于急结。小便自利。则 知其热。不结于下焦之气分。而结于下焦之血分也。前如狂证。蓄血轻。故自下而愈。此发狂证。蓄血重。必用药以下 其血。乃愈。所以然者。谓所以少腹硬满之故。以太阳邪热不解。随经入膀胱之府。膀胱热结。血瘀于小腹之里故也。
成注云。与抵当汤。以下蓄血。尚论篇云。此条证。较前条桃核承气证。更重。且六七日表证仍在。曷为不先解其外邪。
又曷为攻药中不兼加桂枝邪。夫蓄血而至于发狂。则热势攻心。桃核承气不足以动其血。桂枝不足以散其邪。非用单刀 直入之将。必不能斩关取胜。故名其汤为抵当。抵者。至也。乃至当不易之良法也。邪结于胸。则用陷胸以涤饮。邪结 少腹。则用抵当以逐血。设非此一法。少腹中所结之血。既不附气而行。更有何药可攻其坚垒哉。所以一峻攻。斯血去。
而邪不留。并无藉桂枝分解之力耳。愚以看病之法。须分表里。假若表里之证兼见。须分轻重而直取其邪。上云。六七 日表证仍在。则表邪已衰。非比一二日之盛矣。况其下文云。脉微而沉。其人发狂。少腹硬满。明系太阳随经瘀热在里。
里证已急。焉得不用峻攻之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