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屯弁兵;又拨大北坪等处埔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丝,分给邻境之台湾县属新港屯弁丁;外除余剩荖藤、林头社山脚共埔地一百六十四甲零八厘,召佃开垦,征租以充屯务公用。
嘉义县:芉蓁仑等处共埔地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分给本属萧垄、螺里屯内之阿里山、内优二社屯丁垦耕。
彰化县属永平坑等处,共埔地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内拨沙里、巴来、集集等处埔地一千零一十六甲四分零二毫二丝,分给本属东螺、北投、阿里史三屯弁兵;又拨永平坑等处埔地七百五十五甲六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分给邻境之嘉义县属萧垄、柴里二屯弁丁;又拨罩栏等处埔地四百二十四甲六分七厘二毫,分给淡水厅属之麻薯旧社屯弁丁垦耕。
淡水厅属芎蕉湾等处,共埔地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内拨一千四百三十四甲八分三厘五毫二丝,分给本属日北、竹堑、武朥湾三屯弁丁;外余剩杨梅埔、九芎林、火姑陷共埔地四百五十七甲六分八厘六毫八丝,召佃开垦,征租以充屯务公用。
屯租:通台丈溢民耕并续垦及全数归屯共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四分二厘五毫五丝八忽三微四尘。共征溢额并充屯息榖以及田面之租,共榖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三抄零,议请每石折收佛头番银一元。又征九芎林口租折番银八十元。以上共征番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内除隘丁口粮一千六百八十元,佃首辛劳银四百五十元,尚存番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
支给项下:
一、千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一百元,共二百元。
一、把总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三百二十元。
一、外委十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七百二十元。
一、屯丁四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存番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留为屯务公用。
内:
淡水厅经征番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内除:
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银一千九百二十元,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一万一千七百元,
协济台湾、凤山二县共银四千四百元,
以上共支用番银一万八千二十元外,淡水厅每年实存番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
台湾县经征番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又收淡水厅协济银一千二百元;以上共收番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内除: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台湾县每年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
凤山县经征番银三千二百七十元,又收淡水厅协济银三千二百元;以上共收番银六千四百七十元。内除: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五千九百元外,凤山县每年实存番银五百七十元。
嘉义县经征番银五千零二十八元,又收彰化县协济银五百元;以上共收番银五千五百二十八元。内除: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嘉义县每年实存番银六百零八元。
彰化县经征番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内除:
佃首辛劳银二百一十元,
全年额给屯弁丁共银八千二百六十元,
协济嘉义县番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用番银八千九百七十元外,彰化县每年实存番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
户部尚书景安等议奏清厘台湾府属屯地屯租折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十本)
户部尚书臣景安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董教增等覆奏台湾府各属屯地屯租、逐一清厘、查照旧章、分别详议等因一折,嘉庆二十三年八月初九日奉朱批:『户部议奏,钦此』。钦遵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据该督等原奏内称:『台湾熟番九十三社,历次随同官兵打仗出力,经前将军公福康安等奏准挑募番丁四千名,分设十二屯防守,并设屯千总、把总、外委十八员,酌拨未垦荒埔五千六十九甲零,分给各社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尚剩埔地六百二十一甲零,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年收番银,名曰「屯租」,官为经征。除屯丁之外,又设隘丁一百二十五名,年给番银一千六百八十圆。又给佃首辛劳番银四百五十圆外,存剩番银,匀给屯弁、屯丁,名为「屯饷」,由地方官支发。尚剩番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圆,收贮厅、县,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之用。
嗣因番性愚直,奸民诱令典卖霸占。并应征屯租,前署台湾府杨绍裘改令屯弁自向民户征给,以致抗欠,并屯弁、通事侵蚀,番情甚为艰苦,屯丁亦不足额。嘉庆十五年间,前督臣方维甸查悉前情,奏明委员查勘,逐一清厘。钦奉上谕:「台湾南北两路屯地,方维甸已派员查勘,分别清厘,此事必须认真查办。俟委员查报到日,会同张师诚查照旧定章程,悉心详议奏闻。并将违例废弛各员,一并参奏。钦此」。遵即转行委员,分段勘丈。复经前台湾府汪楠详委斗六门县丞温溶,亲赴覆勘。将该府属埔地查出民人典贌占垦者,吊销契字,算还历年租息,免其治罪,分交原拨弁丁收管自耕。各屯缺额弁丁,现已挑选足额。随将埔地覆丈,共计五千八百四十七甲零。除分拨各屯弁丁垦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