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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台案汇录壬集---第6页

甲八分三厘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湾社屯丁三十二名、
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猫里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厘八毫〕(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
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八丝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嘉、凤、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折收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一、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
把总〔四贯,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粗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令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胜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
除系业户充当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