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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高丽史--郑麟趾-第724页

成人正服为堂兄弟为堂 妹在室为众子妻为庶子及妻为侄妻。 降服为姑 妹侄女适人。 外族正服为舅为姨在室。 小功五月给暇十五日。 正服为曾祖父母为伯叔祖父母为从祖母在室为堂伯叔及妻为堂姑在室为兄弟妻为再从兄弟为再从 妹在室为堂侄及堂侄女为嫡孙妻为侄孙及侄孙女在室为嫡曾孙妻。  正服为伯叔父及姑之中 为兄弟 妹之中 为子及女子侄及侄女之中 为嫡孙之中 为众孙之长 为嫡曾孙之长 。 降服为堂 妹适人。 外族正服为舅妻为外甥及外甥女在室。 义服为妻父母为女壻。  麻三月给暇七日。 正服为高祖父母为堂伯叔祖父母为再从伯叔及妻为再从姑为堂兄弟妻为亲表兄弟及 妹为再从侄及侄女在室为堂侄孙女为曾孙女为众孙女为曾侄孙为嫡玄孙。 降服为从祖母及堂姑适人为再从 妹及侄孙女适人。  正服为伯叔父及姑之下 为堂叔堂姑之长 为兄弟 妹之下 为堂兄弟 妹之长 为子及女子侄及侄女之下 为嫡孙之下 为众孙之中 。 外族降服为姨及外甥女适人。 正服为堂舅为舅姨兄弟及 妹为外甥妻为外孙。 义服为庶母乳母。 凡五服闻丧给暇三分之二有剩日入暇限。 成宗四年初定此制。 十一年六月制: 六品以下不入常 官父母丧百日后所司劝令出仕。 除起复衔以 服 角遥谢行公。 十五年七月定朝官遭丧给暇式忌暇各三日每月朔望祭暇各一日大小祥祭暇各七日大祥后经六十日行 祭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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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六年六月制: 五品以下官吏父母丧百日后所司劝令出仕卽上让表不允遥谢后起复结衔以 服 角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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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宗九年五月制: 文武官遭丧第十三月初忌日小祥斋给暇三日其月晦日小祥祭给暇三日第二十五月二忌日大祥斋给暇七日其月晦日大祥祭给暇七日自翼日计六十日至二十七月晦日 祭给暇五日二十八月一日以吉服正角出官行公。 十九年四月制: 京外官吏父母丧大祥斋后 暇前依前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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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宗三年正月制: 外任及东西兵马官吏之妻在京身死令坊里报吏部除奏闻幷行丧式限行移界兵马使及界员无事时则所管事体酌量许令上京以为恒式。 又官吏及军其人等有父母坟墓改葬者给暇三十日来往程途其官远近 酌施行。 六年八月制: 各道起复领军员当 服者权着吉服正角还军归家依制 服。 九年六月制: 罪不及 前典 训诛杀人等无罪之子礼当行服其三年大丧依制行服其它五服勿令给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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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三年九月丙申制: 外方官吏遭兄弟 妹丧者若在远州除申请京官直于外官请暇妻父母服不论妻之先后 令给暇。 四年正月制: 外官父母在京身死除奏达许令上京。 军兴时则所管事体商量兼考兵马使给暇移文酌量裁决其别命员及随使记事者亦依此例。 八年正月制: 防御官父母丧百日已满以吉服正角遥谢赴任。 二十二年十月制: 嫁母之丧前式无服然人子不服其丧似忘 劳膝下之恩自今行百日服后以吉服正角出仕。 三十年六月制: 先亡有后之妻及同居妻父母服制依式给暇。 三十三年八月制: 外任官大祥祭给暇。 外方立魂堂者许于魂堂在处行礼仍留行 以吉服正角还任。 九月制: 奉使入朝官吏父母身死 还后虽已过百日自闻丧日给暇百日。 三十五年二月制: 诸州县长吏受武散阶者小丧依制给暇以下以导信义葬时给暇。 三十七年十二月制: 宫城内各衙门官吏 服出入不合仪制凶服者不入公门之义宫城外官准资换任其不得已任宫城官者依书仪入朝但吉服之文入宫城吉服归家依制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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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二年六月制: 异国投化官吏父母在本国身死自闻丧日依制给暇。 六年十二月制: 嫁母之服前制只给百日暇其余心丧嫁母自有区别其大祥祭外任之子勿许上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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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五年三月制: 起复外官异朝使臣迎接者权着吉服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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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十四年二月制: 同宗支子及遗弃小儿三岁前节付收养者为收养父母 服三年丧。 遗弃小儿仍继其姓同宗支子为亲父母期年。 异姓族人之子收养者服丧之制礼虽无据恩义俱重不可无服其令服大功九月四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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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十四年七月制: 文武入流以上者妻之父母依亲伯叔之妻齐衰周年给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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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王三年正月辛卯中赞金方庆持妻母服命权宜后行。 宰相服制后行古无其例时军国务繁始有是命。 七年四月庚午敎: "士卒虽遭父母丧过五十日卽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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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愍王四年十二月辛未罢三年丁忧之制。 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