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 传食律
行书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行书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行书
内史杂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内史杂
都官岁是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内史杂
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寄)请。 内史杂
官啬夫免,囗囗囗囗囗囗囗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 内史杂
除佐必当壮大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这置守,如厩律。 内史杂
令(赦)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内史杂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 内史杂
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区苑宪法盗。 内史杂
有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赢(累)、斗甬(桶),则(足)。计其官,毋叚(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内史杂
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 内
毋敢以火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 内史杂
尉杂
岁雠辟律于御史。 尉杂
囗其官之吏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 尉杂
属邦
道收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月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 属邦
效律
效
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之,以其贾多者罪之,勿赢(累)。
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二甲。
县料而不备者,钦书其县料(也)之数。
县料而不备其见数五分一以上,直其贾,其赀、谇如数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谇官啬夫;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谇官啬夫;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
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耗石数论负之。
度禾、刍稁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之入,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禾若干石,其馀若干石。”
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禾、刍稁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
入禾及发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刍稁如禾。
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