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后湖耕种樵牧及盗泄水利者。从大理寺少卿杨谧等奏也。
六月甲申,吏部议复南京吏部尚书王伤等所奏修省事宜:一、谓南京户、兵、刑、工四部政务颇繁,今兵部止有尚书一员,户、刑、工三部各止侍郎一员,请于兵部增侍郎,三部增尚书各一员;一、近例被灾各处,四品以下官,三年、六年考满,悉令纳米,免其给由赴部,恐贤否无辨,仍宜照旧赴部考核;一、南京吏、礼二部,各添写本监生二名,兵部再添一名,并户、工二部写本监生,俱从吏部行取,其在京各衙门写本清军监生,亦从吏部转行国子监取拨;一、南京各衙门办事当该吏典数多,在外两考役满者,因畏避巡按御史考试,到部数少,不勾拨用,请添拨福建之邵武、湖广之德安二府以益之,仍令御史考送。上命南京户、工二部各添尚书一员,吏、礼、兵三部各添侍郎一员,写本监生准照旧数添。两京取拨监生仍旧,吏典不必经由御史等官考送,止该部严加考选,不许姑息。丙申,南京工部奏:“应天府并直隶镇江府所属芦洲柴课,宜仍照现在额数,解办折色银两并本色芦柴,修南京外罗城垣及金川等十七门。”
七月己卯,以旱灾免南京广洋等二十七卫屯粮之半。
闰九月丙申,发南京龙江盐仓批验所余盐五十万斤有奇鬻银,为查理后湖黄册之费。
十一月癸未,刑部左侍郎白昂奏处置河道事宜,乞令扬州府管河通判常居瓜州,总管闸坝,不许回府。辛卯,命淮安府板闸、钞关船料钱钞再折米一年,以充官军、师生之给。从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玮之言也。
十二月庚戌,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玮言:“徐州小黄河旧在州城西北,上通沁水,下接漕渠。宋熙宁间,河决为患,守臣苏轼堤以巨石,镇以黄楼,自是水不为患。近年黄河复决,改流城北,其势汹涌,坏两岸军民居舍及城郭,俱可忧,臣会巡按、管河等官议疏浚,……务为经久之计。”从之。
四年正月乙酉,升南京兵部左侍郎郑时为南京刑部尚书。
四月戊申,命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王轼兼提督巡江。
乙酉,调扬州府知府冯忠别任,黜通判杨棨为民。棨因上元节造烟火之戏于天妃宫,忠往观之,随者甚多。夜归,众争过浮桥,溺死数十人。事闻,下巡按御史逮问,遂是有命。
五月戊子,工部以直隶苏州灾伤,乞免织造各色绢匹。不允。
六月庚戌,直隶淮安知府徐镛奏:“本府常盈仓岁收粮不过四五万石,乞取回监收内官二员,收粮经历一员。”下户部议以为便。上命汰经历,内官仍旧。
七月壬午,命增盖南京后湖库三十间,以原库收贮黄册盈满,明年将造册故也。丙申,以灾免直隶扬州府及高邮等卫、所弘治三年粮草有差。
八月乙巳,南京监察御史杨琎言:“宋汴京留守兼开封尹、赠观文殿大学士、谥忠简、宗泽墓在丹徒,乞依岳飞故事,于墓所及其生之乡,并建祠秩祀,以为忠义之劝。命下其奏于所司。辛未,以旱灾龟直隶扬州卫及通州、泰州、盐城三守御千户所弘治三年屯田粮有差。
九月戊寅,南京户部左侍郎侯瓒为南京工部尚书。甲午,南京工科等科给事中毛珵等言:“八月十一日,南京地震,屋宇播动,继而风雨晦冥,雷电大作,及苏、松等处夏间大水,淮、扬等处蝗飞蔽天,此皆灾异之大者。”
十月庚申,南京监察御史朱德等上言:“比者灾异迭见,而南京一路尤甚。旱涝不常,军民告病。甫及秋收之际,蝗蛹骤生,禾稼伤残,继又地震不宁,屋宇摇动。伏乞慎思灾异之由,善应天地之戒。循名责实,因事纳言,遂条陈五事:曰省力役;曰宽征赋;曰治赃顽;曰稽实用;曰务远图。”命下其章于所司。
十一月乙亥,以水灾免苏、松、常、镇、应天等府所属并苏州、太仓等卫弘治四年夏、秋粮税有差。庚寅,巡抚南直隶都御史侣钟言:“江南今岁水旱相仍,苏、松等处低田伤于水,而徽、宁等处高田伤于旱,将各府岁纳纻丝、纱罗、绫绢、绒线等件,及皮、蜡、殊蜜、青绿铜、钢铁、银箔等物,暂且停止。其苏、湖二府,今岁免军粮米,请以五十万石折价收银,石止折七钱。军民有愿纳银入粟,量给散官冠带,或纪名于籍,建坊牌以表之。各府、县有罪应赎者,俱令纳米于被灾处所,以备赈济,并浒墅钞关所收三年、四年未解银钱以助之。”户部复议,从之。己巳,都察院右都御史秦纮为南京户部尚书。
五年二月癸卯,以水灾免苏、松等府、卫粮草子粒有差,其非全灾者,暂停征纳,以三分为率,自弘治五年为始,每年带征一分。甲子,直隶苏州卫指挥张钦以不能捕盗,调湖广永州卫带俸差操。其嫡母黄氏,以年老无他子奉终养,许之,命终养后,仍调前卫。
三月丁丑,总督漕运兼巡抚都御史张玮奏:“直隶淮安府灾,乞将本府钞关所收钱钞,折收粮米一年,以给官吏,旗军月粮。”户部复奏,从之。命逮问应天府府尹冀绮,以迟误南京陵庙祭祀牺牲,为守备成国公朱仪等所奏也。
四月甲辰,命南京江阴卫带俸都指挥佥事耿麟充参将,协同漕运,兼守淮安。
五月乙未,裁减南京神策等二十五卫知事务一员。
六月丁未,以水灾,免直隶淮、扬等府弘治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