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巡捕官军。
七月丙寅,命修理南京太庙。从南京守臣奏请也。辛未,免南京锦衣等十三卫屯田子粒四万二千五百七十余石,以去年水旱故也。
十月癸巴,南京监察御史任英言:“南京军士,常操不息,往往逃窜。宜照京营例,更番操习。”又言:“教场试用把总,不询平日才能,惟取一时武艺,多不得人。”兵部复奏:“番操事,近守备官议处未报;试用把总,宜行守备等官询访才行,兼取武艺。”上曰:“练习士马,国家重事。朕于严冬盛暑,已悯其劳而休息之。使复更番,恐益怠惰。其仍令常操,或遇风雨则免。余如议。”
十一月戊午,南京后军都督府掌府事、武安侯郑宏奏:“奉敕兼管新江口并督捕盐徒贼盗,获则解送巡江、巡按御史究问。但御史出巡,路远事繁,所送贼徒,淹禁日久。况新江口牢狱不固,难于监守。自今宜径送都察院收问。”刑部以其言为宜。如御史现居南京,或出巡不远,仍如敕旨解送。议上,从之。
成化十二年二月甲午,南京六科十三道各以南京正月阴霾蔽日,地震有声上言。诏曰:“南京根本重地,灾异之事,必有所自。君臣上下,务在同心修省。政事缺失,各衙门其即举行,毋仍玩愒,妨废职务。”
七月丙午,总督漕运、右副都御史李裕等奏:“新开扬州府白塔河,潮水往来,恐久而淤浅,宜下所司与瓜州、仪真诸河道,三年一浚。”又言:“江南孟渎河亦多淤浅,乞下巡抚、巡按等官勘验疏浚,以便漕运。”工部复奏,从之。辛亥,升巡抚山东左佥都御史牟俸为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壬子,移置扬州府钞关于湾头。甲寅,增设直隶江都县留潮、通江二闸。庚午,南京监察御史崔廷圭言:“南京各卫仓,现贮小麦足给十余年,惟所贮布少,不足给赏,请暂以麦折布。”事下户部,以在京官军俸粮,每岁五月、十一月,麦多则全支,少则兼支。今南京兼支,但以四分、三分为率,是以麦积有余。请令以今年该赏军士布三匹者,内一匹折以麦一石;官吏人等十月份折俸布,每匹亦折与麦一石。自后每岁俱如在京例,务以麦全支两月,侯麦少,量数多寡兼支,勿令多积,致不可用。”从之。
十二月癸酉,南京礼部左侍郎倪谦升本部尚书。
十三年壬戌,开应天府六合县道会司。
二月丙子,命守备凤阳、宣城伯卫颖管南京后府事,协同大教场练兵,兼总操江。
四月丁未,工部奏:“南京十三道御史因灾异陈言,谓今岁雨雪,蚕丝必贵,欲节省一切赏赐,以苏民困。而南京给事中亦言,南京、苏州等处织造、买办宜暂停免。本部查自成化十二年正月起,至次年三月止,赏赐夷人等须纻丝三万七千五百五十八匹,天下司、府每年额造止该二万五千七百四十一匹,计所费已过一年额数之半,若更减免,恐国用不足。”命段匹既缺用,仍照旧造办。戊申,命都察院右都御史原杰改南京兵部尚书。丁巳,工部奏:“南京守备、参赞等官,会勘南京奉先殿大庖厨、库房、井亭等损坏,兴工修理,合用杉、楠等木,坐派苏、松等府买办。缘各处还派岁造段匹,既增数倍,又兼连年灾伤,材非土产,民不堪命。宜令民办一半,余于龙江、瓦屑二坝抽用。”从之。
五月丁卯朔,免淮安、扬州、徐州成化十二年夏税麦八万九千余石,秋粮十一万五千四百余石,丝两万五千余两,草十七万一千六百余包,凤阳等十八卫屯田子粒十七万四千二百余石,以是年水大故也。
七月癸酉,命南京前军都督府管府事、定襄伯郭嵩,专督操江。
八月辛亥,诏免淮、扬等府、州、县正官明年朝觐,从巡抚都御史李裕言,民被水灾,宜留正官赈济招抚之也。
丁巳,诏留巡盐御史雍泰抚恤两淮灶丁。时灶丁逃亡,多数盐课消乏,其存者又多单丁,有老死无妻者,以饥寒无倚,生育不继。泰为设法于正课外,劝借盐引赏银,官为给娶成室家者,凡二千余人,其未婚配者尚多。雍泰期满当代,巡抚副都御史李裕请复留一年,以毕其事,故特许之。
九月,淮水溢,淮安府所属诸州县坏官民屋舍,淹没人畜甚众。南京都察院奏:“守御南京浦于口都指挥李信,坐受所部殴杀人者赂,不发其事,罪当留减赎徒,不得管军、管事。”法司奏请如所拟。从之。
十月壬戌,命南京参赞机务、右都御史王恕兼巡江。
十二月丁巳,以水灾免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并苏州、镇江二卫夏税子粒二十三万一千石有奇。
十四年正月癸未,以水灾免直隶苏州府秋粮。丁亥,守备南京城朱仪奏拟官军寒暑歇操条例,下兵部议。以每年俱于二月、八月起操,至五月、十一月大暑、大寒而操止。其歇操之时,仍十日一赴教场点视。从之。
二月己酉,敕南宁伯毛文往南京操江。丁巳,免直隶徐州所属县夏税小麦六万七千一百五十八石,夏丝折绢三千二十五匹,秋粮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石,并徐州两卫夏麦五千四百七十四石,秋粮豆二千七百三十六石有奇。以去年水灾故也。
三月丁卯,以南京参赞机务、右都御史王恕为南京兵部尚书,仍参赞机务。辛卯,太监汪直言:“高邮、邵伯、宝应、白马四湖,每遇西北风作,则粮运官民等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