谔为淮南,两浙体量安抚使。辛丑,诏常、润、扬州、江宁府累经灾伤州军,见督民间所逋常平钱物,贫不能输者,如开封府界法,欠役钱者候岁丰催理。诏江、淮南灾伤州军,除用常平借贷兴利外,更赐上供米三十万石赈济,令体量安抚司均给措置。辛亥,诏:“闻通、泰州漕河不通,自春至今,留滞盐纲四百余舟。其令江、淮等路发运司未得疏泄陈公塘水,委侯叔献相度引注沟河,通行盐纲。”癸丑,诏罢两浙转运使王庭老、张靓,令于润州听旨。先是,太子中允邵奇知华亭县,诉张若济兴修泾河功利不实,冒恩赏及受郑膺私请,强夺民田等三十余事。庭老、靓却不受。于是司农寺主簿王古体量两浙路灾伤,劾奏庭老、靓不公失职,故罢之,仍委古究治。
十一月丁丑,诏:“江东路累年灾伤州军第三等以下户,今年秋税放及八分,夏税残欠并与倚阁。”
十二月己丑,王安礼知润州。壬辰,判扬州陈升之言:“真、扬等州开河用工四百余万,传闻今冬先役兵夫。缘淮南苦寒,或值雨雪,必多死亡,乞候至正月役兵,二月兴民夫。”诏开淘真、扬、楚、通、泰等州运河所相度施行,仍候春暖方调民夫。庚戌,上批:“淮南、江浙、荆湖路今岁灾伤颇甚,向春艰食,贼盗可虞。宜下逐路转运、提点刑狱、钤辖司体量,巡检县尉怯懦不职者以名闻。虽职事未见旷缺,而资性疲软不任斗捕者,亦与对移监当差遣;如违,原体量监司当重黜,不以赦降去官原免。
九年正月壬申,诏判都水监、工部郎中侯叔献减磨勘二年。以开引扬州陈公塘放水拨出推南重纲之劳也。其元失擘划官,令转运使奏劾以闻。壬午,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刘瑾言:“体访扬州江都县古盐河、高邮县陈公塘等湖、楚州宝应县泥港、射马港、山阳县渡塘沟、龙兴浦、淮阴县青州涧等,可兴置。除古盐河已令司农寺结绝,余欲令逐路转运司选官复案施行。”从之。癸未,诏三司,令江南、两浙路封桩上供钱二十万缗,许商人入便于广南东路。
二月癸丑,上批:“闻淮南开河役兵夫不少,计工人日须开百二十尺,南人绵弱,多不能办。语言籍籍,人情咨怨。虽名召募,实多差雇。主役者急于成就,但肆威虐,殊不省察。役兵虽病剧,亦须令舆赴役所呈验,往往道毙,深可悯伤。”于是诏淮南东路转运使蹇周辅体量以闻。
三月丁丑,命权江、淮等路发运副使卢秉兼权管勾真、扬、通、泰等开运河。
五月丙寅,诏复分两浙为二路。初,从沈括分路之请,不半载复合之,于是复分。明年五月复有诏合为一路。盖以财赋不可分,又已责监司分定巡历诸州县岁遍故也。己巳,提点淮南东路刑狱周约兼权发遣本路转运使公事,仍根究运河事以闻。辛巳,提举淮南常平等事王子京言:“提举开修运盐河,自泰至如皋县共一百七十余里,日役人夫二万九千余。”诏淮南路常平司于二麦丰熟州军及时兑籴出散,不得积留,以致陈坏。
六月辛卯,诏:“淮南、江南、两浙等路,各给《五路教阅格》付安抚、钤辖司,先看详有无本路不可推行事及有当教习武艺,今当如何比较赏罚,开析以闻,及差路分都监以时出巡点检,仍责当职官训练,长吏提举,岁终比较殿最升黜。”
八月丙戌,诏命程防相度淮南路有无可兴水利以闻。
十月丙午,王安石判江宁府。
十一月戊寅,三司使沈括言:“先兼两浙察访,体量,本路自行役法后,乡村及旧无役人多称不便,累具利害,乞减下户役钱。窃详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财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以臣愚见,不若使无役者输钱,役重者受禄,轻役自依徭法。今州县重役不过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余于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观之类,因坊场、河渡余钱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为督敛,轻重相辅,民力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十年正月庚辰,诏:“淮南等路近团置兵将,兵若委州府必不能整办。可选武臣二员,令往点阅,招增简朴。其约束,令承旨司检会取旨。”于是差西上阀门副使张山甫,庄宅副使高遵一。
四月戊戌,提点两浙刑狱司安抚张谔诬奏前知苏州沈坤俵籴不如法,狱讼滞留,至蒙差替。诏绅除落差替。
是月,元积中知江宁。
六月癸未,诏徐州、淮阳军,盗贼并用重法。
七月甲寅,三司言:“江、淮东西、两浙各乞别立限般上供年额斛斗。今年欲令淮南东、西二路第一限十二月,第二限二月,第三限四月,止令在本路州军封桩。外,江东第一限十二月,第二限三月,第三限五月,两浙第一限二月,第二限四月,第三限六月。”从之。甲戌,河决,徐州灾。丙子,诏三司蠲江宁府等州军民去年秋税之半,余倚阁。以江东转运司言民因疫疠失耕种也。
十月戊子,王安上权发遣江南东路提点刑狱。旧治饶州,诏移治江宁。己丑,诏判扬州陈升之刺配年小贼人罪,特释之。戊戌,吕嘉问知江宁府。
十一月乙卯,诏京东西、淮南等路出夫赴河役者,去役所七百里外,愿纳免夫钱者听从便,每夫止三百五百。
十二月辛丑,增徐州彭城县丞一员于利国监。